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句话速查
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①本罪是兜底罪名,认定的核心是「相当性」,不相当的行为不能套用本罪,不能当「口袋罪」。 ②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发〔2009〕47号以本罪定罪,与危险驾驶罪不是一回事。 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公通字〔2019〕1号以本罪定罪处罚。
先说结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指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与爆炸罪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档次
| 情节 | 门槛 | 法定刑 |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 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常见问题
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没有具体行为清单?
答:「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用「相当性」标准,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适用,不能当「口袋罪」泛化。
问:醉驾撞人后继续冲撞,定什么罪?
答:依法发〔2009〕47号,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危险驾驶罪。
问:在公交车上妨害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理?
答:依公通字〔2019〕1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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