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碳排放核算 共 5 篇

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碳汇与碳储量被混用的一处立法瑕疵

第一千零四十条要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五类碳储量本底调查。条文前半句说"碳汇",后半句说"碳储量",这两个词在生态学上是通量与存量的区别,不能互换——交易的是流量,考核的是存量变化。五类列举里,"土壤"不是生态系统而是碳库,分类学上也不严谨。这一条真正的实务价值,在它确立的三层核算结构:本底调查、年度监测、项目核证。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修复#碳排放数据 2026-10-29

自愿减排交易与监管职责:CCER 的法律位置与三处空白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写进法律,这是 CCER 第一次拿到法律位阶。项目条件用了三个动词——避免、减少、清除,对应国际碳市场的三分法。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把两类市场的监管权统一交给生态环境部门。但有三处空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财产属性没有规定,质押、强制执行、会计确认都缺依据;CCER 违规的罚则在法典和条例里都找不到;双重计算只有技术规范,没有法律规则。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核算#碳达峰碳中和 2026-10-29

碳排放统计核算与排放因子数据库:谁的数字算数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把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写进法律,四款条文中三款半讲的是"谁的数字算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核算,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核算标准,生态环境与统计部门建排放因子数据库——发展改革部门一次都没有出现。更关键的是,碳排放数据造假有三条罚则路径,最重的一条不在法典里,而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6-10-29

决策协调机制、气候监测与信息共享:三条程序性条款的硬度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建立了决策协调机制,但用的动词是"督促"而不是"监督",一字之差决定了它不是法定监督机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要建立气候变化监测发布制度,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频次、发布时限四处全部留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信息共享机制,与第一编第九章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两套逻辑。这三条真正的价值,在于它们暴露了气候数据的三套体系、三套罚则,以及它们之间的落差。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6-10-29

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义务:碳达峰碳中和入法后怎么落地

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怎么做?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融入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本文讲清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报告、数据质量义务与造假后果。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核算#碳达峰碳中和 202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