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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与抚养关系变更:10 个最常问的问题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探望权会被中止吗?爷爷奶奶能不能探望孙辈?抚养权判出去还能变更吗?不给抚养费能否改抚养权?孩子满八周岁能自己选吗?这一组讲清探望与抚养关系变更。

1离婚后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我能怎么办?

先给结论:您有探望权,对方不让看是违法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拒不配合的,您可以先协商、请社区或者调解组织出面,也可以就探望权单独起诉,或者依据已有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这里要提醒一句:法院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人,会通过罚款、拘留、纳入失信等措施促使对方配合,而不是直接把孩子抱走。所以别用抢孩子的方式对抗,那样反而让自己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探望权会被中止甚至取消吗?什么情况会?

先给结论:会,但必须有法定事由,而且一般由法院裁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恢复探望。要注意,这是暂停而不是永久取消,一旦中止的理由消失,还可以申请恢复;实践中常见的理由,是探望方存在酗酒、暴力、教唆违法犯罪等明显危害孩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能不能要求探望孙辈?

先给结论: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探望权,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支持。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原则上只有父母才能主张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在列。所以在父母都在、又都反对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想单独主张探望孙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如果孩子的父或者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老人长期实际抚养、照顾过孩子,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维护亲情稳定的角度,部分法院会酌情支持老人的探望请求。结论就是:能不能,关键看有没有这些特殊背景,光凭血缘一般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抚养权判给一方后,另一方还能要求变更吗?

先给结论:能,但要符合法定情形。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就是说,变更不是想变就变,要有实实在在的理由和证据。动作上:把孩子的生活现状、对方失职的证据、您自己的抚养条件准备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5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先给结论:法院只有一个总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已经判归一方后想变更,法院同样围绕怎样对孩子最好来判断:比如现在的抚养人对孩子明显不利、孩子本人(满八周岁)愿意换、另一方抚养条件更好,都会纳入考虑。这里的“好”不只是谁钱多,还包括谁能给孩子更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有没有不良嗜好或者暴力倾向等。所以要打变更官司,与其比谁更富,不如拿出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的具体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6一方长期不给抚养费,能拿这个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先给结论:光不给钱通常不足以直接变更抚养权,但可以通过另外两条路解决。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对方长期不付,您可以直接起诉追索,或者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至于变更抚养权,只有当长期不付升级为不尽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时,法院才可能支持变更。另外要提醒:一方不给抚养费,不能成为另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理由,两者是两码事,别用你不给钱我就不让看互相报复,那样双方都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孩子满八周岁,能不能自己决定跟谁生活?

先给结论:不能自己说了算,但法院必须尊重他的真实意愿。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是重要因素,甚至常常起决定作用,但最终还是由法院综合判断,而不是孩子一句话就定。实践中法院可能单独询问孩子,甚至做心理评估,尽量排除大人的诱导。所以与其提前教孩子该怎么说,不如把双方真实的抚养条件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抚养费能不能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该怎么申请?

先给结论:都能,但要有正当理由。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在下列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反过来,给付方因收入明显下降、患病等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支付的,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申请方式上,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动作建议:把孩子的实际开支凭证、对方的收入情况等准备好,用证据说话,别只讲物价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9孩子改随我的姓,对方能因此不付抚养费吗?

先给结论:绝对不能。自然人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子女随母姓、随父姓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姓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更关键的是:抚养费和姓氏是两回事。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改姓、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再婚而免除;因此,对方以孩子改了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您可以照常起诉追索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当然,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实践中通常要求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擅自变更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先沟通、必要时咨询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0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到底该怎么约定和执行?

先给结论:可以,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双方完全可以把这一段时间跟爸爸、那一段时间跟妈妈写进协议,或者请法院确认。要点在于约定要具体:交接的时间地点、谁负责接送、学费医疗费怎么分担、一方临时有事怎么调整、节假日怎么安排,越细越不容易吵。执行中一方不按约定交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处理。要提醒的是,轮流抚养对双方配合度要求高,如果两人关系紧张,往往不如一人直接抚养、另一人探望来得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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