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共 4 篇

全国碳市场与重点排放单位:四项义务的减法与两档罚则的加法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把全国碳市场写进法律,四款条文分别解决市场、产品、义务、名录。但把它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条对照,会发现六处减法:配额免费分配与逐步有偿、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计量器具检定、向社会公开、原始记录保存五年、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法典一项都没承接。这些义务仍在条例里,只是从法律降到了行政法规。罚则反而加了:清缴违规从"按均价五到十倍"改成"先罚一百万到五百万,限期内未完成再按五到十倍"。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6-10-29

碳排放统计核算与排放因子数据库:谁的数字算数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把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写进法律,四款条文中三款半讲的是"谁的数字算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核算,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核算标准,生态环境与统计部门建排放因子数据库——发展改革部门一次都没有出现。更关键的是,碳排放数据造假有三条罚则路径,最重的一条不在法典里,而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6-10-29

决策协调机制、气候监测与信息共享:三条程序性条款的硬度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建立了决策协调机制,但用的动词是"督促"而不是"监督",一字之差决定了它不是法定监督机关。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要建立气候变化监测发布制度,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频次、发布时限四处全部留白。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信息共享机制,与第一编第九章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两套逻辑。这三条真正的价值,在于它们暴露了气候数据的三套体系、三套罚则,以及它们之间的落差。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数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6-10-29

碳排放数据造假,会被追刑责吗?

现行刑法没有「碳排放数据造假罪」。核查机构、检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排放报告或核查意见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五年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篡改数据本身主要是行政责任,但通谋造假可能成共犯,骗取补贴或配额利益的还可能涉诈骗。

刑事法律 #单位犯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