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二千九百三十九字。第三章「应纳税额」九条一千七百零五汉字,第四章「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九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汉字,合起来是《关税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这一篇不算某票货最后缴多少,只算这十八条的账:为什么第三章是全书最厚的一章(条均一百八十九点四四)、六个项目为什么必须加进价格、三个为什么必须减出去、五层估价为什么不能跳着用,以及「先不缴税」的三种情形各有什么代价。
先看两章的身材。
| 章 | 条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全书排位 |
|---|---|---|---|---|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9 | 一千七百零五 | 189.44 | 第一厚 |
|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 | 9 | 一千二百三十四 | 137.11 | 第三厚 |
| 合计 | 18 | 二千九百三十九 | 163.28 | — |
| (全书) | 72 | 八千八百八十二 | 123.36 | — |
两章都是九条,字数差四百七十一。 差在第三章有两条超长条:第二十七条三百七十二字(五层估价),第二十四条三百四十一字(成交价格定义+四个条件)。这两条加起来七百一十三字,占第三章的 41.8%。
还有一处反差:第三章九条,出现「税率」四次,全在第二十三条讲三种计征方式的那一句里。 从第二十四条起,税率退场,只剩「计税价格」。第二章找率,第三章找价,这一章一个百分比也没有。
一、第二十三条:三个公式,四款讲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三条
-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一百零九字,三个公式:
| 计征方式 | 公式 | 用在哪 |
|---|---|---|
| 从价 | 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绝大多数货物 |
| 从量 | 货物数量 × 定额税率 | 按重量、体积、数量计征的少数货物 |
| 复合 | 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数量 × 定额税率 | 两者并用 |
三种方式里,只有从价要用「计税价格」。 从量只看数量,不看价——所以从量的货,价格报高报低都不影响税额,这也是从量计征最不容易出争议的原因。
但三种方式的「税基」性质完全不同。 从价是按货值抽成;从量是按量定额,货越便宜税负占比越高。所以同一批货改成从量计征,对低价货是加税、对高价货是减税。 这就是为什么从量计征的适用范围极小——它天然不公平。
二、第二十四条:成交价格的定义与四个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
-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三百四十一字,三款。第一款是「基础」,第二款是「定义」,第三款是「四个条件」。
第一款的构成要看清:成交价格 +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 保险费。 三个部分。注意「起卸前」三个字——起卸之后的运费保险费不计入,这一点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里又写了一遍。
第二款的定义里有三个要点:卖方向境内销售(不是向境外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买方实付或者应付(不是第三方付、不是卖方自己承担)、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调整后的总额(不是发票金额)。
第三款四个条件,是这一条真正的重心:
| 条件 | 内容 | 不满足的后果 |
|---|---|---|
| (一) | 对买方处置使用不予限制(三类例外) | 价格不可用,进第二十七条估价 |
| (二) | 价格未因搭售或其他因素无法确定 | 同上 |
| (三) | 卖方不得从买方获得转售处置使用的收益(可调整的除外) | 同上 |
| (四) | 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或有但未影响价格 | 同上 |
四个条件全部指向同一个后果:成交价格不能用,改走估价。 这就是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七条的接口。
三、四个条件里,第四个最常出事
特殊关系。 母子公司、同一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报关,价格往往不是市场价——低报把利润留在境外,是关税领域最常见的避税手法之一。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处理方式是「两步走」:有特殊关系不要紧,只要没影响价格,成交价格仍然可用。 关键在举证——谁主张「没影响」,谁举证。 实务中通常要提交同类货物对第三方的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测算等资料。
第(一)项的三类例外也值得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这三种限制存在,不影响成交价格可用性。换句话说,不是所有限制都致命,只有「实质性影响价格」的限制才致命。
第(三)项处理的是「回頭钱」:卖方从买方获得进口后转售、处置、使用的收益,如果不能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里调整,价格就不可用。 这一项针对的是「低价出货+事后分成」的安排。
四、第二十五条:六个应当计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
-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二百四十六字,六项。六项的共同逻辑:这些钱是买方为拿到这批货而付出的,只是没写在发票上。
| 项 | 内容 | 实务中的样子 |
|---|---|---|
| (一) | 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卖方佣金(selling commission)要加,买方佣金(buying commission)不加 |
| (二) | 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 | 特制包装箱、压力容器 |
| (三) | 包装材料费与包装劳务费 | 木箱、托盘、装箱人工 |
| (四) | 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以及境外开发设计服务 | 客供料、客供模具、境外设计费 |
| (五) | 作为销售条件必须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专利费、商标费、技术诀窍费 |
| (六) | 卖方从买方获得的转售、处置、使用收益 | 事后分成、利润分成 |
第(一)项的「购货佣金除外」是全条唯一的排除,也是最容易记反的一处。 购货佣金是买方付给自己采购代理的钱,这笔不加;卖方佣金是卖方付给中间人的钱,如果实际由买方负担,这笔要加。判断标准不是「谁付的」,是「为谁服务的」。
第(四)项最长,也最容易漏。 客供料(买方免费提供给境外工厂的原材料)、客供模具、境外设计费,这三类在加工贸易和 OEM 里天天出现,但很少出现在发票上。 不加进去,计税价格就少一块。
第(五)项有一道前提:「作为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不是所有特许权使用费都要加——只有「不付这笔钱就买不到货」的,才加。 付了专利费但与这批货无关(比如为境内生产付的),不加。这道门槛是特许权使用费争议的核心。
五、第二十六条:三个不计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六条
-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一百一十三字,三项。三项的共同逻辑:这些钱花在「货已经进来了之后」,不属于「进口时的货值」。
第(一)项有一处但书:「但保修费用除外」。 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服务费不计入,但保修费用要计入。为什么?因为保修是货物价格的组成部分——你为「保证它能用」付的钱,属于货值;为「把它装起来」付的钱,属于服务。
第(二)项是「起卸后」的分界。 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起卸前」正好对上:起卸前计入,起卸后不计入。 同一个「起卸点」,把运费保险费切成两段。
第(三)项容易被忽略: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不计入。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能「税上计税」——进口关税本身不再作为下一层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这是避免重复征税的基本规则。
六、二十五与二十六,一条分界线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分界线很清楚:
| 判断标准 | 进第二十五条(加) | 进第二十六条(减) |
|---|---|---|
| 钱花在哪 | 货到境内之前,或者构成货值 | 货到境内之后,或者不是货值 |
| 谁付的 | 买方付,但没写进发票 | 已写进发票,但要剔出来 |
| 典型 | 客供料、模具、境外设计费、卖方佣金、特许权使用费 | 安装调试费、起卸后运费、进口关税与国内税 |
一句话概括:发票上没写的、但买方实际为拿到货付了的,要加;发票上写了、但不属于货值的,要减。
两条加起来九项,实务里出错最多的是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但书。 前者漏加,后者误减——把保修费用当成维修费减掉,补税就来了。
七、第二十七条:五层估价,不能跳着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七条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三百七十二字,全书第二长。五层,一个「依次」。
| 层 | 方法 | 用什么数据 | 前提 |
|---|---|---|---|
| 一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同一时期进口的同样货 | 有 |
| 二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 同一时期进口的相似货 | 有 |
| 三 | 倒扣价格 | 境内第一级销售价,扣三项 | 有 |
| 四 | 计算价格 | 料件成本+加工费+利润一般费用+运保费 | 有 |
| 五 | 合理方法 | 海关裁量 | 前四层都不成立 |
「依次」三个字是硬约束。 不能因为第三层算出来更低就跳过去用第三层——必须一层次一层往下走,上一层不成立才能用下一层。
第三层有两个技术点。 「第一级销售环节」是指进口后第一次转售,不是零售;「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是指在各种数量档次里,销量最大的那一档所对应的单价。为什么要用「销量最大」那一档? 因为大批量的单价最低,用小批量的高价会抬高税基。这一层还要按第二十八条扣三项。
第四层是「算出来」的价格,不依赖任何实际成交,纯靠成本加成。这一层用得少,因为要拿境外生产商的成本数据,纳税人往往拿不到、也不愿给。
第二款是全条唯一的松动:纳税人可以申请把第三层和第四层调换次序。 为什么允许?因为某些行业(比如独家分销、定制设备)根本没有境内转售数据,第三层走不通,而第四层反而算得出来。这是五层估价里唯一可以由纳税人调整的地方。
八、第二十八条:倒扣价格扣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八条
-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一百二十六字,三项。这三项与第二十六条的三项高度重合,只换了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是「安装维修费(保修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是「利润、一般费用、佣金」。为什么倒扣时要扣利润? 因为第三层用的是境内销售价,这个价里含了进口商赚的钱;要倒推回进口时的价格,就得把境内环节赚的、花的、缴的都剔掉。
三项一扣,剩下的才是「进口时的价格」。 顺序是:先扣利润一般费用佣金(境内环节赚的),再扣起卸后运保费(境内环节花的),最后扣进口关税与国内税收(境内环节缴的)。
九、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出口四层
出口的计税价格是另一套:
- 第二十九条: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成交价格是卖方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 第三十条: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依次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计算价格、合理方法,四层。
进口五层、出口四层,差一层。 进口有「倒扣价格」(第三层),出口没有——因为出口货物不存在「境内第一级销售」这个环节可参照。
还有一处方向差:进口看「起卸前」,出口看「装载前」。 进口的运费保险费算到货卸下来为止;出口的算到货装上去为止。一个是「进来的最后一段」,一个是「出去的第一段」。
「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这一句,是避免循环计算。 出口关税本身是按计税价格算出来的,如果又计入计税价格,就成了自己乘自己。
十、第三十一条:海关的确定权
第三十一条八十六字,两句话: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把认定结果作为确定三项的依据。
一句话把三个技术问题捆在一起。 价格、归类、原产地——这三项决定税率和税基,也是关税争议的九成来源。法条把它们放在同一条里,是因为它们共用同一个救济通道:第六十六条的复议前置。
「化验、检验」这一句值得注意。 它给了海关一个技术手段:说不清是什么东西,就化验。化验结果直接作为认定依据,不再另行鉴定。 实务中,化工品、矿产品、食品的归类争议,多半从这里出结果。
十一、第三十二条:七项免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
-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一百六十四字,七项。七项按理由分三类:
| 理由 | 项 | 逻辑 |
|---|---|---|
| 物本身没有商业价值 | (二)(三)(五) | 广告品货样、途中必需品、无偿赠送 |
| 物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进入流通 | (一)(四) | 额度内零星货物、放行前损毁灭失 |
| 法源另有规定 | (六)(七) | 条约协定、其他法律 |
第(四)项「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有个时间点:放行前。 放行前烧了、沉了,免征;放行后损毁,不免——因为那时货已经在纳税人控制之下,风险已经转移。这一句把「风险转移点」当成了免税的分界。
第(一)项的「一票货物」也是技术性限定。 免征额度按「一票」算,不按人、不按年——同一批货拆成几票报关,每票都在额度内,这个口子实务中一直被盯着。
十二、第三十三条:三项减征
第三十三条一百一十五字,三项:放行前遭受损坏的;条约协定规定减征的;其他法定减征的。第二款加一句:第一项减征,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七项免征对三项减征,比例七比三。 但更要紧的是:免征的三项里有两项是「法定」、「条约」,减征的三项里也有两项是「法定」「条约」——真正有实体标准的,免征只有「损毁灭失」,减征只有「遭受损坏」。
「损毁」与「损坏」一字之差,后果完全不同。 损毁是没了,全免;损坏是坏了,按受损程度减。海关认定受损程度,是这一条落地的关键——认定多少,减多少。
十三、第三十四条:专项优惠的开口
第三十四条六十八字: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个理由、一个主体、一道备案。 五个理由写得很宽——国家利益、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突发事件,几乎覆盖了所有可能需要专项优惠的场景。
这道口子有多大? 大到可以针对某一类货物、某一个地区、某一段时间单独给优惠。约束只有一条: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不等于批准,但意味着这件事必须留痕、可以被审查。
十四、第三十七条:九类暂时进境,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七条
-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六)货样;
-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三百零二字,九项。九项的共同点写在最后一项:用于非商业目的。
| 项 | 场景 |
|---|---|
| (一) | 展会、交易会、会议 |
| (二) | 文化体育交流的表演比赛用品 |
| (三) | 新闻采访、影视摄制的设备 |
| (四) | 科研、教学、医疗卫生的仪器设备 |
| (五) | 前四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特种车辆 |
| (六) | 货样 |
| (七) | 安装调试检测用的仪器工具 |
| (八) | 包装材料 |
| (九) | 其他非商业目的 |
第(五)项是个「挂靠项」——它自己不定场景,靠前四项。换句话说,一辆车能不能暂不缴税,取决于它是用来参展的还是用来卖的。
九项里,只有第(九)项是抽象的。 前八项都在描述具体物件,第九项一句「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兜住。但「非商业目的」这四个字本身没有定义,实务中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进入流通、有没有对价」——参展的样品是商业活动,但不产生对价,所以仍在第九项之内。
两个数字要记:六个月,可延期。 六个月是复运期限,延期按海关总署的规定办。注意「六个月」在全书出现两次——这里是暂时进境的复运期限,第四十三条是最长延期缴纳的期限。两个六个月,一个管货,一个管钱。
期满不复运的后果,第三十八条接着写: 第三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按计税价格和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征,期满未复运的补足税款。也就是说,第三十七条的九类是全缓,第三十八条的其他货物是按比例折。
十五、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年与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九条
-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 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一百一十四字。两个方向、两个「一年」、三个条件: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状、一年内。
「原状」两个字最容易卡人。 复运回来的货必须是原样,不能修过、改过、用过——一旦不「原状」,就不适用这一条,只能走第五十二条的退还关税。
第四十条管的是「免费补偿或者更换」: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货物不退运的,海关对原货物重新征税。
第二款两个期限叠加:原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放行之日起三年。 一句话两个限制,先到者为准。
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的区别在「钱」。 第三十九条是「货退回去,税不征」;第四十条是「换一批来,税不征,但原来那批要处理」。两条都讲不征税,但一条讲退货,一条讲换货。
十六、十八条的共同结构:先定数,再定免
回头看这十八章的排布,顺序很讲究:
- 第二十三条给三个公式——解决「怎么算」;
-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给价格的确定与估价——解决「拿什么数去算」;
-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四条给减免——解决「算出来的数要不要收」;
- 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条给特殊情形——解决「先不收的,什么时候补」。
四段是一条流水线:算法→数据→减免→补缴。 第三章管前两段,第四章管后两段。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第三章条均一百八十九点四四、第四章只有一百三十七点一一。 算法和估价必须写到能直接执行;减免和特殊情形可以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带过去。
十七、接着看
这一篇讲的是《关税法》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同族另四篇:全书总账见七十二条约八千九百字,其余三篇分别讲第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总则与税目税率)、第四十一条至第六十一条(征收管理)、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二条(法律责任与附则)。
价格怎么定,站上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法讲六个层次;免税情形看法定免征的七种情形;退运与换货看退运与补偿的关税处理;保税货物内销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与核销;减免税监管看关税减免税的三种类型与监管要求。
法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词条有关税、保税货物;标签有关税法24条、关税法27条、关税法32条、关税法37条。按类目见税务办税指南与涉外法务,按专题见税务专题。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条现行文本,与本地法规库逐字核对。第三章九条、条文一千七百零五个汉字、条均一百八十九点四四,为全书条均最高的一章;第四章九条、条文一千二百三十四个汉字、条均一百三十七点一一;两章合计十八条二千九百三十九个汉字、条均一百六十三点二八。全书七十二条八千八百八十二个汉字、条均一百二十三点三六。条文汉字不含条号与章标题。第九节所述出口估价层数、第十节所述海关确定权范围,均按条文原文表述。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