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法院判的离婚,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认不认?财产怎么执行——先给结论。都不会自动生效,必须先过「承认」这一关: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内地产生效力,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婚姻家庭判决、离婚文书,则分别按内地与上述地区的专门安排或者规定办理。下面分开讲。
一、外国法院判的离婚,到内地要先申请「承认」
结论:承认是执行的前提,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基层法院一般不受理。
二、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以及不予承认的情形
结论:按条约或者互惠审查,通过则裁定承认、发出执行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 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审查标准是「条约或者互惠 + 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则裁定承认、需执行的发出执行令;第三百条则列明了不予承认的情形。
裁判规则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如果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根据互惠原则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互惠谅解或者共识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讲清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标准:两国之间没有条约的,按「互惠原则」审查;如果已经就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达成过互惠谅解或者共识,就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实务意义是:不要因为「两国没有条约」就直接放弃申请,可以先看有没有互惠的先例或共识;同时要留意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形(无管辖权、未合法传唤、欺诈取得等)——那是对方最容易用来抗辩的点。
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家庭安排走
结论:内地生效婚姻家庭判决可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认可执行,管辖有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
-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
- 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内地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和民政部门发的离婚证,都可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范围;内地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裁判规则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规定,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本案不具有该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情况下,依法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民事判决。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说明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家庭判决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而且管辖法院写得很明确:内地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区域法院。在该安排施行之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重新起诉,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所以有跨境因素的家庭,早一点按安排走正规程序,比事后补诉讼划算。
四、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有专门规定
结论: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按相应的专门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
-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
- 第一条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中国台湾地区判决的当事人、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作申请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排,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
五、反过来:内地的离婚判决,怎么拿到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去用
结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相互安排可直接申请认可;国外不会自动承认,要按该国法律另行申请。
前面讲的都是「境外判决到内地」。反过来,内地的离婚判决要拿到境外用,路子不一样: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安排都是「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的生效婚姻家庭判决可以直接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或者按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排向澳门方面申请认可和执行,不必在内地重新打官司。
- 中国台湾地区:按两岸相关规定,内地的生效离婚判决可以申请中国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后使用。
- 国外:内地的离婚判决在国外不会自动生效。能不能被承认,取决于该国的法律,以及该国与我国之间有没有相关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多数情况下,需要按该国程序另行申请承认,或者干脆在当地重新起诉。所以有跨境婚姻的,别默认「国内判了国外就认」,最好提前问清当地律师。
六、承认(认可)之后,财产怎么执行
结论:承认(认可)是执行的前提;法院只能管自己辖区内的财产,财产在境外的要到财产所在地另行申请。
拿到承认(认可)的裁定或判决,才谈得上执行:
- 财产在内地的:可以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可查封、拍卖,存款可冻结、扣划。
- 财产在境外的:要在财产所在地再走一遍承认与执行程序。因为一个法院只能管自己辖区内的财产,内地法院不能直接去查封境外房产、冻结境外账户。
- 所以跨境财产真正的难点不在「判」,而在「认」和「找」:判决要能被对方承认,财产线索要能摸到,两样缺一不可。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苗头,要尽早固定证据、申请财产保全。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内地法院判的离婚,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都不会自动生效,必须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内地生效,需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或由外国法院按条约、互惠原则请求;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婚姻家庭判决,分别按内地与上述地区的专门安排或者规定办理;反过来,内地的离婚判决拿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按相互安排或相关规定申请认可即可,拿到国外则取决于该国法律和有无条约、互惠关系;承认(认可)之后,财产在内地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在境外的要到财产所在地另行申请。相关内容还可参阅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在内地怎么办离婚、涉外涉港澳台继承法律怎么适用与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怎么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