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废弃物倾倒罚则,罚格是全典最重的一块。
海上焚烧废弃物,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全典写到「五百万元」的地方只有十二处,这是一处。
而且这一章藏着一条别处没有的算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未缴纳倾倒费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欠费金额的倍数罚,全典只此一条。
先看这几个要点
- 九条义务、两条罚则。 第三百七十一条到第三百七十九条是义务,罚则是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七项)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倾倒费)。
- 罚格最高一档是海上焚烧:五十万至五百万元。 全典「五百万元」十二处之一。
- 最低一档是对自然人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落在 1152 第五项后半段,罚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这是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唯一对自然人单设罚格的。
- 1152 的附加后果三件并用: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扣押船舶、责令停业关闭。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只有这一条把三件写全。
- 1152 是十一条里唯一写「海事管理机构」的。 其余十条,或只写海警(1151),或全写「按职责分工」(1153–1156)。
- 1157 是全典唯一按倍数计罚的条文。 「应缴纳」「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三个词,全典各出现一次,都在这一条。
- 「按次」全典只出现两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两次都在海洋罚则,都是倾倒与岸滩类的行为。
- 「倾倒费」全典三次:第三百七十八条两次、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一次。
- 「疏浚物」全典一次,在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写的是「鼓励综合利用」,没有强制,也没有罚则。
- 「临时倾倒」「紧急倾倒」全典零次。 法典没有紧急倾倒的例外条款。
- 放射性废物海洋处置有禁令无罚则。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海洋罚则十一条里「放射性」出现零次。
一、第三百七十一条:四款,两禁一许一鼓励
这一条是整章的入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 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一款的主语很特别:「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
「个人」两个字在前,「单位」在后,还加了「未经批准的」这个限定。
这个写法有两层意思:
第一,自然人可以是违法主体。 一个人开条小船把建筑垃圾倒进海里,他就是「个人」,直接违反第一款。
第二,单位不是一律禁止,只有「未经批准的」才禁止。 经批准的单位可以倾倒,这正是许可证制度的落脚点。
可罚则没有跟着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一)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 (二)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
- (三)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管系统联网;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 (五)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
- (六)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监督实施;
- (七)海上焚烧废弃物。
-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按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情形之一,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倾倒许可证。
第一项对应第一款前半句:未取得许可证倾倒,罚二十万至二百万。
一个自然人开小船倒一船淤泥,也落这一项,起罚二十万。
这个结果显然不合理,但条文就是这么写的。 第二款没有为自然人单设罚格,只有在第五项(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里,才把「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单独拎出来罚五百至五千。
所以在实务中,一个自然人无证倾倒案件,执法机关要么按二十万起罚(畸重),要么不罚(放纵)。 中间没有第三条路。
合法的路只有一条:申请许可证。 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材料两件——书面申请,加上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硬门槛,没有它,申请不受理。
第三款「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全章唯一一句鼓励性表述。
「疏浚物」全典只出现一次,就在这里。
这句话看似无害,其实埋着一个现实问题。 港口航道每年要挖出大量疏浚物,传统做法是运到倾倒区倒掉。综合利用(比如吹填造陆、做建材)成本往往高于倾倒,但倾倒要交倾倒费(第三百七十八条)。 于是账要这么算:综合利用成本 减去 省下的倾倒费,才是真实差价。
法典给了鼓励,没给优惠。 真正的经济杠杆在倾倒费的费率上,而费率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禁止境外废弃物入境倾倒。 这一款没有对应罚则——1152 七项里,没有一项写「境外废弃物」。
一部国内法禁止境外废弃物倾倒,但如果真有一船境外垃圾靠岸,罚则里找不到对项。 只能往第一项「未取得倾倒许可证」上靠,前提是它没证。有证而倒境外废弃物,七项全不落。
二、第三百七十二条:两张纸管住一片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这是正面清单制。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不在名录上的,一律不能倒。 这个逻辑与危险废物、固废的管理思路一致:白名单之外,默认禁止。
两张纸:一张是评价程序与标准(怎么评),一张是名录(什么能倒)。
这一条没有罚则,也不需要。 它是授权条款,管的是主管部门,不是企业。企业违反它,落的是第一项(无证倾倒)或者第二项(未按许可证倾倒)。
但这两张纸的分量,决定了一家企业能不能开工。 疏浚施工单位投标前第一件事,就是查疏浚物在不在名录上、按什么标准评价。
三、第三百七十三条:倾倒区怎么划,三个部门加海警提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两款的程序,值得逐字看。
| 环节 | 主办 | 会同 | 征求意见 | 批准 | 公告 |
|---|---|---|---|---|---|
| 编制规划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海警机构 | 国务院 | 无 |
| 选划倾倒区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无 | 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海警机构 | 无 | 向社会公告 |
差异在两处: 规划要报国务院批准,选划不要;选划要向社会公告,规划不要。
「倾倒区」全典出现六次:第三百七十三条两次、第三百七十四条两次,另两次在别处。
为什么选划反而不用国务院批准? 因为规划已经批过了,选划是在规划范围内的具体落地。这是典型的「规划→实施」两层结构。
海警机构的意见被写进两款,说明它在倾倒管理里有位置。 但注意用词——「征求意见」,不是「会同」,也不是「同意」。 意见不被采纳,不影响程序合法性。
四、第三百七十四条:已经划好的倾倒区,也会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
- 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这一条建立了退出机制:评估→调整→暂停→封闭。
「封闭」这个词,在环境法上分量很重。 一个倾倒区一旦封闭,此前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也不能再往那里倒——许可证注明的是「指定的区域」(第三百七十五条),区域没了,许可证对应的倾倒行为就无法履行。
这对企业是一个真实的合同风险。 倾倒作业合同通常按年签,如果倾倒区中途封闭,承包方无法履行,责任怎么分?法典不管这个,靠合同约定。
第二款要求通报与公开,但没有规定不通报的后果。 政府义务,无罚则——这在本编是通例。
五、第三百七十五条:在线监控,二万至二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这一条两句,两个义务。
第一句是核心义务:按期限、按条件、到指定区域。 违反它落 1152 第二项,罚二十万至一百万。
第二句是技术义务: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 违反它落 1152 第三项,罚二万至二十万。
「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全典只出现两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在线监控这一项,是这一章里最值得注意的技术性条款。
为什么?因为它把举证责任结构改了。
没有在线监控的年代,证明「倒在了非指定区域」,靠的是船舶轨迹、船员证言、现场抓拍。 这些证据都容易被推翻——AIS 可以关,证言可以翻,抓拍只能证明一个时点。
有了在线监控并联网,轨迹是实时上传的。 执法机关调取系统记录,就能证明某船某时在某坐标倾倒。这类证据几乎无法反驳。
所以这一条的真实作用不是「装上好看」,而是把事后举证变成事前留痕。
罚格二万至二十万,看起来不重。 但拆开看两件事:不装设备罚二万至二十万;装了不按许可证倒罚二十万至一百万。 设备是入口,行为是核心。
一个细节: 条文要求「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这四个字把非船舶的载运方式也纳进来了——驳船、浮吊、临时平台,只要能载运废弃物到海上倾倒,都要装。
六、第三百七十六条:两条报告线,两个罚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报告。
两条线,两个主体,两个对象。
| 报告主体 | 报告对象 | 罚则 | 罚格 |
|---|---|---|---|
| 获准和实施倾倒的单位 | 颁发许可证的海域派出机构 | 1152(四) | 按次五千至二万 |
|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 | 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 | 1152(五) | 单位三千至三万;船长等五百至五千 |
这两项是本章唯一「按次」计罚的。
「按次」全典只出现两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个人在岸滩弃置生活垃圾)、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四项。两次都在海洋罚则。
按次计罚的意义在于:不倒不罚,倒一次罚一次。 对长期、多次倾倒的行为,累计起来可以远超定额罚。
但五千至二万一档,实际威慑有限。 一次倾倒的运费可能就几万,罚五千,等于不收成本。
第五项的设计更有意思。 它把罚则拆成两段:对单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三千至三万;对自然人(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五百至五千。
这是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唯一一条对自然人单设罚格的。
为什么在这里拆? 因为船舶报告义务的实际执行人是船长。罚船东,船东会把责任推给船长;罚船长,船长才会真的去报。 双罚制的逻辑。
注意两项罚格的落差: 未向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第四项)按次五千至二万;船舶驶出港未报告(第五项)单位三千至三万、个人五百至五千。同样是「没报告」,一个按次,一个按单位。
七、第三百七十七条:委托与监督,三万至三十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 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
这一条把「委托」变成了一项有内容的义务:核实、签约、约定、监督。
四个动作,缺一不可。
对应 1152 第六项: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监督实施」,罚三万至三十万。
注意罚则的表述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把「核实、签约、约定」三个动作打包成了「依照本法规定委托」。 少做任何一个,都可能被认定为「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
这一条在实务中极其重要,因为倾倒作业几乎全部是委托进行的。
持证单位通常不自己开船。 它有许可证,有配额,但没有船。实际下海倾倒的是第三方疏浚公司或者航运公司。
于是责任分配变成三层:
- 持证单位:有许可证,承担委托与监督义务,罚三万至三十万。
- 受托单位:实施作业,承担按许可证倾倒的义务,落 1152 第二项,罚二十万至一百万。
- 船长与船员:执行具体操作,落 1152 第五项后半段,罚五百至五千。
三层里,持证单位的罚格最低,受托单位最高。
这个排序有道理:真正的污染行为由受托单位实施。但也留下一个空间——持证单位把证「租」给第三方,自己不监督,只承担三万起的后果。
「信用状况」这四个字值得单独提。 它是四个核实内容里最难的一项,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受托单位有没有被处罚过、有没有倾倒区违规记录,属于信用信息。 没查,就是没核实。
八、第三百七十八条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全典唯一的倍数罚
倾倒费是一项收费,不是一个处罚。 但它的罚则,写法全典独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条只有一句话,但结构完整得可以当范本。
第一步,责令限期缴纳。 先给机会。 第二步,逾期拒不缴纳,才罚。 第三步,罚的是「应缴纳倾倒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四步,还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应缴纳」「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三个词,在全典各只出现一次,全在这一条。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全典出现三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1157 是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唯一的一处。
为什么按倍数罚,而不是定额罚?
因为倾倒费的金额与倾倒量挂钩。倒得多,费就多,罚也就多。 定额罚做不到这一点——罚五十万,对倒了十万吨的和倒了一千吨的,是一样的。
倍数罚把处罚与违法规模绑在一起。这是环境法上更精细的一种设计。
但它有一个前提:倾倒费必须真的按量计收,而且费率不能太低。 如果费率定得象征性,一倍至三倍也只是象征性的。
还有一个细节:这一条的主体只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没有「按照职责分工」,也没有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
1152 写了四个主体,1157 只写一个。 同一节的两条罚则,主体写法完全不同。
原因大概是:倾倒费是行政收费,只能由收费机关追缴。 海警没有收费权,也就没有追缴权。
九、第三百七十九条:海上焚烧,五十万至五百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
- 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 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 本法所称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三款:一个禁令、一个禁令、一个定义。
第三款的定义是全章最需要细读的一段。
「以热摧毁为目的」——目的要件。 「在海上焚烧设施上」——场所要件。 「故意焚烧」——主观要件。 「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除外条款。
四个要件加一个除外,缺一不成立。
这个除外条款非常关键。 船舶的焚烧炉在航行中烧垃圾,平台的放空火炬在正常运转中燃烧伴生气,这些都是「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不属于海上焚烧。不写这个除外,全世界的船一到海上就在违法。
但反过来说,这个除外也划出了一条模糊地带。 一艘船「正常操作」烧多少垃圾算正常?国际公约对船上焚烧炉的温度、位置、垃圾种类都有技术要求,法典没有引。 只能回到「正常操作」这四个字上争。
「海上焚烧」全典出现四次:第三百七十九条两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一次,另一次在别处。
罚则: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这是海洋罚则十一条的最高一档,也是全典十二处「五百万元」之一。
为什么罚得这么重?
因为海上焚烧几乎无法被发现。 茫茫大海,一艘船在夜里烧一船废物,没有目击者,没有监测数据,只能靠卫星热源遥感。查处概率极低,只能靠罚格来补。
这是环境法上的一个常用逻辑:当查处概率趋近于零时,罚格必须趋近于无穷。 但五十万至五百万,对一个靠焚烧处置废物的产业链来说,是否足够,取决于被查到的概率有多少。
再看第二款: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这一款没有对应罚则。
1152 七项里,没有一项提到放射性。「放射性」这三个字,在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出现零次。
这与本批第四篇发现的问题一致: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八项禁止排放的物质里,也没有放射性;而内陆的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款,是按高、中、低放射性分三档管的。海洋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禁得很严,罚得很空。
十、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整体账:七项、六个罚格、三件附加后果
把七项排在一起。
| 项 | 违法行为 | 罚格 | 附加后果 |
|---|---|---|---|
| (一) | 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倾倒 | 二十万至二百万 | 二年内三次以上,三年内不得从事 |
| (二) | 未按许可证规定倾倒 | 二十万至一百万 | 吊销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 |
| (三) | 未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 | 二万至二十万 | 无 |
| (四) | 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 按次五千至二万 | 无 |
| (五) | 倾倒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 | 单位三千至三万;个人五百至五千 | 无 |
| (六) | 未依法委托或者未监督实施 | 三万至三十万 | 无 |
| (七) | 海上焚烧废弃物 | 五十万至五百万 | 二年内三次以上,三年内不得从事 |
六个罚格档次,最高与最低相差一千倍。
(七)的顶格五百万,(五)的起罚三千——一千六百多倍的差距,出现在同一条罚则里。
三件附加后果,是这一条最独特的地方。
第一件: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 「暂扣」全典出现三次,这是其中之一;「吊销倾倒许可证」全典两次,全在这一条。
第二件: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 「扣押」在本条出现一次。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两者的区别与救济路径完全不同,见行政强制。
第三件:责令停业、关闭。 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是生态环境部门自己能定的。
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只有 1152 把这三件写全。
第二款还有一套「从业禁止」:
(一)和(七),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二)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
「二年内三次」是一个累计条款。 它把多次轻微违法累积成一次资格剥夺——单次罚二十万,三次罚六十万,再加三年禁业。 这个设计比单纯提高罚格更有效。
第三款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倾倒许可证。
后果三件:撤销许可证、罚二十万至五十万、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意这里是「撤销」,不是「吊销」。 撤销针对的是原本就不该发的许可,吊销针对的是发证后出现的违法。两者在行政复议和诉讼里的争点完全不同——撤销之诉争的是发证时的条件,吊销之诉争的是持证期间的行为。
十一、十一个主体写法:1152 是唯一写海事管理机构的一条
这一节把海洋罚则十一条的主体写法排开。这是本批十篇里反复出现的一条线索,在这里收口。
| 条 | 违法类型 | 主体写法 |
|---|---|---|
| 1147 | 排海禁令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
| 1148 | 海水养殖 | 同上 |
| 1149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1150 | 工程三同时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
| 1151 | 海洋油气 | 海警机构(只此一家) |
| 1152 | 废弃物倾倒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 |
| 1153 | 船舶排放 |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 |
| 1154 | 船舶设备与文书 | 同上 |
| 1155 | 接收设施与拆解 | 同上 |
| 1156 | 货物申报 | 同上 |
| 1157 | 倾倒费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只此一家) |
三种写法,各有各的极端。
1152 写得最全:四个主体,逐一列名,中间用「或者」连接。1157 写得最窄:只写收费机关。1151 最特殊:只写海警。
中间七条,全部概括为「按职责分工」。
「海事管理机构」全典出现二十七次,在海洋罚则十一条里只出现一次,就在 1152。
这个分布说明:立法者在需要精确时写得很精确(1152、1157),在不需要精确时一概概括。 而船舶污染防治那四条(1153–1156)恰恰属于「需要精确却没写」的一类——因为海事管理机构在那四条的义务条里被点名了四次。
十二、要件表:一个倾倒案件怎么拆
| 要件 | 判断内容 | 条文依据 | 定错的后果 |
|---|---|---|---|
| 物是不是废弃物 | 是不是名录上可以倾倒的废弃物 | 第三百七十二条 | 不在名录上的,任何许可证都不管用 |
| 有没有许可证 | 有证、无证、超范围 | 第三百七十一条、1152(一)(二) | 无证二十万起,超范围也二十万起 |
| 倒在哪里 | 是否指定区域、是否已封闭的倾倒区 | 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五条 | 倾倒区封闭后,按许可证倒也是违法 |
| 有没有装监控 | 是否安装并联网 | 第三百七十五条、1152(三) | 二万至二十万 |
| 报告了没有 | 单位报派出机构、船舶报海事与海警 | 第三百七十六条、1152(四)(五) | 按次五千至二万;单位三千至三万 |
| 委托链清楚吗 | 核实、签约、约定、监督四个动作 | 第三百七十七条、1152(六) | 三万至三十万 |
| 交没交倾倒费 | 是否按量缴纳 | 第三百七十八条、1157 | 按欠缴额一到三倍 |
| 是不是海上焚烧 | 目的、场所、故意、除外条款 | 第三百七十九条、1152(七) | 五十万至五百万 |
第一行是全局性的。 倾倒案件的第一道关,不是有没有证,而是倒的东西在不在名录上。不在名录上,有证也违法。
十三、边界:这一章管不到的四件事
第一,陆上倾倒与填埋。 走第六分编固体废物,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一带。把废物倒进海里是这一章,倒在陆地上是固废那一章。
第二,船舶自己产生的垃圾排海。 走第十五章船舶污染防治,罚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分界线是:废物是从岸上运到海上倒的(本章),还是船上产生的(船舶那一章)。
第三,陆源污染物排海。 走第十二章,罚则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排污口排出去的是污水,不是固体废弃物。
第四,放射性废物的海洋处置。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但海洋罚则十一条里没有对应罚项。真要处罚,得回到放射性污染防治那一分编去找依据,或者按第一百零七十四条走生态损害赔偿。
十四、三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有倾倒许可证就什么都能倒。
错。许可证注明期限、条件、指定区域(第三百七十五条),而且只能倒名录上的废弃物(第三百七十二条)。 三项任一不符,落 1152 第二项,二十万至一百万。
误解二:倾倒费是小钱,不交也没事。
不交,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按应缴数额一倍至三倍罚,还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倒得越多,罚得越多。
误解三:海上焚烧就是烧垃圾,船上烧也算。
不算。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款有除外条款:船舶、平台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焚烧行为除外。 但「正常操作」的边界要靠技术规范来划,法典没写。
十五、真要应对,四条线
线一,查名录。 废弃物在不在「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上,是第一道关。不在,后面全部免谈。
线二,核许可证三项。 期限、条件、指定区域。倾倒区中途封闭的,要及时申请变更,否则按许可证倒也是违法。
线三,保住监控与报告。 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两条报告线各报一次。这两项罚格不高,但它们是执法机关发现其他违法的入口。
线四,算清两笔钱。 倾倒费与罚款是两笔账。倾倒费按量,罚款按欠费倍数,两笔都要算。 而综合利用的账,要拿「综合利用成本减省下的倾倒费」来比。
被处罚一方,先看处罚决定书的援引项——1152 七个项的罚格从五百元到五百万元,跨一千倍,援引哪一项决定一切。同时注意附加后果: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比罚款影响更大。 申辩见行政处罚申辩书,应对步骤见被行政处罚了怎么办,期限用行政复议期限计算器,管辖与越权问题见谁有权罚你:行政处罚的管辖、指定管辖与越权处罚。
海洋行政处罚的真实判例见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全流程,鉴定委托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合同,损失项目参照赔偿计算,证据清单见环境污染受损要收集哪些证据。
是否入刑看污染环境罪,行政争议归类见行政纠纷专题,执法程序疑问见行政处罚与执法程序问答,民事索赔路径见被污染了怎么证明是工厂干的,法典全文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本批文章归在法条深读,同主题条文沿生态环境法典标签串读。前一篇讲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二十二项罚则没写海事局。
本文的法条引用部分,条文原文均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逐字核对。 海洋倾倒区的具体选划标准、倾倒费的费率、船上焚烧炉的技术要求,以国家现行海洋倾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