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续签没谈拢,物业却照常扫地看门收钱——业主常问:“合同都过期了,凭什么还收物业费?”凭的是“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则:到期后业主没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物业继续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期限变成不定期。既不是“白服务”,也不是“永远赖着”,收与退、走与留都有章法。结论层的讨论见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还能继续收费吗?,这篇讲清中间状态的完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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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层:不定期化与收费依据

核心条款是这一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个要点:原合同整体继续有效——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都按原合同执行,物业按原标准收费有合同依据;期限不定期——谁也不能主张“到期后服务是义务性的白干”;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但必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说走就走会构成违约。新老交替之间的收费衔接,还有一条兜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也就是说,即便合同已经正式终止,新物业没接手前,老物业继续干活,该期间的物业费照样成立。业主按约付费的义务与物业交费的一般规则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深入层:中间状态的三类争议

争议一:业主想借“到期未签”赖账或压价。服务在继续、合同在效力,按原标准收费站得住;对服务不满的走正常的取证、催告、减免主张路径(见业主能不能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法院这样看),而不是把“没续签”当成拒付理由。

争议二:物业想借“不定期”赖着不走。不定期恰恰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业主一方只要按法定程序(业主大会决议)作出另聘决定并向老物业提前60日书面通知,合同即告解除;老物业以“没有新合同”为由拒绝退场的,退场交接与救济见物业公司被换掉却拒不移交资料,怎么办。反过来,物业想退出而业主拖着不选新物业的,物业同样有权提前60日书面通知后走人——“业主不作为”不能绑定物业无限期服务。

争议三:新旧物业交替期的账怎么算。交替期间按第九百五十条,老物业服务到新物业接管为止、费用收至接管为止;业主应向老物业付清接管前费用,此后费用转给新物业,交接节点要在新合同里写明。业委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期间签的合同效力问题,另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

三、操作步骤

跟着做
1

核实合同状态

查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到期日、是否续签、续签谈判的往来记录,确认处于“不定期”中间状态。

2

对账目

按原合同标准核对收费项目与金额,违规收费部分依规抗辩要求退还;空置房、车位等特殊收费另按对应规则核对。

3

决定去留

续聘的,届满前依法共同决定续聘并续订合同;另聘的,启动选聘程序并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4

60日书面通知

解除不定期合同必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名义发出、EMS留底,口头不产生解除效果。

5

约定交接节点

在新合同中写明新物业进场日,老物业服务至接管之日、费用结算至接管之日,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账目一并移交。

6

过渡期监督

通知期内老物业仍负正常服务义务,服务缩水的照常取证主张,不影响解除进程。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到期没续签,物业收费就是乱收费。不定期合同规则下原合同继续有效,按原标准收费是合同内收费,不是乱收费;真正的乱收费是超标准、超范围,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抗辩规则。
  • 误区二:不定期等于永久。任何一方都可提前60日书面通知解除,“不定期”保护的是双方,不是物业的铁饭碗。
  • 误区三:找了新物业就可以通知老物业“明天走人”。60日通知期是法定要求,同时新物业未进场前老物业还有继续服务义务,两头都要留出衔接时间。
  • 误区四:老物业退场前的费用可以拖到与新物业的纠纷里一起算。谁服务、向谁付费,期间分得很清;把交替期费用混进新旧纠纷,只会两头被动。
  • 误区五:前期物业到期后自动“转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与新物业的合同生效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不存在自动延续为永久合同的安排。

五、问答

中间状态的要诀是“合同有效、期限不定期、解除须提前60日”:收费有依据,退场有出口,交接有节点。把状态查清、把通知留痕,就不怕任何一方在中间地带做文章。续聘与另聘的决定怎么组织,见业委会一直成立不起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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