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货发出去,发票开了,税也报了。三个月后客户说质量不达标,要么降价三十万,要么全部退回。企业同意降价,双方签了补充协议,钱退了,账也调了。财务问:已经交掉的增值税能不能退回来?
答案是能,但有一个前提:必须按规定作废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没有这一步,实体上的权利存在,程序上却行使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把这件事拆成三条:第十三条管一般计税的销项扣减与进项扣减,第十四条管简易计税的销售额扣减,第三十八条管凭证前提——未按规定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得扣减。三条合起来是一句话:折让、中止、退回可以冲减税基,但要有票面上的动作。
这一篇要把三种情形分开、把两种计税方法下的处理分开、把「实体权利」与「程序前提」的关系讲透,再处理四个高频问题:跨月的发票能不能作废、现金折扣算不算折让、部分退回怎么开票、出口业务退回要不要缴回已退税款。
一句话定义: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增值税处理,是指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当期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中扣减相应金额,并须依第三十八条作废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否则不得扣减的规则。
构成要件
一、三种情形:经济实质相同,触发条件不同
条文把「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并列,三者的共同点是「原交易没有按原样完成」,但发生的环节不同。
销售折让,是货物已经交付、服务已经提供,因质量、规格、数量等问题,销售方在价格上作出让步。交易继续,价格下调。典型形态是「打折」「降价」「补偿」。
中止,是合同履行到一半停止,已经履行的部分保留,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典型形态是「停工」「终止合作」「不再供货」。
退回,是货物退回销售方,交易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典型形态是「退货」「拒收」「换货中的退回环节」。
三者的税务处理方向一致:都要把原先计入销售额的部分减掉。但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
折让的金额是「价格让步的差额」;中止的金额是「未履行部分对应的价款」;退回的金额是「退回货物对应的价款」。
三者的凭证要求也不同:折让通常需要一份补充协议或者折扣确认单,中止需要终止协议,退回需要退货单与入库记录。凭证的形式可以不同,但都要能证明「原交易金额减少了多少」。
二、一般计税:销项与进项双向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把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处理写成两句:
第一句,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这一句站在销售方角度:你把税退给了客户,就可以从自己的销项里减掉。
第二句,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这一句站在购买方角度:你收回了税,就要从自己的进项里减掉。
两句合起来,是一个对称结构:销售方减销项,购买方减进项,链条两端的税额同时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不变,链条不中断。
这个对称性很重要。如果只有销售方减销项、购买方不减进项,购买方就多抵了税;如果只有购买方减进项、销售方不减销项,销售方就多缴了税。两条同时动,才平衡。
实务中的常见偏差是「只做一头」: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减了销项,购买方拿到了红字发票却没有做进项转出。这种情况下,购买方的申报表上会留下一个「应转未转」的缺口,检查时会被要求补税加滞纳金。
为什么是「当期」而不是「原交易当期」? 因为折让、退回发生在原交易之后的某个时点,原期的申报已经完成,不能追溯修改。所以条文明确写「当期」——在发生折让、退回的当期调整。这也意味着,如果跨越了纳税年度,调整就落在新年度的申报里,而不是修改上年度的申报表。
三、简易计税:扣销售额,多缴的可以抵可以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针对简易计税方法: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这一条与第十三条的差别在于「扣什么」:
一般计税扣的是「税额」——因为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是销项减进项,税额本身是独立核算的。
简易计税扣的是「销售额」——因为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是销售额乘征收率,没有进项抵扣,所以只能从销售额里减。减完再乘征收率,自然就少了对应的税额。
第十四条还多写了一句「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这一句解决的是「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可抵」的情形:比如当期只有这一笔退回、没有其他销售,销售额减成负数,这时不能把销售额报成负数,而是形成多缴税款,往后抵或者申请退。
实务中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容易忽略这一句,以为「当期没销售就不用管」,结果多缴的税款长期挂在账上。
四、凭证前提:不作废、不开红字,就不得扣减
这是本篇最硬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这一条的结构值得拆开看:
前提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处理方式另有规定,但方向一致——也要通过红冲或者作废来冲减。
触发情形有三类: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条文表述是「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等」字兜底)。
动作有两个: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后果是一个:未按规定作废或者开红字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这四层构成的是一条「程序锁定实体」的规则:实体上你有权扣减,程序上你不做票面动作,这个权利就不能行使。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税种,销项与进项靠发票勾连。如果允许「账上冲减、票上不动」,购销双方的申报数据就对不上,链条断裂,虚开的空间就出来了。
实务中三种典型错误:
错误一,只签协议不开红字。 双方签了折让协议,销售方在账上冲减了收入,但没有开红字发票。结果是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与账上不一致,或者账上冲了、申报没冲,形成账表差异。
错误二,开了红字但购买方不转出。 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减了销项,购买方拿到红字发票却没有做进项转出。这条链上少了一头的调整。
错误三,用「补开发票」代替红冲。 折让后重新开一张金额较小的发票,把原来那张作废。如果原发票已经跨月,不能作废,只能红冲;用「重新开一张」代替红冲,会造成两张发票同时有效,销售额重复。
五、作废与红冲:四个条件,一条时间线
作废不是随时可以做的。按现行规定,作废纸质专用发票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时间在规定期限内。
四个条件缺一,就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跨月是最硬的一条线。 发票跨月,销售方已经抄税,作废的通道关闭,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分界:当月发现的错误作废,跨月发现的错误红冲。
红冲的流程分两种情形:购买方已经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转出;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两种情形的填开主体不同,不能混。
电子发票的红冲与纸质发票同理,但作废的条件更严——多数情形下电子发票一旦开具即不可作废,只能红冲。
六、出口业务:退回要缴回已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这一条的逻辑与前几条不同。出口业务已经按零税率办理了退(免)税,退的是进项;如果交易后来折让或者退回,出口的销售额减少,原先计算的退税额就失去了基础,所以要缴回。
缴回的范围与折让、退回的金额对应。部分退回的,按退回部分对应的已退税额缴回;全部退回的,全额缴回。
实务中容易出错的是「时间差」: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退库有一个周期,退回可能发生在退税到账之前。这时要区分「尚未办理退税」与「已办理退税」两种情形:前者直接调整申报,后者要缴回。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缴回的税额与退回的货物金额不是简单的比例关系。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退税额取决于购进环节的进项与退税率,不等于销售额乘税率。所以部分退回时,要按退回部分占全部出口额的比例,乘以已退税额计算缴回数,而不是按退回金额乘退税率重算。两者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时会有差额,用错口径会造成少缴或者多缴。
缴回的时点也有讲究:条文写「应当缴回」,没有给期限,实务中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企业应当在发现折让、退回的当期主动申报,不要等到核查时再处理——被动缴回通常伴随滞纳金。
七、三种容易混淆的情形
第一种,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为鼓励提前付款而给的折扣,比如「十天内付款减百分之二」。它的经济实质是资金占用费,不是价格让步,所以不冲减销售额,按财务费用处理。这一点与销售折让的差别很大:折让冲销售额,现金折扣不冲。
第二种,销售退回后重新发货。 退回时按退回处理(开红字、减销项),重新发货时按新的销售处理(开票、计销项)。两次动作不能合并成「换货不处理」——换货在增值税上是「退回+再销售」两笔交易。
第三种,质量赔偿。 销售方因质量问题向购买方支付赔偿款,如果这笔款项不是价格的调整,而是独立的赔偿,不属于折让,不冲减销售额;如果双方约定以降价方式补偿,属于折让,冲减销售额。分界在「是不是价格的一部分」。
八、跨期、跨身份、跨税率:三种复杂情形
前面讲的是同一年度、同一身份、同一税率下的处理。实务中真正难的是三种「跨」。
第一种,跨年度。 原交易在二〇二五年,折让发生在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条要求扣减「当期」销项,所以调整落在二〇二六年的申报里,二〇二五年的申报不能改。会计上若按准则追溯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账上动的是上年,税务上动的是本年,两者错位。处理办法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把会计上冲减的上年收入与本年的税务扣减对齐。
这个错位还有一个副作用:如果二〇二五年适用的是旧规则(暂行条例),二〇二六年适用新法,折让的扣减要按新法执行,但原交易的销项是按旧规则计算的。税率相同则无碍,税率不同的,要按原交易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税额,不能按新税率重算。
第二种,跨身份。 原交易发生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百分之三),折让发生时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时扣什么?
答案是扣「原交易对应的税」。原交易按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乘征收率计算,折让时就按销售额扣减,对应的是第十四条的路径;不能因为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就按第十三条去扣销项税额。身份变了,原交易的性质没变。
反过来,原交易是一般计税、现在仍是一般计税,只是适用税率因业务调整而变化的,也按原交易的税率计算扣减额。
第三种,跨优惠。 原交易享受免税,发生折让时怎么处理?免税交易本来没有销项,折让不产生销项扣减;但如果原交易已经开具了发票(免税项目不得开专用发票,可以开普通发票),折让时仍要红冲,只是冲减的是免税销售额,不影响应纳税额。
如果原交易适用零税率、已办理退税,折让时按第五十条缴回已退税款(第六节已讲)。
三种「跨」的共同处理原则是:跟着原交易走。 原交易用什么计税方法、什么税率、什么优惠,折让退回就按同一套参数计算扣减,不因当下的身份或者政策变化而改变。这一条没有写在条文里,是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对应」二字推出来的,也是实务中减少争议的稳妥口径。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销售额与纳税义务,行政法规定扣减规则与凭证前提,征收管理法定申报与责任。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定销售额的定义(全部价款,不包括税额),是「销售额减少」的上位依据;第二十八条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这一句与红冲的时点直接相关;第三十四条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红冲同理。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是核心条款,定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项扣减与进项扣减;第十四条定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扣减与多缴税款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定凭证前提——未按规定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第五十条定出口业务折让、退回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第六十三条定偷税;第八十八条定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清税前置,折让冲减被否后形成的补税争议走这条路。
要提示三点。 第一,扣减的是「当期」的销项或者销售额,不是原交易当期,跨年度调整落在新年度申报里,不能修改上年申报表。第二,凭证前提是硬条件:只签协议、只调账、只退款,都不构成扣减的依据,必须有作废或者红字发票。第三,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扣的对象不同——前者扣税额,后者扣销售额,混用会导致申报表填写错误。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信息表的具体条件、填开主体、办理流程,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本词条只给规则结构与判断方法,办理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与系统操作要求;第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涉及该日期之前的交易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折让、退回涉及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合同违约责任是另外的规则,须分别评估。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一个是冲销项,一个是冲进项
两个动作都在减少可抵或者应缴的税额,但方向相反。
销售方发生折让、退回,减的是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者销售额(简易计税),因为它是销售方,销项是它产生的。
购买方发生折让、退回,减的是进项税额,因为它原先抵扣的进项失去了基础,要转出。
同一个交易,销售方减销项、购买方减进项,两边同时动,链条才平衡。只动一头,就会出现「一边少缴、一边多抵」的缺口。
进项税额转出还有别的情形(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那些与折让退回不是一回事,但账务处理的手法相似,实务中常被合并在「进项转出」一个科目里,导致无法区分原因、检查时说不清。
二、与「现金折扣」的区别:一个冲销售额,一个不冲
销售折让冲减销售额,现金折扣不冲。这一条在前面第七节已经讲过,这里补一句判断标准:看这笔钱的对手方是什么。
折让的对手方是「价格」——双方同意原交易的价格下调,减少的金额是价款的一部分。
现金折扣的对手方是「时间」——提前付款给的优惠,减少的金额是资金占用的对价,本质是融资费用。
商业折扣(量大优惠)在开票时已经体现在价格里,不存在事后冲减的问题;销售折让是事后调整,两者不能混。
三、与「销售退回」在会计上的区别:税务按票,会计按准则
会计上,销售退回要冲减当期收入与成本,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还可能追溯调整;税务上,扣减一律落在「当期」,不追溯。
这个差异会造成「账税不一致」:会计上追溯调整了上年,税务上只能在本年扣减。申报时要做纳税调整,不能直接把会计的处理搬到申报表上。
处理的办法是建台账:把每一笔折让、退回的会计处理期间与税务扣减期间分别记录,年度汇算时按台账调整。
四、与「开票有误」的区别:原因不同,动作相同
第三十八条把「开票有误」与「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并列,因为两者的处理动作相同:作废或者红冲。但原因不同。
开票有误是票面信息错了(名称、税号、金额、税率),交易本身没有变化,所以红冲后按正确信息重开。
折让、中止、退回是交易本身变了,红冲后不一定重开——折让可能要重开一张金额较小的发票,退回可能不再开票。
区分的意义在于:开票有误的红冲不涉及实体税额的变化(错开多少冲多少,再按正确的开),折让退回的红冲直接减少税额。
五、与「销售返利」的区别:一个因质量降价,一个因销量返钱
经销商完成约定销量后,厂家按进货额给一定比例的返利,这是商业返利。它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与折让有关系但不是一回事。
销售折让的起因是「原交易有瑕疵」——质量、规格、数量不符,价格下调,所以冲减的是原交易的销售额。
销售返利的起因是「完成了约定的销售业绩」,是对经销商的激励,与单笔交易的质量无关。但它最终也表现为「厂家少收钱」,所以税务上通常按「折扣折让」处理:由厂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或者由经销商按返利金额开具发票给厂家。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要通过发票动作实现,不能只走账。差别在于举证:折让要证明质量问题(质检报告、退货单、补充协议),返利要证明销量达标(对账单、返利政策、结算单)。
实务中的风险点是「返利以货抵货」:厂家不发钱,直接多发一批货抵返利。这种安排如果不开红字发票、不按视同销售处理,会同时漏掉两笔税——返利没冲减销售额,多发的那批货没计销项。
六、与「债务重组」的区别:一个在价格内,一个在价格外
销售方对购买方的欠款给予减免,如果是因货物质量、数量问题而降价,属于销售折让;如果是购买方财务困难、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安排,不属于折让。
分界在「原因」:质量问题是价格调整,财务困难是债务处理。前者冲减销售额,后者按债务重组处理,增值税上通常不调整原销售额(除非同时修改了交易价格)。
实务中这两种安排经常混在一份协议里,条款写法决定了税务定性。协议里写「因质量问题降价」还是「因乙方资金困难减免」,后果不同。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是不是「原交易变更」
拿出原合同、原发票、补充协议,回答一个问题:交易的价格或者数量变了没有?
变了,属于折让、中止、退回,走本篇的规则;没变(只是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变了),走别的规则(现金折扣、延期付款)。
这一步的判断决定了后面所有动作的方向,不能跳。
第二步:确认原发票的状态
三看:看是不是专用发票、看有没有跨月、看购买方有没有认证抵扣。
当月未认证的,可以作废;跨月或者已认证的,只能红冲。购买方已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并转出进项;未抵扣且发票退回的,由销售方填开。
第三步:按计税方法确定扣减对象
一般计税的,扣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的,扣销售额。两者不能混。
如果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折让要按原交易对应的项目分别处理,不能把一般计税项目的折让额拿去冲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四步:算清金额,注意含税与不含税
折让协议上写的金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必须先明确。
如果协议写「降价三十万」,通常理解为含税价,那么销售额减少=30÷(1+税率),税额减少=销售额×税率。如果协议写「不含税价下调三十万」,则税额减少=30×税率。这一步算错,申报表上的销项与红字发票的税额就对不上。
第五步:同步购买方,留好凭证链
折让、退回是双方的动作,销售方开了红字,购买方要转出进项。要留的凭证包括:补充协议或者退货单、红字发票、购买方的进项转出记录、退款凭证。
凭证链完整,检查时能一条条对上;缺一环,就可能被认定为「未按规定扣减」。
第六步:建台账,把会计期间与税务期间分开记
折让退回的账务处理与税务扣减经常不在同一期间,尤其是跨年度、跨身份的。台账要记五列:原交易日期与金额、折让退回日期与金额、原交易适用的计税方法与税率、本期税务扣减额、会计处理期间。
五列的意义在于:年度汇算时,能一眼看出「会计上冲了哪一年、税务上扣在哪一期、差额多少」,据此做纳税调整。
台账还要记一项:红字发票的号码与开具日期。这是凭证链的锚点,检查时第一个被问到的就是它。
没有台账的企业,常见的结局是「账上冲了、申报没冲」或者「申报冲了、账上没冲」,两种情况都会被要求说明,说不清就按未按规定处理。
常见问题
跨月的发票还能作废吗?
不能。作废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与抵扣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不符、在规定期限内。跨月后销售方通常已经抄税,作废通道关闭,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分界线:当月发现的错误作废,跨月发现的错误红冲。
只签了折让协议、没开红字发票,能不能先冲减销项?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未按规定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实体权利存在,但程序上不能行使。只签协议、只调账、只退款,都不构成扣减依据。
购买方拿到红字发票,一定要转出进项吗?
要。第十三条第二句: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方减销项、购买方减进项,两边同时动才平衡。购买方不转出,检查时会被要求补税加滞纳金。
现金折扣能不能冲减销售额?
不能。现金折扣是为鼓励提前付款给的优惠,经济实质是资金占用费,不是价格让步,按财务费用处理。判断标准是看这笔钱的对手方:对手方是价格,属于折让;对手方是时间,属于融资费用。商业折扣在开票时已体现在价格里,不存在事后冲减。
部分退回怎么开票?
按退回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原发票不整张冲,只冲退回对应的金额与税额;剩下部分继续有效。如果退回后剩余金额需要调整单价,属于折让与退回混合,按折让处理,重新开具一张反映新价格的发票(原票红冲)。
简易计税的项目发生退回,怎么处理?
按第十四条,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注意两点:一是不能把销售额报成负数;二是多缴税款要主动申请抵减或者退还,不会自动退。
出口货物退回,已退的税要退回去吗?
要。第五十条: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部分退回的按部分缴回,全部退回的全额缴回。如果退税尚未到账,直接调整申报,不涉及缴回。
折让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协议里怎么写?
必须写明。写「降价三十万」通常被理解为含税价,则销售额减少=30÷(1+税率);写「不含税价下调三十万」,则税额减少=30×税率。两种写法的税额差一个税率因子,申报表与红字发票的税额必须与协议口径一致。
折让发生在次年,能不能改上年申报?
不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都写「当期」,扣减落在发生折让、退回的当期。跨年度的,在次年度申报中扣减,会计上若追溯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申报时要做纳税调整,不能直接把会计处理搬到申报表。
换货算不算退回?
算两笔交易:退回+再销售。退回时按退回处理(红冲、减销项),重新发货时按新销售处理(开票、计销项)。不能合并成「换货不处理」——那样会漏掉一次销售的销项,也会让存货与收入的账实不符。
三点提示。第一,扣减的时点是「当期」而不是「原交易当期」,跨年度调整落在新年度申报里,不能修改上年度申报表;会计上追溯调整的,申报时要做纳税调整。第二,凭证前提是硬条件,只签协议、只调账、只退款都不构成扣减依据,必须有作废或者红字发票,且购买方要同步转出进项。第三,一般计税扣的是税额、简易计税扣的是销售额,混用会导致申报表填写错误;折让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协议里必须写明,否则申报表与红字发票对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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