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中国不是拿到判决书就自动生效的:判决要在国内产生效力、进而扣押财产,必须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很多人以为外国判决“全球通用”,实际它对中国的法院、登记机关、银行都没有当然拘束力,不申请承认,等于一张纸。这篇按“申请条件、审查门槛、办理步骤”三层讲清。
一、规则层:谁申请、向谁申请、按什么标准审
申请主体有两条路:当事人自己直接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依据条约、互惠请求中国法院承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审查标准只有一把尺子——条约或互惠,加上不违反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三点:一是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不是基层法院,各级法院的分工见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二是中国对大部分国家没有双边判决承认条约,互惠原则因此成为最常见的审查路径,即看该国法院对同类中国判决是否愿意承认;三是承认是执行的前置程序,裁定承认之后需要执行的,才发出执行令。
二、深入层:五种不予承认的情形
审查是有限度的实质审查,不重开案件实体,但下列任何一条命中,就会被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实务中最容易卡住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外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按第三百零一条判断:其法律上有管辖权且与纠纷有适当联系、不违反中国专属管辖、不违反当事人排他性管辖协议,三者缺一不可。程序正当方面,被告没收到合法传唤、没获得陈述辩论机会,是最常见的抗辩理由——被申请人只需要举出送达记录的瑕疵,申请人就要另想办法证明程序无瑕疵。另外,如果同一纠纷中国法院已经在审或已经判,外国判决也进不来。
三、操作步骤
确认管辖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在多地的可选其一,先查清财产在哪。
备齐判决文件:生效外国判决书及其裁定,经当地公证并办理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附中文翻译件;有些法院还要求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
写明审查路径:申请书中说明中国与该国的条约情况或互惠依据,主张外国法院有管辖权、程序正当,逐项回应第三百条的五种情形。
立案与审查:法院立案后按承认程序审查,期间通常以月计;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双方围绕管辖与程序举证。
裁定后执行:拿到承认裁定,需要执行的凭执行令按国内执行程序走,查控、处置财产与国内判决执行相同。
四、常见误区
- “外国判决自动在中国生效”:不会。不申请承认,判决在中国没有任何执行力。
- “审查就是把案子重判一遍”:法院只审管辖、程序、公共秩序等事项,不重新认定事实和实体责任。
- “没有条约就肯定办不成”:互惠原则下多国已有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符合条件仍可获承认;反向先例也是谈判筹码。
- “拿到了承认裁定就等于拿到了钱”:承认只是第一步,后续查控、执行还要按国内程序推进,执行不能的风险依然存在。
五、问答
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核心是三件事:找对中级法院、走通条约或互惠、过掉管辖与程序两道审查。内地法院离婚判决在境外怎么被认、财产怎么执行,见内地法院判的离婚,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认不认?财产怎么执行;承认之后的执行环节怎么推进,见官司打赢了对方还是不还钱?强制执行这样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