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拿到手,钱在境外,怎么办?这就是司法协助要解决的问题。
范围是第四编最后一章,从第二百九十三条到第三百零六条,十四条一千六百九十五字,条均一百二十一点一字。这一章是全法的结尾,也是涉外实务里技术含量最高的一段。
十四条讲五件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途径(四条)、中国判决出去(一条)、外国判决进来(五条)、外国仲裁裁决进来(一条)、国家豁免和施行日期(两条)。
一、十四条分五块
| 段 | 条文 | 条数 | 条文汉字 |
|---|---|---|---|
| 司法协助的范围与方式 | 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 | 4 | 448 |
| 判决的跨境流动 | 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 | 3 | 443 |
| 不予承认与管辖审查 | 第三百条至第三百零一条 | 2 | 323 |
| 平行诉讼与救济 | 第三百零二条至第三百零三条 | 2 | 235 |
| 外国仲裁裁决与豁免 | 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零六条 | 3 | 241 |
| 合计 | 本篇 | 14 | 1,695 |
条均最高的是第三百条,二百二十字,列五种不予承认的情形;最低的是第三百零六条,二十八字,只说施行日期。
二、第二百九十三条:司法协助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百零六字,两款。
第一款讲范围: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三个要点。
第一,依据有两个:条约,或者互惠。有条约按条约,没条约按互惠。互惠的意思是对等:你国法院帮我,我国法院也帮你。
第二,方式是「相互请求」,通过法院对法院的渠道,不是当事人自己去找外国法院。
第三,内容三类: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其他诉讼行为(如提供法律资料、承认执行判决)。
第二款是一条红线: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这条红线的适用很谨慎:不是「不方便」就拒绝,要真的涉及主权、安全、公共利益。实务中常见的不予协助情形:请求调查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请求送达的文书带有政治宣传内容、请求取证的方式侵犯个人隐私。
三、第二百九十四条:三条路,一条禁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一百六十三字,三款,讲途径。
第一款,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两条正路:条约途径(中央机关转递)、外交途径(外交部转)。
第二款,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款是有限授权:只能向本国公民,不能向中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不能强制,对方不配合就只能作罢。
第三款是一条禁令: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这一条经常被忽视。外国律师跑到中国来问证人、拍照取证,或者通过所谓「私人调查公司」收集证据,都属于违反这一款。后果:取得的材料可能不被认可,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责任。
四、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文字与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两条各管一件事。
第二百九十五条讲文字: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法院协助的请求书及附件,要附中文译本或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中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协助的,要附该国文字译本或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这一句很实用:海牙送达公约允许英文或者法文,所以很多情况下不必译成小语种。
第二百九十六条讲方式:中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举例:外国法院请求按该国的方式宣誓作证。中国法律没有宣誓程序,但如果不违法,可以变通安排(比如让证人签署保证书)。反过来,请求「强制证人到庭」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程序的,不能办。
五、第二百九十七条:中国判决去外国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百零六字,两款,讲「出去」。
第一款,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有两条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法院依照条约、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一条路叫「当事人直接申请」,第二条叫「法院请求」。前者快,后者稳。
多数国家接受当事人直接申请,但要求提供一堆材料:判决书正本、生效证明、送达证明、译本、公证认证。有的国家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款,在中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财产在境外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为什么单列一款?因为《纽约公约》——一百七十多个成员国,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比法院判决顺畅得多。这是仲裁相对于诉讼的最大优势。
中国判决怎么拿到国外去执行、各国的具体路径,见中国判决怎么拿到国外去执行。
六、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判决来中国,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一百一十字,一句话分两半。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两个申请主体:当事人、外国法院。管辖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注意是「中级」,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
材料清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申请书、外国法院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缺席判决的合法传唤证明、当事人身份材料、中文译本。材料不全的,法院会要求补正;补正后仍不全的,驳回申请。
七、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认的三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百三十二字,讲审查标准。
法院依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条件: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发出执行令」是这一步的关键动作。承认是确认效力,执行令是启动执行。两个动作可能在同一份裁定里,也可能分开。
实务中,「互惠」曾经是最难过的一关。过去我国采用「事实互惠」——外国先承认过中国判决,中国才承认该国的。现在态度在松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提出,外国法院没有以互惠为由拒绝过中国判决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这实际上降低了门槛。
八、承认一件外国判决,要交什么、要等多久
讲操作。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材料分五组。
第一组,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判决的作出国、法院、案号、生效日期,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标的。
第二组,判决文件。判决书正本,或者经作出国法院证明的副本。只有副本的,要附证明其与正本一致的文书。
第三组,生效证明。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份。很多国家的判决书本身不写「已生效」,要单独出具证明,或者提供送达回证、上诉期届满的说明。
第四组,程序权利证明。缺席判决的,要提供合法传唤的证明;有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文件。这一组直接对应第三百条第二项,缺了往往被驳回。
第五组,身份与译本。申请人身份材料;全部外文文件附中文译本,译文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时间上,法律没有规定审限。实践中,材料齐全、对方不抗辩的,三到六个月;有抗辩、需要开庭听证的,一年以上。审查方式是合议庭书面审查,必要时询问当事人。
费用按件收取,一般几百元;申请执行的,按执行标的另行计算执行费。
九、第三百条:五种情形不予承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二百二十字,五种情形。
第一种,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具体标准看第三百零一条。
第二种,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这一项保护的是程序权利,也是实务中最常被援引的一条。
第三种,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比如伪造证据、隐瞒关键事实、串通对方代理人。
第四种,中国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这一项防止「一事两判」。
第五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五种情形是「列举+兜底」的结构,法院审查时逐项过。要注意举证责任:主张存在不予承认情形的,由被申请人举证。
十、第三百零一条:什么算「无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一百零三字,三种情况。
第一种,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这一项有两层:一是按该国法没管辖权(明显违法);二是按该国法有管辖权,但与中国视角下的「适当联系」不符。第二层是这次修法新增的,针对的是「过度管辖」——有的国家依据「出现」「财产存在」「送达」这类薄弱连接点行使管辖,中国法院可以据此不予承认。
第二种,违反中国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类专属管辖(第二百七十九条),外国法院抢了,判决不予承认。
第三种,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当事人约定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一方却跑到外国起诉拿到判决,中国法院不认。
这三项与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形成闭环:中国法院管不管、外国判决认不认,用的是同一套标准。
十一、第三百零二条:平行诉讼与中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一百八十六字,讲一件事:同一纠纷,一边在中国审、一边在外国判了,怎么办。
第一款: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中国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款分三种结果:不符合承认条件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承认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设计的逻辑很清楚:先看外国判决能不能认。能认,中国诉讼就没必要继续,驳回起诉;不能认,中国诉讼接着审。
要注意「可以裁定中止」不是「应当」。法院有裁量权:如果认为中国诉讼更合适、或者外国判决明显有问题,可以不中止,继续审。
十二、第三百零三条:十日复议
四十九字,讲救济。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个要点:救济方式是「复议」,不是上诉;期限是十日,从送达之日起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十日很短,要在收到裁定当天就开始准备。复议申请要写清不服的理由:是事实认定错了,还是法律适用错了,还是程序违法。
十三、承认之后,钱怎么拿到
拿到承认裁定,不等于拿到钱。后面还有三步。
第一步,申请执行。承认裁定生效后,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有的法院会在承认裁定里直接写明「发出执行令」,一并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要另外立执行案。
第二步,查控财产。这一步与国内执行完全一样:网络查控、财产报告令、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区别在于涉外案件的财产可能在境外——境外财产不能靠中国法院直接查封,要再去财产所在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第三步,处置与分配。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走国内执行程序。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按法定顺序。
一个实务提醒:承认与执行是两件事。有的当事人只申请了「承认」,拿到裁定就以为结束,过了几个月才发现没有执行案号。申请书上要写清「请求承认并执行」,或者承认后立即单独提交执行申请。
另一个提醒:境外财产的执行要有第二套准备。中国判决在A国被承认,只在该国有效;财产在B国,还要在B国再走一遍承认程序。跨境执行从来不是一次动作,是逐国的动作。
十四、第三百零四条:外国仲裁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一百六十七字,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基本规则: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特殊情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都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人住所地」这一句是二〇二三年新增的,解决了一个实践难题:被执行人和财产都在境外,中国法院凭什么管?现在有了依据——申请人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纠纷与中国有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就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最主要的条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下的拒绝承认情形只有五类(公约第五条),比法院判决的审查宽松得多。这就是为什么跨境交易更愿意选仲裁。境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怎么执行,见境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怎么执行。
十五、纽约公约与海牙判决公约,差在哪
两份公约,一个是仲裁的,一个是判决的,待遇完全不同。
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九五八年订立,现在一百七十多个成员国,中国一九八七年加入。它的核心是: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拒绝的理由只有第五条列举的五类,而且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审查范围窄、门槛高,所以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成功率高。
海牙判决公约,全称《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二〇一九年通过,二〇二四年在欧盟生效,成员国还很少,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它的目标是给法院判决建立一套类似纽约公约的机制,但目前覆盖范围有限。
这个差别有很实际的后果。跨境交易里,为什么当事人宁愿选仲裁不选诉讼?不是因为仲裁更公正,是因为仲裁裁决拿到外国能执行,法院判决拿到外国常常执行不了。
所以涉外合同起草时,争议解决条款的选择要想清三件事:交易对手在哪个国家、该国是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财产可能在哪里。答案是「仲裁更保险」时,就别写诉讼条款。
中国判决去外国执行的现实路径,见中国判决怎么拿到国外去执行。
十六、第三百零五条:国家豁免
四十六字,一句话: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通过,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限制豁免」立场: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享有豁免,商业活动不享有豁免。
六类不豁免的情形: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劳动合同纠纷;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财产权利纠纷(不动产、继承、赠与);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相关的诉讼。
实务意义:以前起诉外国政府、外国国有企业,法院多以「国家豁免」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有了明确规则,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
十七、第三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二十八字: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这是全法的最后一条,形式上是个时间条款,实际上标记了一个起点: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替代了试行十年的那部法律。
此后经过二〇〇七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七年、二〇二一年、二〇二三年五次修正,条文从二百七十条增加到三百零六条。现行文本自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八、五个实务问答
问一:中国法院判了,对方公司在境外,怎么执行?
两条路:当事人直接向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请求中国法院按条约、互惠原则向外国法院提出请求。第一条更快,但材料要求高。先查对方财产在哪个国家,再查该国与中国有没有条约、有没有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问二:外国法院判我赔钱,对方来中国申请承认,我能抗辩什么?
五个方向:外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含是否违反中国专属管辖、是否违反排他性管辖协议);有没有合法传唤、有没有给你陈述辩论的机会;判决是不是欺诈取得;中国法院有没有就同一纠纷判过;承认会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问三:外国判决被裁定不予承认,对方还能再来吗?
理论上可以重新申请,但要有新的情形。实践中,裁定不予承认后,对方通常会改在中国起诉,或者去第三国申请承认。
问四:仲裁裁决比法院判决好执行,是真的吗?
大体是真的。纽约公约有一百七十多个成员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统一的国际规则;法院判决没有对应的全球公约(海牙判决公约刚生效不久,成员国还少),多靠双边条约和互惠,不确定性大。
问五:起诉外国政府,法院会受理吗?
看行为性质。主权行为(如立法、司法、军事)不豁免例外,不能起诉;商业活动、劳动合同、侵权、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仲裁相关的事项,可以起诉。依据是《外国国家豁免法》。
十九、民诉法三百零六条,读完了
这一篇是这一族的最后一篇,也是民诉法全部三百零六条的最后一段。
回顾一下这一族二十一篇的路线:
第一编总则,从第一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七篇,讲的是打官司的基本规则——任务与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二百三十四条,八篇,讲的是案子怎么审——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二审、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第三编执行程序,从第二百三十五条到第二百六十九条,三篇,讲的是判决怎么兑现——执行总则、申请与查控、执行措施与中止终结。
第四编涉外程序,从第二百七十条到第三百零六条,三篇,讲的是跨境怎么办——一般原则与管辖、送达取证与仲裁、司法协助。
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二十一篇,一条不漏。
写这一族的初衷,是那句老话:只要有人真的会遇上,就要把事情讲清楚。法条是冷的,但每一条背后都有具体的人在具体的时间点上需要它——递状子被退回的人、开庭前三天才收到传票的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人、在国外离了婚回国不认的人。
法条不会替谁解决问题,但它至少能让人知道下一步该往哪儿走。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二百九十三条至第三百零六条,共十四条一千六百九十五字,条均一百二十一点一字。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