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逃税,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行为。这个罪名最特殊的地方,是刑法给了一条行政前置的出罪通道: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五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刑法上的罪名是逃税罪。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两类人的构成条件不同。 纳税人适用第一款,要求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适用第二款,采取同样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这个区别在代扣代缴场景里很关键,很多企业财务误以为自己只是扣缴义务人就可以免责。
二、欺骗、隐瞒手段有六类具体情形,由司法解释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与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三、“不申报”也有明确界定,不是所有不申报都构成。 同条第二款规定三类: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注意第二类要求“经通知而不申报”,没有通知的不构成本项。
四、数额与比例是两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一款要求“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第二档要求“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两个条件是与的关系,只有数额没有比例、或者只有比例没有数额,都不能入罪。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很多案件只算了绝对数额。数额层级的通用规则,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是这类案件最技术化的争点。 比例的分母是应纳税额,不是营业额、不是收入、不是开票金额。不同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不同,跨税种、跨年度的归集方式也有规则。计算口径一改,比例可能从百分之三十降到百分之十以下,直接出罪。
六、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明确这一规则。累计的前提是“未经处理”,已经补缴、已经处罚的部分原则上不重复计算。跨年度累计时要注意各年度的应纳税额分别计算,不能把几年的应纳税额简单相加作为分母。
七、行政前置程序是法定出罪通道,这是本罪最重要的特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个动作缺一不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八、这条通道有时间节点,司法解释把它明确到“公安机关立案前”。 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表述都很硬。
九、五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这条通道的例外。 只要五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就不能适用出罪通道,即使补缴也不再免刑。这个记录要提前查清,不能等到补缴完了才发现不符合条件。
十、逃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逃税是少缴自己应缴的税;虚开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可能是为了帮他人抵扣,也可能是为了虚增业绩。虚开但不骗抵税款、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二零二四年司法解释给出了出罪空间,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篇。两类案件的处理逻辑完全不同,税务领域的其他规则可参见税务办税专题。
十一、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区别在有没有实际缴税。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用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税款的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这个分段规则写在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是这类案件的必查条款。
十二、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但实务中真正被追责的是决策者与财务负责人。 公司逃税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普通会计按老板指令做账、不知情、无额外获利的,有主张排除的空间;主动设计逃税方案、制作两套账的,风险最高。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逃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骗取出口退税 | 漏税、欠税 | 合理避税 |
|---|---|---|---|---|---|
| 行为本质 | 少缴自己应缴的税 | 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 骗取国家退税款 | 非故意的少缴或者拖欠 | 利用合法政策降低税负 |
| 主观 | 故意,欺骗隐瞒 | 故意 | 故意 | 无故意或者过失 | 合法意图 |
| 是否要求比例 | 是,百分之十或三十 | 否,按税款数额 | 否,按骗取税额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法律后果 | 刑罚,有行政前置出罪 | 刑罚 | 刑罚 | 补缴、滞纳金、罚款 | 无 |
| 常见误区 | 以为补缴就一定免刑 | 与逃税混同 | 与逃税混同 | 与逃税混同 | 与逃税混同 |
逃税与漏税、欠税,差在主观故意。 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资金困难导致欠缴,属于漏税或者欠税,补缴加滞纳金即可,不构成犯罪。逃税要求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比如两套账、阴阳合同、虚列支出。这个区别在实务中经常被模糊处理,办案机关容易把“少缴了”直接等同于“逃税”。
逃税与合理避税,差在手段是否合法。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用低税率、调整交易结构,属于合法避税。伪造材料骗取税收优惠、虚构交易骗取抵扣,属于逃税。界线在于有没有虚构事实,不在于税负高低。
逃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护的法益不同。 逃税保护的是国家税收收入,虚开保护的是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后用于抵扣,可能同时构成两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虚开但未用于抵扣、未造成税款损失的,按虚开处理。这类竞合关系在实务中很复杂。
逃税与骗取出口退税,差在有没有真实缴税。 完全没有缴税、纯靠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按骗取出口退税处理,法定刑更重;缴了税再骗回来,所缴部分按逃税、超出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这个分段规则经常被忽略,直接影响量刑。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算清两个数:逃税数额与应纳税额。 逃税数额按少缴的税款计算,应纳税额按各税种分别计算后归集。核定税额与进销项时,可先用增值税与附加税费计算器复核一遍。两个数都要有账册、申报表、完税凭证支撑。比例算错,整个案件的基础就错了。
第二步,核对计算口径与年度归集方式。 跨年度的,按年度分别计算比例;跨税种的,按税种分别计算。不能把几年的应纳税额简单相加作为分母。这一步常能发现比例被高估的问题。
第三步,第一时间确认是否还有行政前置的空间。 如果税务机关尚未下达追缴通知、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立即补缴税款、滞纳金,配合行政处罚。这是本罪最重要的一条出路,动作要快、要全,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步,查清五年内的处罚记录。 到税务机关调取历史处罚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五年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例外情形。有这个记录的,出罪通道关闭,辩点要转向数额、比例、主观故意。
第五步,区分故意与过失。各类罪名的大致量刑区间,可对照常见罪名与后果一页先做预估。 收集财务制度、记账依据、税务咨询记录、同行做法,用来说明没有欺骗隐瞒的故意。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属于漏税而非逃税。这一层的证据往往被忽略,实际上是最根本的辩点。
第六步,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公司决策、入公司账、为公司利益的,主张单位犯罪,把责任压缩到决策层与财务负责人。普通会计按指令做账、不知情、无额外获利的,主张不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步,评估与虚开、骗税的竞合。 同一笔业务可能同时涉及逃税与虚开,要分别评估,看哪个罪名更重、哪个辩点更有利。虚开但不骗抵税款、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二零二四年解释给了出罪空间,要用足。
第八步,把补缴与合规整改做成书面材料。 补缴凭证、滞纳金缴纳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合规制度整改报告,整理成册提交办案机关。这类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是否起诉影响很大。行政程序前置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给出了具体尺度。
常见问题
问:把钱补上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不一定。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五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立案后再补缴只能作为从轻情节。
问:公司逃税,会计会不会被判?
答:看作用与知情程度。按老板指令做账、不知道是逃税、没有额外获利的,主张不构成犯罪有空间;主动设计两套账、制作虚假凭证、参与分成的,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负责人通常风险最高。
问:只是少申报了一部分收入,会被认定逃税吗?
答:要看是不是故意、数额与比例是否达标。隐瞒收入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但还要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达不到的,按补缴加罚款处理,不构成犯罪。
问:阴阳合同算逃税吗?
答:算。司法解释明确把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列为欺骗、隐瞒手段。股权转让、房产交易、演艺合同领域这类做法最集中。
问:税务机关没通知我补缴,直接移送公安了,怎么办?
答:解释第三条明确,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程序性的抗辩点。如果确实没有收到追缴通知就被立案,应当立即提出,并要求补充履行行政程序。
问:补缴之后还能被追诉吗?
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能。但如果五年内有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就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补缴也不能免刑。另外,立案后才补缴的,不能适用出罪条款,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逃税的数额标准、比例计算与行政前置程序在个案中差异较大,涉税事项须以现行税法与司法解释为准。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