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司法强制搬迁,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后,组织实施的搬迁。
这个定义里有五个环节,每一个都是一道关卡:
第一,「不复议、不诉讼」。 这是启动申请的第一个条件。反过来讲:只要你启动了复议或诉讼,这个条件就不成就。 第二,「逾期不搬迁」。 补偿决定里定的搬迁期限已过,人还在里面。 第三,「申请人民法院」。 强拆的决定权不在政府手里,在法院手里。 第四,「审查并裁定准予」。 法院要审,不是登记备案。审什么、怎么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第五,「组织实施」。 裁定准予后,一般由政府组织,不是法院自己动手。
为什么叫「司法强制搬迁」而不叫「司法强拆」? 因为法律用语是「强制执行」,对象是「补偿决定」,效果是「搬迁」。「强拆」是俗称,指动作;「强制搬迁」是法律用语,指程序。 这个区别不是文字游戏——它决定了你面对的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审查」。
构成要件
一、两个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开看,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注意这个表述的结构——「不申请复议」与「不提起诉讼」是用「或者」连接的,意思是两者都没做,才算满足。
所以只要做了其中一件(复议或诉讼),条件一就不成就。 这就是本词条最实用的一句话:启动救济,能挡住强制执行申请的启动。
但要注意时限。 「法定期限内」是指: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过了期限再提,等于没提,条件照样成就。
条件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这是事实状态,比较容易认定。
两个条件都满足,政府才能申请。 少一个,申请就不合法。
二、申请期限:三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但极少被提到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个要点:
第一,起算点是「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也就是六个月起诉期走完的那一天。不是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也不是搬迁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期限是「三个月」。 从起诉期届满起算三个月,超过就不受理(除非有正当理由)。
第三,逾期的后果是「不予受理」,不是「驳回」。 不予受理意味着法院连审查都不做,申请退回。
这条规则对被征收人的意义是: 如果政府拖到超过三个月才申请,你可以主张「逾期申请,应不予受理」。这是一个程序上的抗辩点,虽然实践中「正当理由」的口子较宽,但提出来没有坏处。
对政府的意义是: 必须在起诉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否则程序重来。这也是为什么有些项目在诉讼期届满后会「抓紧办」——时间窗口是有限的。
三、申请要交什么:九类材料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申请书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司法解释第二条进一步细化为六项:
| 序号 | 材料 | 审查什么 |
|---|---|---|
| 1 |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决定本身是否合法 |
| 2 |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程序是否完备 |
| 3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是否履行第十二条 |
| 4 |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 房屋现状是否清楚 |
| 5 |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 | 被执行人是否明确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兜底 |
另外,申请书本身要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这六项材料,是法院审查的入口。 缺项、材料不全,法院会要求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全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被征收人来说,这意味着一个机会: 在法院审查阶段,可以就「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提出意见。比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是不是征收决定作出前做的?催告是不是真的履行了?
四、法院怎么审:五日立案,三十日裁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定了审查的时间与方式:
- 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特殊情况可经高级法院批准延长);
- 审查期间可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现场调查。
「组织听证」这一项值得特别注意。 它意味着法院审查不是纸面审查,可以开庭听双方意见。被征收人应当主动申请参加,提交书面意见与证据。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这个阶段完全不知道有这回事——申请强制执行是政府与法院之间的事,被征收人往往直到执行通知贴上门才知道。这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怎么弥补? 三个办法:
- 在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诉讼中,就说明「本人不同意搬迁,将依法维权」,让法院知道有争议;
- 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查询是否有针对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有些法院会公告);
- 一旦收到法院的听证通知或询问通知,务必到场。
五、七种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这是最硬的一道关
司法解释第六条列了七种情形,法院审查后认为存在其一,就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序号 | 情形 | 实务中的举证方向 |
|---|---|---|
| 一 |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面积、用途、权属认定错误 |
| 二 |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补偿决定援引的依据不成立 |
| 三 |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 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安置房源、断水断电 |
| 四 |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 名为公益实为商业开发 |
| 五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 未公告、未送达、未听取意见、未风险评估 |
| 六 | 超越职权 | 作出决定的机关无权作出 |
| 七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兜底 |
七种情形里,第三项和第五项最常用,也最有杀伤力。
第三项的关键词是「明显」和「严重」。 这两个词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是「稍有偏差」,而是「明显不符合」「严重损害」。举证时要拿出具体的对比数据:同地段市场价、同项目其他户的补偿额、安置房源的实际情况。
「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这一句,对特殊群体特别有用。 比如:唯一住房被征收后没有安置、高龄老人或重病患者无处过渡、残疾人住房无适配安排。这些情形能直接触发第三项。
第五项的关键词是「严重违反」。 轻微的程序瑕疵不足以构成,必须是「严重」——比如完全没公告、完全没送达、完全没听取意见、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作出决定。
这两项的共同点是:它们审查的是「结果是否可接受」,而不是「程序是否完美」。 这也提示了举证的方向——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要抓住「补偿是否公平」「程序是否根本缺失」这两个大问题。
六、裁定准予之后:谁去拆
司法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就是所谓的「裁执分离」——法院做「裁」(审查并裁定),政府做「执」(组织实施)。这个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让法院保持中立审查者的地位,不直接卷入执行冲突。
所以「法院来拆房子」这个说法不准确。 通常是政府组织,法院监督(有些地方要求法院派员到场)。
执行过程中,被征收人还有什么权利?
- 对执行行为本身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
- 执行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
- 执行完毕后,如果原补偿决定后来被撤销,可以主张返还或赔偿。
但要清醒:执行阶段的权利空间很小。 真正的战场在「审查阶段」——也就是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之前。
还有一项常被忽略的成本:执行费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要预交执行申请费,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执行依据事后被撤销,已经承担的费用可以主张返还,但前提是原补偿决定确实被撤销。这个数额一般不大,但它提醒一件事:进入执行阶段,成本是双向增加的——被征收人失去房屋,还要承担执行费用;政府也要付出时间与程序成本。双方的成本都高,恰恰是协商解决的空间所在。
七、「先补偿、后搬迁」:一条常被忽略的实体底线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这句话在强制执行阶段特别重要,因为它意味着:补偿没有到位,不能拆。
什么叫「补偿到位」? 实务中一般看:
- 补偿款是否已支付或已存入专户(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申请书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是否已明确(同款要求附具);
- 周转用房是否已安排;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否已支付。
如果这些没有落实,就可以主张「未先补偿,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进而主张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这一条与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第三项是呼应的——「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本质上就是「补偿没到位」。
实务提示: 主张「未先补偿」时,要具体指出哪一项没到位、金额多少、证据是什么。泛泛说「没补偿」,对方一句「已专户存储」就挡回去了。
八、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区别: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
这是最需要分清的一点,因为两者在新闻里都叫「强拆」,但法律性质天差地别:
| 比较项 | 司法强制搬迁(本词条) |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
|---|---|---|
| 对象 | 合法房屋(已作出补偿决定) | 违法建筑 |
| 依据 | 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司法解释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法 |
| 决定主体 | 人民法院(裁定) | 行政机关(决定) |
| 是否补偿 | 必须补偿(先补偿后搬迁) | 不予补偿 |
| 程序核心 | 法院审查七种情形 | 公告、限期拆除、等满复议诉讼期 |
| 执行主体 | 一般由政府组织,法院裁定 |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
这个区别的实务意义:
- 如果你的房子是合法房屋,走的是本词条这条路——有补偿、有法院审查、有七种抗辩情形;
- 如果你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走的是另一条路——没有补偿、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程序更快。
所以「我的房子被认定成违建了」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信号——它意味着你可能被从「有补偿的轨道」推到「无补偿的轨道」。站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词条讲了怎么应对这个认定。
法条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 (六)超越职权;
-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五条的顺序,就是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骨架:
第二十七条先立底线——先补偿,后搬迁。这是实体前提,也是后面所有审查的价值基础。 第二十八条定条件与材料——两个前置条件、申请书附具的材料。 司法解释第二条细化材料清单,并给出三个月的申请期限。 司法解释第六条给出七种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这是法院审查的实质标准,也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抗辩依据。 司法解释第九条定执行主体——裁执分离。
如果只能记住一条,记第六条。 因为它把「什么情况下法院不能批准拆」写成了清单,每一条都是可以举证的具体标准。在法院审查阶段,你提交的意见应当直接对应这七项中的一项或几项,而不是泛泛陈述困难。
法规原文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司法解释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补偿决定」的区别
- 补偿决定是行政文书,解决「补多少」;
- 强制执行裁定是司法文书,解决「能不能拆」。
两者的关系: 补偿决定是申请执行的前提,强制执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中间隔着法院审查这道关。
这也意味着: 如果补偿决定被撤销(通过复议或诉讼),强制执行就失去基础,已经作出的执行裁定也应当撤销。
二、与「行政强制拆除」的区别
这个问题前面第八节已展开,这里补一个判断口诀:
房子合法、有补偿 → 司法强制搬迁(法院审查); 房子被认定违建、无补偿 → 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决定)。
两条路的救济重点完全不同: 前者争「补偿是否公平、程序是否严重违法」;后者争「违建认定是否成立、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走错路,全部白费。 所以接到任何文书,第一件事是看清它的名称与依据——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还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这决定你后面的一切动作。
三、与「协议搬迁」的区别
协议搬迁是民事协商,没有强制力——你不签,对方不能拆(除非房屋本身违法)。
判断标准:有没有征收决定。 有征收决定,才可能走到补偿决定、强制执行;没有征收决定,所谓的「搬迁」只是协商,你说不就不。
这一点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特别重要,因为很多项目名义上是「更新」,实际在推进征收。看清有没有征收决定,就知道自己面对的是哪一种程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判断自己处在哪个阶段
四个阶段,应对方式完全不同:
| 阶段 | 标志 | 你要做什么 |
|---|---|---|
| 一、收到补偿决定 | 决定书送达 | 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诉讼 |
| 二、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立案、可能通知你 | 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针对七种情形举证 |
| 三、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 收到裁定 | 考虑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或准备搬迁协商 |
| 四、执行实施 | 执行通知、现场 | 主张「先补偿后搬迁」,保护人身与财物安全 |
多数人卡在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因为不知道第二步已经启动。 所以主动查询很重要。
第二步:针对七种情形,逐条自查能举证哪几项
做一张表,把七种情形逐条对照自家情况:
| 情形 | 我家是否符合 | 证据 |
|---|---|---|
|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面积/用途/权属认定有误 | 产权证、调查登记表、实测报告 |
|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 决定援引依据不成立 | 决定书原文、方案条款 |
|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 | 补偿低于市场价/无安置/生活无保障 | 成交案例、评估报告、家庭情况证明 |
|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 | 名为公益实为商业 | 规划文件、立项材料 |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未公告/未送达/未听取意见/未风险评估 | 公告照片、送达凭证、往来文书 |
| 超越职权 | 作出机关无权 | 决定书落款、法定权限规定 |
| 其他不宜执行 | 特殊困难、唯一住房、重病 | 医疗证明、低保证明、唯一住房证明 |
这张表就是提交给法院的意见书的骨架。 有几项写几项,不必凑数——凑数的条目会削弱整体可信度。
第三步:写一份给法院的书面意见
法院审查阶段,被征收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写法:
关于××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意见 本人系被执行人,现就贵院审查的强制执行申请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本人收到补偿决定之日为××年××月××日,法定起诉期限于××年××月××日届满。依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申请应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最迟不得晚于××年××月××日。本案申请日期为××年××月××日,已逾期,请求不予受理。 二、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使本人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 本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家庭常住人口××人(含××岁老人一名、××级残疾一人),系唯一住房。补偿决定仅给予货币补偿××万元,未提供产权调换房源,亦未安排周转用房。按同地段二手房成交价(附三份成交记录),同等面积房屋总价约××万元,补偿款不足以购置同等住房。依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请求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程序严重违法。 补偿决定作出前,未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依条例第十二条);决定书仅张贴于门上拍照,未依法送达本人(附送达照片)。依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五)项,请求裁定不准予执行。 综上,请求裁定不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这份意见的三个特点: 有具体的日期和计算、有证据指向、每一条都对应司法解释的具体项。这样的意见,法院会实质审查;只写「我不同意拆」的,通常进不了审查视野。
第四步:如果裁定准予执行,还能做什么
一是对裁定申请复议。 依司法解释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被征收人对准予执行的裁定能否复议,规定中没有明确赋予,实践中通常通过执行异议或另行救济。
二是继续推进补偿争议的救济。 如果补偿决定的诉讼还在进行,即使执行已经开始,诉讼仍可继续;如果最终胜诉,可以主张赔偿。
三是争取执行阶段的合理安置。 这是最现实的一条——在执行前把过渡房、搬迁时间、物品清点谈妥,避免「一夜之间被清空」。
执行前必做的三件事:
- 清点并拍照录像全部财物(家具、家电、贵重物品、证件、现金),列清单;
- 把重要证件、贵重物品提前转移;
- 安排老人、儿童、病人的临时住处。
这些事听起来消极,但它们是止损的唯一办法。 因为一旦执行,现场秩序混乱,物品损失举证极难——虽然有判例支持「举证责任倒置」,但走那条路成本很高。
第五步:全过程留痕
从收到第一份文书开始,建立一份完整的档案:
- 所有收到的文书(原件或清晰照片);
- 所有提交的申请、意见、证据(附送达凭证);
- 现场照片与录像(带时间);
- 与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微信记录;
- 每一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
这份档案的价值,在诉讼、赔偿、信访各个场合都会体现。 它也是律师介入时最重要的基础材料。
常见问题
政府能不能自己直接拆,不用法院?
合法房屋的征收,不能。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作出征收决定的是政府,但批准拆除的是法院。 政府自己组织拆除合法房屋,属于超越职权,构成违法强拆。 唯一的例外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公告、限期拆除、等满复议诉讼期后拆除),不需要申请法院。 所以判断标准是:房子是合法的还是被认定违建的。 前者必须走法院,后者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来。
我起诉了,政府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不能,在诉讼期间不能。 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条件是「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你起诉了,这个条件就不成就,政府无法申请。 但要注意两个时点: 一是起诉必须及时(六个月内),逾期起诉等于没起诉,条件照样成就; 二是诉讼结束后,如果判决维持补偿决定,起诉期已过、诉讼已终结,政府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所以「起诉」争取的是时间,不是永久豁免。 在这个时间里把补偿谈妥,才是真正的目的。
法院审查的时候,会不会通知我?
规定上没有强制要求通知,但审查方式包括「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 实践中做法不一: 有的法院会通知被征收人参加听证,有的只做书面审查,有的根本不通知。 所以不能被动等通知。 建议:在补偿决定诉讼中就知道管辖法院,可以主动去立案庭查询是否有针对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委托律师查询。 一旦收到任何通知(听证、询问、领取材料),务必到场。 这是唯一一次能在法院面前陈述的机会。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是不是就安全了?
不是,只是这一轮没通过。 裁定不准予执行后,政府可以: 1. 对裁定申请复议(依司法解释第七条,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 补正后重新申请(如果是材料不全、程序瑕疵导致的); 3. 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原决定被认定有问题)。 所以「不准予执行」是阶段性胜利,不是终局。 它争取到的还是时间——而时间的价值在于谈判。
「唯一住房」能不能阻止强制执行?
不能直接阻止,但是重要的抗辩理由。 法律没有规定「唯一住房不得征收」——因为征收本身就是补偿,不是无偿剥夺。但如果唯一住房被征收后,补偿不足以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就落入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 举证要点: - 唯一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显示名下无其他住房); - 家庭人口与结构(户口簿、老人、未成年人、病人); - 补偿款与同地段房价的对比(成交案例); - 安置房源的实际情况(有没有、在哪、能不能负担差价)。 这四项凑齐,「基本生活条件没有保障」这个主张就有说服力。 单说「这是我唯一住房」,说服力不够。
强制执行要不要给我安置?
要。「先补偿、后搬迁」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 具体到执行阶段: 如果是货币补偿,补偿款应当已支付或专户存储;如果是产权调换,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应当已明确;过渡期应当有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这些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体现——申请书要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也就是说,政府申请执行时,必须向法院证明「补偿已经落实」。 如果没落实,就是「未先补偿」,可以据此主张不符合执行条件。
裁定下来后多久会拆?有没有缓冲期?
规定没有明确期限,实践中从几周到几个月不等。 通常会有一个「执行通知」或者「限期搬迁公告」,给几天到十几天的自行搬迁时间。 缓冲期的长短,取决于: 项目进度压力、法院的执行安排、你是否在协商。 建议: 一旦知道裁定准予执行,立即启动搬迁准备与最后的协商。不要指望「还能拖很久」——执行裁定之后,主动权基本不在你手上。
执行时家里东西被损坏或丢失,能赔吗?
能,但要举证。 依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在执行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难点在于举证——东西被埋在废墟里,怎么证明原来有什么? 站内违法强拆中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案例说明: 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制作物品清单、未妥善保管,导致损失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行政机关。 但这个规则有前提: 行政机关的程序本身违法(未清点、未登记、未保管)。如果是依法执行、有清点记录,你再说「少了一件古董」,就很难获得支持。 所以执行前的清点、拍照、录像,是最有效的自保。 有条件的话,请公证处做证据保全,效力最高。
我对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还没结束,执行已经开始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会出现(因为诉讼不停止执行)。 要做的三件事: 1. 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停止执行申请书》,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说明「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房屋拆除不可恢复); 2. 同时向审理补偿决定案件的法院说明情况,请求加快审理或协调; 3. 保全证据(房屋现状、财物清单),为后续赔偿做准备。 能否停下,看法院裁量。 但申请本身是必要动作——不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停。
整个过程下来,最应该抓住的关键点是什么?
三件事,按重要性排: 第一,别错过期限。 补偿决定的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复议后起诉十五日。所有权利都建立在「期限内行动」之上,错过期限,实体上再有理也难救济。 第二,让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就。 只要在期限内启动了复议或诉讼,政府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这个窗口期是谈判真正有效的时间。 第三,在法院审查阶段提交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 司法解释第六条给了七种情形,把你的情况对应到具体项上,配上证据——这是唯一一次能让法院实质审查的机会。 这三件事做完,剩下的就是谈判与止损。 不要指望「拖」能解决问题,拖延只会让选择越来越少。
三点提示。
第一,「司法强制搬迁」与「行政强制拆除」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前者针对合法房屋、有补偿、须经法院审查;后者针对违法建筑、无补偿、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接到任何文书,先看名称和依据,判断自己在这条路的哪一段。
第二,法院审查的七种情形(司法解释第六条),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抗辩清单。 提交意见时逐条对应、附证据,比泛泛陈述困难有效得多。其中第三项(公平补偿、基本生活保障)与第五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常用。
第三,「先补偿、后搬迁」是底线(条例第二十七条)。 补偿未落实就执行,属于违法。但主张时要具体:哪一项没到位、多少钱、什么证据。 泛泛说「没补偿」,一句「已专户存储」就挡回来了。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词条所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依 2011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版本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 号)条文,依 2012 年 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3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3 月 26 日公布、2012 年 4 月 10 日施行的版本核对。需要说明:该司法解释未规定被征收人对「准予执行裁定」的复议权(仅规定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裁定」可申请复议),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执行阶段的具体程序、执行异议的适用,另参照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执行规范,不在本词条核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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