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材公司,老板的朋友公司缺进项,请他「帮个忙开几张票」,按开票金额给三个点的手续费。他一共开了八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六十余万元,收了不到两万元好处费。案发后,公司被罚,老板个人被判刑——不是「补税罚款」了事,是实打实的刑罚。
另一家企业是买票的一方。采购时对方给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企业当时不知情,进项抵扣了。被查处后,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面临罚款。但因为能证明业务真实、款项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物实际入库,最终没有移送公安。
还有一个更小的案子。一位个体户把一本空白发票弄丢了,觉得「不就是几张纸」,没有及时报告。后来被按丢失发票处理,罚款三千元。
三个案子的量级差距很大,但底层逻辑是同一套:发票违法的责任不是「一档」,而是四档叠加——行政罚款、税款追缴、刑事处罚、信用惩戒。 而且档与档之间的分界线,往往不在金额大小,而在「发票类型」和「有没有真实交易」。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发票违法的行政责任分几档,各档罚多少; 第二,虚开专票与虚开普票,刑事责任的差距有多大; 第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什么也是虚开; 第四,丢失、转借、代开这些「小事」,分别落在哪一条。
一句话定义:发票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相应税款后果的总称;行政责任主要由《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刑事责任由《刑法》相关条文规定,税款后果则通过进项转出、成本调增、追缴税款与滞纳金实现。
构成要件
一、四档责任:行政、税款、刑事、信用
第一档是行政罚款。 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款幅度从1万元以下到50万元以下,分档设置。
第二档是税款后果。 虚开、不合规发票、异常凭证,会导致进项转出、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进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这一档往往比罚款金额更大,却最容易被忽略。
第三档是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量刑从拘役到无期徒刑。
第四档是信用惩戒。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公告之后,纳税信用评级、招投标资格、融资便利都会受影响。
四档可以同时发生。 一个虚开案子,可能是:补税加滞纳金(第二档)、罚款(第一档)、判刑(第三档)、被公告(第四档)。 只盯着「罚多少钱」,容易低估整体代价。
二、行政责任的三档:1 万、3 万、50 万
第一档,1 万元以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列了九项情形: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税控装置开票未按期报送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数据;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处理方式是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意味着有裁量空间,首次、轻微、主动改正的,可能不罚。
第二档,1 万至 3 万。 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还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档的特殊之处在于「情节严重」的加重。 同类行为,情节轻的1万元以下,情节重的1万至3万。 判断情节,通常看数量、次数、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否配合处理。
第三档,5 万至 50 万。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条,罚则结构相似。
第三十五条针对虚开: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针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针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档之外还有一条特殊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的罚款基数是「他人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不是「虚开金额」,两套基数可能差很多倍。
三、虚开的两条刑事线:按发票类型分,不按金额分
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条判断。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量刑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针对的是「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也就是普通发票。 量刑两档:情节严重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条的分界线是发票类型,不是虚开金额。 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哪怕金额不大,适用的也是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再大,适用的也是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普票没关系」的想法,错在以为只有专票才入刑——普票也入刑,只是量刑档次不同。
两条都规定单位犯罪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所以「公司行为、个人不担责」的想法也不成立。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还定义了虚开的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一项,把「买票方」直接写进了虚开。 这就是开头第二个案子里,那家企业虽然「不知情」却仍要面对虚开指控风险的原因。 能不能脱身,取决于能不能证明「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善意取得。
四、善意取得:一个需要证据支撑的抗辩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是一个法定免责条款,而是一种事实抗辩。 核心是证明三件事:交易真实、付款真实、发票由对方提供且自己不知情。
交易真实,靠合同、订单、验收单、出入库记录、运输单据。 付款真实,靠对公账户转账记录,且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 不知情,靠交易过程符合常规——价格没有明显异常、对方有实际经营场所、有正常的业务接洽记录。
三件事缺一件,抗辩就会打折扣。 尤其是「付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资金回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这三点是认定「应当知道」的常见依据。
善意取得成立的后果,通常是不按虚开定性、不移送刑事,但进项仍需转出、成本可能不得扣除。 换句话说,善意取得解决的是「罚不罚人」的问题,不解决「税要不要补」的问题。 这两件事要分开预期。
五、其他发票犯罪:四条容易忽略的罪名
第一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与虚开的区别在于:虚开是「开出不真实的票」,非法出售是「卖出真实的空白票」。 两者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单独成立。
第二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买真票与买假票都在这一条里。 买来之后又虚开的,按虚开处理。
第三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针对的是普通发票的制造、出售环节。
第四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最容易被低估。 「我只是收着,没有开、没有卖」,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明知」是主观要件,但持有大量伪造发票而不能说明来源,实践中容易被推定明知。
六、与偷税的衔接:一个行为可能适用两条线
虚开与偷税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但常常同时发生。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手段包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取得虚开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正是「多列支出」的典型形态。 所以同一批发票,可能同时触发: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虚开行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责任,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专票罪,或者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
三条线不是「选一条」,而是各按各的构成要件判断。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行政处罚按虚开与偷税分别作出,刑事部分则按「处罚较重的规定」或者数罪并罚处理,具体要看案件事实与司法认定。
还有一条衔接容易被忽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这是一项管理措施,不是处罚,但对企业经营的即时影响比罚款更直接。
七、四个「小事」的准确落点
第一件,丢失发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本身即构成违规,不因「不是故意」而免责。
第二件,转借发票。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第三十七条处罚,起点是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借几张给朋友」的代价,远高于多数人的预期。
第三件,非法代开发票。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区分「税务机关依法代开」与「非法代开」:前者是法定程序,后者是没有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开票。
第四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三条第六项,1万元以下。 收据、白条、内部单据入账,都属于这一项。 这一项在中小企业中发生频率很高,也最容易被忽视。
四件事的共同点是:都不涉及「虚开」,但都有明确的罚则。 「不是虚开就没事」是错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覆盖的行为类型,比多数人想象的宽。
八、量刑的三个变量:数额、情节、地位
同样是虚开,判决差距可能很大。影响量刑的变量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变量是数额。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用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档次,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并以现行有效的解释为准。 这意味着数额是量刑的基础坐标,但它不是唯一坐标。 数额接近临界点时,其他情节的权重会明显上升。
第二个变量是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与数额并列的入罪与加重条件。 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多次虚开、虚开后拒不配合、利用虚开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个变量是地位与作用。 虚开的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不同,量刑也不同。 职业卖票的、居中介绍的、偶尔帮忙的,三者的主观恶性与作用大小差别明显。
除了三个变量,还有一组从宽情节值得注意: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挽回损失。 这些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往往比争「数额差几万」更实际。 尤其是补缴税款与挽回损失,在不少案件中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要提醒的是,虚开类犯罪的从宽空间与逃税罪不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规定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初犯免责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专票罪没有这样的条款。 所以「补税就能免刑」的经验,不能套到虚开案件上。
九、企业的三道闸:事前、事中、事后
第一道闸在事前,管住「开出去」。 开票要有真实业务对应,品名、金额、数量与实际一致; 不为他人代开、不按对方要求变更品名金额、不参与「走票」; 空白发票不跨区携带、不转借、不交给无关人员保管。
第二道闸在事中,管住「收进来」。 收到发票先查验真伪,核对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是否一致; 付款走对公账户,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时要求书面说明; 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交易,提高警惕并留存业务合理性证据。 这一道闸最容易被忽略,因为「收票」这个动作往往由业务部门完成,财务只做事后入账。
第三道闸在事后,管住「出了问题怎么办」。 发现取得虚开发票的,第一时间做进项转出,不要等被查出; 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的,尽快换开; 不能换开的,准备完整的业务真实性证据链。 主动处理与被动等待,在裁量上的差别是实实在在的。
三道闸里,第二道闸的性价比最高。 开出去要主观故意,收进来很多时候是疏忽; 而疏忽造成的后果,一样要补税、一样可能被移送。 把供应商准入、发票查验、付款核对这三件事做成流程,能挡掉大部分风险。
还有一件事值得单独说:不要把「税务筹划」做成「发票安排」。 真实的业务安排、合理的商业目的、完整的证据链条,是税务筹划; 没有业务支撑,只在票据上做文章,是虚开。 两者的分界线不在合同写得多漂亮,而在业务是不是真的发生了。
十、三笔账的对比:罚款、补税、罚金
一起发票违法案件,企业实际要付的钱通常由三部分组成,量级差别很大。
第一笔是行政罚款。 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七条的罚款,从1万元以下到50万元以下,是「定额区间」式的罚款,与虚开金额或者涉案税款不完全挂钩。 这也是为什么「虚开一万以下罚五万」和「虚开一个亿罚五十万」在条文上都成立——罚款有上限,不完全按比例。
第二笔是税款与滞纳金。 进项转出、成本调增带来的补税,加上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笔往往比罚款大。 滞纳金按日累积,时间越长,金额越可观。 很多企业算完罚款觉得「还能承受」,算完滞纳金才发现真正的大头在这里。
第三笔是刑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罚金是「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这样的区间,与自由刑并处。 罚金之外,还有自由刑的成本,以及单位犯罪对经营资格、融资、招投标的长期影响。
三笔账的排序,通常是:补税加滞纳金最大,行政罚款次之,刑事罚金再次,但刑事罚金背后的自由刑与附随后果最重。 评估风险时按这个顺序算,才不会本末倒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虚开的刑事责任按发票类型分线,不按金额分线,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普通发票适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七年,「普票不判刑」是错误认识;第二,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明确列为虚开行为之一,买票方与卖票方同属虚开,能否脱身取决于能否证明交易真实、付款真实且不知情,这是事实抗辩而非法定免责;第三,行政罚款的基数有两套,第三十五条按虚开金额,第三十九条按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倍以下,两套基数可能相差数倍,评估成本时不能只算前者。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概念 | 指向 | 核心法条 | 与本词条的分界 |
|---|---|---|---|
| 发票违法责任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各类责任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 本篇主题,覆盖行政与刑事 |
| 虚开 | 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行政与刑事双轨,按发票类型分线 |
| 非法代开 | 无资格主体替他人开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与税务机关依法代开不同 |
| 非法出售发票 | 出售真实发票或者伪造发票 |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 针对「卖票」环节,不是「开票」 |
| 持有伪造发票 | 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 |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 不要求开出或者卖出,持有即可能构成 |
| 偷税 | 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 与虚开可能竞合,分别判断 |
| 善意取得 | 不知情且业务真实 | 事实抗辩,非法定条款 | 影响定性与移送,不减免补税义务 |
| 停止发售发票 | 收缴发票或者停供 |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 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
这张表里最需要分清的是「虚开」与「非法出售」。 虚开的对象是「内容不真实的发票」,非法出售的对象是「发票本身」。 卖真空白票不构成虚开,但构成非法出售; 开假内容的票不构成非法出售,但构成虚开。 两者可能同时成立,但罪名不同、量刑不同。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发票类型。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刑事责任的档次差一个量级。 判断清楚类型,才知道风险量级。
第二步,梳理有没有真实交易。 合同、订单、验收、出入库、运输、付款,六项证据形成链条。 有真实交易的,重点转向「是否知情」;没有真实交易的,重点转向「金额与情节」。
第三步,核对资金流。 付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是否通过对公账户、有没有资金回流。 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最直接的证据之一,也是最难解释的。
第四步,评估行政与刑事两条线。 行政上可能面临虚开罚款、偷税罚款、进项转出、滞纳金; 刑事上可能面临虚开专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 两条线分别评估,不要以为「补税罚款就能了事」。
第五步,主动处理优于被动等待。 发现取得虚开发票的,尽早做进项转出、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主动处理的裁量空间,明显大于被查处后处理。
第六步,出现「移送」字样,立即让律师介入。 移送意味着性质从行政转为刑事,可用的空间与手段完全不同。 越晚介入,能调整的越少。
第七步,把「小事」也管住。 丢失发票及时报告、空白发票不跨区携带、不转借、不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些行为的罚则不高,但发生频率高,累积起来同样是成本。
常见问题
帮朋友开了几张发票,收点手续费,问题大吗?
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专票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收手续费属于典型的「为他人虚开」,同时有违法所得。
虚开普通发票也会判刑吗?
会,但适用不同条文。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轻于专票,但不是「不判刑」。
我们是被开票方,不知道是虚开,也要担责吗?
要看能否证明善意。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列为虚开行为之一,形式上买票方也在条文里。能否脱身取决于能否证明交易真实、付款真实、不知情也不应当知道。这是事实抗辩,不是法定免责。
善意取得成立,是不是就不用补税了?
不是。善意取得解决的是「罚不罚人、移不移送」的问题,不解决「税要不要补」。进项仍需转出,成本可能不得税前扣除,税款与滞纳金仍要承担。两件事要分开预期。
虚开金额不到一万,会怎么处理?
按第三十五条,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罚款的起点与金额大小不是线性关系,一万以下的虚开,罚款上限仍是5万元。
丢失发票为什么也要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丢失本身即构成违规,不因「不是故意」而免责。
把发票借给别的公司开,会怎么罚?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起点就是1万元。
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会被罚吗?
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一项在中小企业中发生频率很高。
虚开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罚款怎么算?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这个基数与第三十五条的「虚开金额」是两套,可能相差数倍。
公司被罚过两次发票违法,会有什么额外后果?
可能被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公告之后,纳税信用、招投标资格、融资便利都会受影响,这一层代价往往被低估。
三点提示。第一,虚开的刑事责任按发票类型分线而不是按金额分线,专票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普票走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七年,「普票不判刑」是彻底错误的认识;第二,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写进了虚开行为,买票方与卖票方同属虚开,能不能脱身取决于交易真实、付款真实、不知情三项能否证明,而善意取得只影响定性与移送,不减免补税义务;第三,行政罚款有两套基数,第三十五条按虚开金额,第三十九条按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倍以下,评估成本要把两套都算上,只算前者会严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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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管专票虚开,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管普票虚开,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管持有伪造发票。
- 虚开发票:站内与虚开相关的问答与案例汇编,行政处理与刑事认定的衔接点都在这里。
- 开具普通发票的内容能按对方要求开吗:日常业务中最常见的合规疑问,答案是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 发票开错、丢了怎么办:作废红冲、丢失补证、拒开投诉,把发票全流程的风险点串起来。
- 刑事立案标准查询器:按罪名查立案追诉标准,评估虚开金额对应的刑事风险量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