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拿了外国护照,或者配偶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想在内地办离婚要走哪条路?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在内地如何办理离婚?两条路:能办协议离婚的走登记,办不了的只能诉讼。
先说结论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行政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材料:涉港澳台地区居民除结婚证外,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关键的"不予受理"情形: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这类情形只能走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哪国法律: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境外判决要在内地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内容),可以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容易走错的两个地方 · 登记机关层级不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去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即可;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的婚姻登记,要去省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 · 结婚登记地决定路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只能起诉离婚。
裁判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给你的启示如果离婚判决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不必在内地重新起诉一遍——可以直接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请注意申请管辖法院: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一、先判断走哪条路
| 你的情况 | 建议路径 |
|---|---|
| 双方均在内地,结婚登记也在内地办的 | 协议离婚(涉港澳台/涉外要到省级民政部门)或诉讼离婚均可 |
| 结婚登记在境外办的 | 只能诉讼离婚 |
| 对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 诉讼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 已在境外起诉并取得判决 | 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
| 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二、诉讼离婚要准备什么
- 涉外、涉港澳台离婚诉讼的材料:
- · 结婚证,或经认证/公证的婚姻登记证明文件
- · 双方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住证等)
- · 身份与婚姻文书的公证认证:境外形成的证据一般需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按条约约定的手续办理
- · 中文译本(外文证据材料需提供中文译本)
- · 被告在境内的居所线索(用于送达;否则可能需要公告送达或涉外送达)
- · 财产、子女抚养相关证据
- · 拟申请认可的境外判决及生效证明、送达证明
三、办事步骤
确认结婚登记地
这是决定走登记还是诉讼的第一道关卡。
准备材料并办理公证认证
境外文书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条约手续,并备中文译本。
协议离婚的,双方共同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机关申请
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在三十日内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一般为被告住所地;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已有境外判决的,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按前述《安排》审查,注意不予认可的情形。
常见问题
我和配偶都是内地居民,但一方在国外工作,能协议离婚吗?
可以,只要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能共同到场,就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回国,协议离婚走不通,只能诉讼离婚。
在国外结的婚,能在内地离婚吗?
可以,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涉外离婚适用哪国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在内地起诉就适用我国法律;协议离婚可以由双方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顺序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的离婚,内地承认吗?
可以申请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范围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存在未合法传唤、欺诈取得判决等情形的,不予认可。
涉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怎么处理?
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涉及在台湾地区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等,可参照相应安排处理。具体管辖与材料要求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启动。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句话:结婚登记在内地办的、双方能共同到场,就去省级民政部门办协议离婚;结婚登记在境外办的或对方回不来的,只能在内地法院起诉,且对不在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流程,可参阅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