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年终奖、分红等收入,还能重新分吗?
能,但要先分清两条路径。一条是离婚时根本没被列入财产清单的「未处理财产」,可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条是对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并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年终奖、绩效、股权分红这类持续性收入最容易落在未处理财产这一路径上。
能,但要先分清两条路径。一条是离婚时根本没被列入财产清单的「未处理财产」,可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条是对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并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年终奖、绩效、股权分红这类持续性收入最容易落在未处理财产这一路径上。
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债权属于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承继,不是"人死了债就没了"。继承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有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会追加为共同原告。遗产由遗产管理人管理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本就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继承人接手后要及时催告、留痕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保管好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但这不是"随时可以起诉"——成年后仍受三年时效和二十年最长期限的约束。遭受其他侵害的,一般适用三年时效;加害人是法定代理人的,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届满仍然可以起诉,法院不主动审查,但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是否胜诉因此存在变数。
借条和欠条都是证明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一个效力更强。二者的真正区别在于证明对象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借条一般指向借贷关系,欠条一般证明欠款事实,其后可能是买卖、劳务、赔偿等多种基础关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最核心的三点差别在起算、能否变动和届满后果。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届满后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不履行抗辩权;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届满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本身消灭。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人身损害多自受伤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财产损失自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死亡赔偿自死亡之日起算;主张权利可中断并重新计算,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
借贷双方签了对账确认书,通常有约束力,原则上不能随意翻案:它是对债权债务数额的重新确认,也是有效的债权凭证,诉讼时效从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只有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下,才能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签名真伪、金额被套签等可通过举证反驳。
借条没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不是从借款当天起算: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一般自催告给出的合理宽限期届满、对方仍不还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对方第一次被主张时就明确拒绝的,从其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了四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几类请求权无论经过多久都可以主张。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除了三年普通时效,还有分期履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遭性侵等特殊起算规则;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物权返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所以时效超过后起诉,法院仍然会受理——只要起诉符合条件就要立案审理。但被告一旦提出时效抗辩且查明没有中止、中断事由,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是实体败诉而非不予受理。关键区别有三点: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三年普通时效适用中止中断、二十年最长期间不适用;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或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按法定最高刑确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两种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
一般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损害等高度专业的领域,不能简单以损害发生之日或诊疗行为完成之日作为起算点,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