搜「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怎么买怎么卖三日备案禁止网售」的,多半正卡在一个具体环节:要买一批剧毒原料不知道找谁批,或者卖了一批被查出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对这两类物品设了单独一套规则——比普通危险化学品严得多,而且公安部门深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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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谁能凭什么买(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其他单位怎么买: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购买许可几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销售方要查验:应当查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对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第六十条第一款)。
  • 禁止向个人销售:同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外情形与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一致。
  • 销售记录保存三年: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三日内双向备案: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转让也要备案: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应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三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六十二条)。
  • 禁止网售网购: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六十三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法条依据

二、买方:三条通道,看身份

买方身份要件凭什么买是否需要公安许可条文依据
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易制爆不需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需要,三个工作日内决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不需另批,但要持说明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两个括号例外要分清:

农药例外——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个人可以购买。这是农业生产需要。

生活用品例外——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个人可以购买。注意措辞是「含有」,即成品中含有易制爆成分,不是指纯品。

三、购买许可:四项材料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列了四项材料: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款的期限是三个工作日——这是本法中最短的审批期限之一,明显快于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二十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卖方:查验义务与按证销售

第六十条第一款给销售方两道义务:

一是查验义务。 应当查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是按证销售义务。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许可证写的是多少,就只能卖多少,不能多卖、不能换品种。

第六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五、记录与备案:三年保存、三日备案

第六十一条的两款是并行的两套要求:

第一款——内部记录。 销售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款——对外备案。 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注意是双向义务——卖方要报、买方也要报,且都有「三日内」的时间限制。

第六十二条补充转让场景: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三日内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三档

第一档(卖方三项违法):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不按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向个人销售。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买方一侧):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易制爆,或者个人违规购买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危化品,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档(出借转让):使用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转让、向个人转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网售:违反第六十三条在互联网上销售剧毒、易制爆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处理、处罚——也就是按卖方第一档处罚。

另有第一百零四条针对未如实记录、未及时报告、未备案一类: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易制爆」的范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款把易制爆定义为「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目录查公安部门现行规定,不在本法条文里。

第二,三份「三日」不是一回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是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备案;第六十二条是转让后三日内备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三个工作日是公安机关审批期限。三者主体、起算点都不同。

第三,第五十八条的「凭许可证件购买」不豁免备案。 持证企业虽然不需要另办购买许可证,但买入后仍要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三日内备案。

第四,流向信息要「录入计算机系统」。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备案之外还要求录入计算机系统,这是第十一条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落地。

第五,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第一款: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品种目录、购买许可的具体管理规则以国务院公安部门现行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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