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认可是澳门、台湾地区判决在内地产生效力的必经程序:拿到这两地的判决,对方在内地有财产,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裁定认可后才谈得上执行。澳门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台湾地区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两条路径的程序逻辑接近,但依据、范围和细节差别不少,混着用最容易白跑。
一、规则层:两条路径各自的适用范围
澳门安排的适用范围比较宽,连劳动争议都覆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澳门安排下的“判决”外延也宽: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澳门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可申请认可和执行;没有给付内容但需要司法认可的,可以单独申请认可,或直接作为证据在对方诉讼中使用。
台湾地区判决的认可依据另一个专门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台湾规定下的“民事判决”外延同样宽,包括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刑事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参照适用,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并经法院核定的调解书也参照办理。涉港澳台的继承事务里经常同时用到两地文件,法律适用规则见涉外和涉港澳台继承,法律怎么适用?。
二、深入层:管辖、审查与被拒情形
管辖上两条路径都指向中级法院。台湾地区判决的申请,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或专门法院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审查的共同门槛:判决须已生效、真实且无歧义;原审程序正当,被申请人获得合法传唤和陈述机会;不属于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同一纠纷内地法院已判或已受理的,可能不予认可;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律拒绝。台湾地区判决还要注意历史遗留的特殊事由,例如判决依据的规定与内地基本原则冲突的情形。程序顺序上,认可在先、执行在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三、操作步骤
定依据:澳门判决找澳门安排,台湾判决找认可规定,先核对自己案件的性质在不在适用范围内。
选法院:澳门判决按澳门安排确定受理法院,台湾判决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备文件: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按两岸或内地与澳门规则核验的公证书、中文文本,材料缺件会被要求补正。
一并申请:认可与执行同时提出,通过后转入执行程序查控财产;仅申请认可的,裁定后可另案申请执行。
防超期:关注申请时限的规定,生效后尽早申请,避免因时效和财产变动增加风险。
四、常见误区
- “澳门、台湾判决按外国判决程序办”:不是,两地有专门规定,程序更快、依据更明确,别套用涉外承认程序。
- “裁定认可等于执行完毕”:认可只是取得了国内执行力,钱要得回来还得看执行阶段的查控。
- “和解笔录、调解笔录不算判决”:台湾规定明确把它们纳入认可范围,符合条件的照样申请。
- “行政案件也能走澳门安排”:澳门安排明确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五、问答
两地判决认可的共同心法是:对准专门规定、材料一次备齐、认可执行一并申请。跨境婚姻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见内地法院判的离婚,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和国外认不认?财产怎么执行;涉港澳台婚姻在内地离婚的程序,见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在内地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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