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什么区别?最核心的三点差别在起算、能否中止中断延长、以及届满后果。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可以中止、中断,特殊情形还能延长,届满后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不履行抗辩权;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届满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本身消灭。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②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③ 能否变动不同——诉讼时效可中止(最后六个月内)、中断(重新计算),特殊情形可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④ 届满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取得不履行抗辩权,权利本身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⑤ 法院不主动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须由义务人提出抗辩。

一、起算点不一样

诉讼时效的起算,重在"权利被侵害、并且知道向谁主张":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设有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除斥期间的起算,重在"权利产生":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从"受损害、知义务人"起算,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起算,两者的起点并不相同。

二、能不能变:中止、中断、延长

这是两类期间差别最明显的地方。诉讼时效具有"可中断、可中止"的特点(中断与中止本身怎么区分,可参阅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要准备的材料
  •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四条);
  • 中断——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 延长——诉讼时效设有二十年最长保护期,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除斥期间不受影响——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时间一旦起算便固定不变。

三、届满后果不一样

两类期间届满的后果,是理解它们的又一关键:

  •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第一百九十二条)。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而且,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此外,还有部分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可参阅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第一百九十九条)。例如撤销权,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就会消灭;最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同样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类似,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常见问题

诉讼时效届满后,欠的钱就不用还了吗?

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取得不履行抗辩权。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除斥期间能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中断、重新计算?

不能。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时间固定,一旦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本身消灭。

三年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院会主动提醒已经过诉讼时效了吗?

不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主张时效抗辩由义务人自行决定。这一点与除斥期间的权利消灭后果不同。

注意避坑

两点提醒:① 区分两类期间,记住"起算点、能否中止中断延长、届满后果"三项即可;② 除斥期间一旦起算就不会因催告、起诉而重新计算,撤销权、解除权更要尽快行使,错过即消灭。

一句话总结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在三点:诉讼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起算、可中止中断延长、届满只产生抗辩权;除斥期间自权利产生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届满权利本身消灭。把握住这三点,就不会在"过期没过期"的问题上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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