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建筑法与安全生产法的安全责任衔接」的,通常是两类人:一类是工地上出了事故之后被追责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分包单位,想弄清楚责任是怎么分配的;另一类是建设单位的经办,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发包、压工期、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而被卷进去。责任分配的核心条文是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条与安全生产法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并行不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即写明,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两套规则不是二选一,而是同一责任体系在建筑领域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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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现场安全由施工方负责,总包负总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且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 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挪用的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
  • (四)起重吊装工程;
  • (五)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法条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四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分配

主体要件责任内容条文
建设单位要件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等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编制概算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件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要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分包单位要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监理单位要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发现隐患要求整改,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要件遵守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读这张表要抓住三个判断上的关键。

第一,「负总责」不等于「全责」。 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说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但第四款紧接着规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包的责任是管理责任与连带责任,具体事故的直接责任要看是谁的行为、谁不服从管理。

第二,建设单位的责任集中在「提供条件」而不是「现场管理」。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把现场安全交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主要是安全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那些:提供真实准确的地下管线等资料、不提出违法要求、不压缩合同工期、概算中确定安全费用、办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拆除工程发包给有资质单位并提前15日报备案。这些义务违反了的后果是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三,作业人员不是只有义务。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给了作业人员三项权利: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设计到专家论证

第一层: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要求同时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二层:七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列举了七类: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方案要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层:三类最危险的还要专家论证。 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四层:施工前要交底并签字。 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这一条的后果是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与挪用罚则

由谁确定。 安全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由谁使用、怎么用。 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不落实的后果。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挪用的后果。 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教育培训与人员配备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类人员要考核合格。 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违反的后果。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险的两条线与事故报告

工伤保险是强制的。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针对危险作业人员的。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句用的是「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表述是「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用的是「应当」,且明确了三点: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两处表述的强制程度不同,实务中以条例的「应当」为准。

事故报告。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条例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罚则的四个落点

落点一:隐患不消除。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点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点三:施工单位的六类行为。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列举六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五类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前未作安全技术详细说明;未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市区现场未封闭围挡;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六十五条规定四类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安全防护用具等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资质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落点四: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边界与不适用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 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同样排除。

军事工程另定。 安全条例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责任是另一条线。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这一条指向的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在安全生产的罚则里处理。

拆除工程另有专门规则。 建筑法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备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建筑法与安全生产法的衔接逻辑。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框架,建筑法第五章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这套框架在建筑活动中的具体展开。判断建筑领域的安全责任,一般先看建筑法与安全条例的具体条文;具体条文没有覆盖的,回到安全生产法的一般规则。两部法律的处罚可以并存,但罚款的适用要遵循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罚款的原则。

九、实务上的三个提醒

第一,总包要把管理痕迹做实。 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前提是总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管理并且分包确实不服从。书面整改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记录,是总包减责的关键证据。

第二,专项方案的三签字不能省。 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少了任何一个签字,方案的执行本身就不合规,一旦出事,责任认定会直接指向程序缺失。

第三,安全费用的账要单独走。 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不得挪作他用」和第二十三条的专职人员配备,是事故倒查时最先被查的两项。挪用费用面临的是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比例相当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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