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一、案情速览
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函纠纷,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由英国高等法院管辖。英国高等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支持S航运公司的判决,英国上诉法院2016年10月7日驳回某华物流公司的上诉。对方未履行,S航运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抗辩:我国与英国没有缔结相互承认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上海海事法院2022年3月17日裁定承认英国法院的判决及一系列命令。
裁定作出后,英国高等法院于2022年12月对我国浙江杭州法院的两起判决予以承认——互惠的大门是双向打开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这个案子的意义超出个案。以前我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承认,习惯走「事实互惠」:你得先承认过我们的判决,我才承认你的。这就形成了死结——谁都不先迈第一步。本案确立的是「法律互惠」标准:只要根据该国法律,我国判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无互惠关系为由拒绝过我国判决的先例,就可以认定互惠关系存在。
具体到英国:外国判决在英国按普通法规则重新起诉后可获得一份基本一致的英国判决再执行,不以条约为必要条件,也查不到英国法院拒绝承认我国判决的先例——互惠关系成立。案涉英国判决也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承认。
三、赵律师点评
涉外合同选了外国法院,不等于判决在我国成一纸空文
做国际贸易、航运、境外投资的朋友,合同里选英国法、伦敦仲裁或英国法院很常见。过去很多人担心:真打起官司,赢了判决在国内兑现不了。本案之后,这个顾虑可以大幅降低——英国法院判决可以依互惠原则在我国申请承认,反过来我国判决去英国也能走通。
跨境交易的证据习惯,从签约那天就要养成
本案保函约定适用英国法、提交英国高等法院,对方全程应诉。判决在我国申请承认时,审查的是程序正当性与公共秩序,不会重审实体。所以境外诉讼要重点保存好:送达记录、出庭记录、判决书及命令原件。这些材料齐整,承认程序会顺很多。
反过来,境外客户想在我国执行判决,同样有路
如果您代表的是境外当事人,或者您的交易对手在境外拿到对我国公司的胜诉判决,别急着放弃——按本案确立的法律互惠标准评估该国法律条件,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这是双向的通道。
贸易合同里的管辖条款,签之前值得多想一步
约定境外法院意味着程序成本(律师、翻译、差旅)和承认执行的不确定性。本案把不确定性削掉了一块,但公共秩序保留这道底线仍在。大额交易建议把「判决承认执行的可预期性」作为选择管辖地的权重项,而不是只看熟悉程度。
如果您的判决或仲裁裁决涉及跨境执行,先把「判决作出国—我国」这条互惠通道的本地判例摸一遍再决定策略。这个案子是英国方向的现成参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如果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2010年3月5日,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3份定期租船合同,将3艘船舶出租给某华(香港)轮船公司。2010年3月25日,某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物流公司)向S航运有限公司出具3份保函,为某华(香港)轮船公司履行上述租船合同提供担保。3份保函均约定适用英国法,诉讼提交位于伦敦的英国高等法院审理。因某华(香港)轮船公司迟延支付租金,S航运有限公司依据保函约定向英国高等法院对某华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某华物流公司到庭应诉。2015年3月18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2015〕EWHC 718(Comm)号判决,支持S航运有限公司的诉求。此后英国高等法院又对债权数额和诉讼费用等作出核定,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和2016年10月3日作出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最终费用证书、2018年5月17日作出修正命令。某华物流公司不服,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0月7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2016〕EWCA Civ 982号判决,对某华物流公司的上诉予以驳回。此后英国上诉法院又于2016年10月7日和2017年5月8日作出命令。某华物流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S航运有限公司遂请求我国法院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英国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以及相关一系列法院命令。某华物流公司辩称:我国与英国未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
上海海事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18)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EWHC 718(Comm)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10月3日作出的命令、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最终费用证书和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修正命令;承认英国上诉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EWCA Civ 982号判决及其在该案下于2016年10月7日、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命令。本案系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与英国之间尚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应当以互惠原则作为是否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依据。
互惠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互惠原则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承认和执行。当然,如果相关外国法院已有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自然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然而,即便没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判决、裁定的先例,但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其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质相同或者更为宽松,则可以认定我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在同等情形下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此前提下,如果该国法院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S航运有限公司未举证英国法院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先例,不能证明我国与英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但是,从英国法院具体操作来看,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英国寻求承认和执行时,需按英国的普通法规则,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为依据,在英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如果符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英国法院将作出一个与原判决基本一致的判决,再按英国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惯常做法。根据英国法律,其并不以存在相关条约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必要条件,并无证据证明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在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存在法律障碍,亦未发现英国法院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故可以认定我国与英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案涉英国法院判决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尽管我国与英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但本案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
本案裁定承认英国法院判决后,英国高等法院于2022年12月对我国浙江杭州法院的两起判决予以承认。
相关案例
-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2)渝0192执737号之八)
- 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
-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首次执行类案件|(2022)渝0192执77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5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