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常见叫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车撞人、冲撞人群

一句话速查

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①本罪是兜底罪名,认定的核心是「相当性」,不相当的行为不能套用本罪,不能当「口袋罪」。 ②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发〔2009〕47号以本罪定罪,与危险驾驶罪不是一回事。 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公通字〔2019〕1号以本罪定罪处罚。

先说结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指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与爆炸罪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档次

情节门槛法定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常见问题

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没有具体行为清单?
答:「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用「相当性」标准,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适用,不能当「口袋罪」泛化。
问:醉驾撞人后继续冲撞,定什么罪?
答:依法发〔2009〕47号,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危险驾驶罪。
问:在公交车上妨害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理?
答:依公通字〔2019〕1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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