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政案件执行是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它的突出特点是「双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知银行划拨、对负责人按日罚款、公告、提出司法建议、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项措施。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存在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开宗明义: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里的执行依据是法院裁判文书,不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后者走的是另一条路,即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非诉强制执行,两者的前提、管辖和审查方式都不同。
二、可执行文书的范围包括四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补充: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调解书与行政赔偿判决书同样具有执行力,这一点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印象并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允许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调解,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应履行。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这一条有三个要点: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不是法院主动执行;管辖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不是二审法院,也不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两条路径并存。
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五项法定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逐一列举: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措施可以并用,不是只能选一项。
五、执行管辖明确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一安排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表述完全对应,避免了执行管辖的争议。
六、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年是硬性数字,行政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样受此限制。
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执行事项,准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执行异议、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在行政诉讼法未作特别规定时,按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执行。民事执行程序的一般性介绍见强制执行。
八、双向执行中「义务内容」的性质差别很大。 公民一方承担的义务,通常是缴纳罚款、腾退房屋、停止某种行为、返还某种财物等;行政机关承担的义务则通常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支付赔偿或者补偿款额、返还罚款等。正因行政机关的义务往往带有「作为」性质,第九十六条才配置了划拨、按日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这一整套递进措施,而不是简单地查封扣押。
九、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还可能带来履职之诉的后续问题。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后,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履行的,适用第九十六条的措施;行政机关虽然作出了行为但内容不符合判决要求的,还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履行判决本身的适用与执行要点,可参见判令限期履职:履行判决的适用与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
|---|---|---|
| 法条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
| 由谁启动 | 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管辖法院 | 第一审人民法院 | 第一审人民法院 |
| 具体措施 |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强制迁出等 |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将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措施指向对象 | 被执行人本人及其财产 | 行政机关账户、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是否有罚款 | 无此项专门规定 | 有: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 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 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比项 | 生效裁判的执行(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 非诉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 |
|---|---|---|
| 执行依据 |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 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 |
| 前提条件 | 裁判已经生效,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
| 是否经过诉讼 | 经过,且已经有法院裁判 | 没有经过诉讼,争议期已经届满且当事人未起诉 |
| 申请主体 | 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公民拒履时) | 行政机关 |
| 管辖法院 | 第一审人民法院 | 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 申请期限 | 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 法院审查强度 | 执行生效裁判,一般不再审查实体合法性 | 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两张表里,第一张是本篇的核心。行政案件的执行必须是双向的,只写一半就是错的。 公民一方不履行,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动用第九十六条的五项措施。这两条路径的措施设计完全不同:对公民一方适用的是民事执行意义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则专门配置了划拨、按日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五招,而且罚款直接指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司法建议直接发往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这种设计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真正能产生压力的是对责任人的处罚与对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的通报。
第二张表是本篇最容易与相邻词条混淆的地方,也是实务中出错最多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管的是生效裁判的执行,第九十七条管的是行政决定本身未经诉讼的执行。判断标准非常简单——有没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走第九十五条或者第九十六条;只有一纸行政决定书、当事人既没起诉又没履行的,走第九十七条。具体怎么申请、法院会审查哪些内容,可参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要审查什么?。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执行依据的类型。 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还是行政调解书?四类文书都具有执行力。如果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而没有法院裁判,那就不是本条路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走非诉强制执行。
- 第二步,找准管辖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 无论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民一方,还是公民一方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采取措施,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只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报请二审法院执行时,才可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三步,算清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 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不要等到判决生效一两年后才想起来。
- 第四步,行政机关拒履时,逐项提出措施申请,不要只提一项。 公民一方申请执行时,可以在申请书中逐项列明请求: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 第五步,准备好「拒不履行」的证据。 包括生效裁判文书及送达证明、履行期限届满的证明、自己催告履行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逾期未履行的证据。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罚款从「期满之日」起算,履行期限的起止必须有据可查。
- 第六步,用好司法建议这条通道。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是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专门为行政机关「量身定制」的措施。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说明案件的社会影响,推动法院启动这一措施。
- 第七步,行政机关是申请执行人时要注意自身也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必一律申请法院。但自行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自行强制执行的选择、以及执行方式的具体范围,可参见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怎么申请执行。
常见问题
问:我打赢了行政官司,行政机关就是不执行,我该怎么申请?
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可以同时请求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问:按日罚款是罚行政机关的钱还是罚个人的钱?
答:罚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原文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标准按日计算、五十元至一百元。这是行政执行区别于民事执行的独特设计,目的是把压力传导到具体责任人。
问:我作为公民不履行判决,行政机关会不会直接来强制执行?
答:可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例如税务、海关等领域,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就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行政调解书对方不履行,能申请执行吗?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把行政调解书与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并列,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允许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调解,调解达成的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执行力。
问:申请执行有没有期限?
答: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法院判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它拖着不办,我能申请执行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令限期履职而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履行的,同样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五项措施。履行判决的执行要点见判令限期履职:履行判决的适用与执行。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法律修订与个案案情都会影响结论, 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