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替考,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会。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由刑法规定,覆盖组织作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责任人可能是组织者、帮助者,也可能是替考的双方。情节轻、未达到刑事门槛的,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成绩取消、罚款、拘留等后果。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前提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普通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 ② 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都可能被追责。 ③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由刑法规定,具体罪名由“两高”确定。 ④ 责任主体不限于组织者:帮助者、提供器材者、出售答案者乃至替考双方,都可能是责任主体。 ⑤ 未达到刑事门槛的,可能被取消成绩、停考,或被罚款、拘留。

一、先看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并非所有的考试作弊都由刑法评价。刑法把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法律直接设立的各类国家考试;学校内部考试、培训机构的测试一般不进入刑法评价范围。

同一套作弊手法,在国家考试中可能触及刑事责任,在一般考试里通常只按考试纪律处理。因此,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判断的第一步。

二、哪些行为要担刑责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都可能被追责:组织作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需要强调的是,帮人传递、提供器材、售卖答案同样可能被追究,作用不同只影响责任轻重,不能因为“只是帮忙”就当然免责。

组织作弊和替考撞在一起怎么算账,案例库有直接裁判: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3-1-248-001 · 案号 (2021)津01刑终591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组织考试作弊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不应被组织行为所吸收。这是因为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是行为人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在不同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主观上除意图通过组织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外,还希望通过找人替考使自己获得受教育的利益,二者在所获利益方面存在区别,应该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2.家长为自己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实践中有家长作为居间方为自己的孩子寻找“枪手”代替考试,居间活动的方式包括介绍、沟通应考者与替考者双方的关系,参与传递、拟定谈判条件,甚至帮助报名、采集信息、现场确认等。在此种情形下,对家长行为性质的认定,应着重审查家长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给你的启示组织作弊又安排替考的,两个罪分别评价、数罪并罚;家长替孩子找“枪手”同样构成代替考试罪——“为孩子好”在刑法上不是免责事由。替考一旦查实,考生、枪手、居间的家长都可能被追究刑责。

三、替考双方也跑不掉

替考是最常见的形式。刑法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有相应规定,请人替考的考生和顶替的“枪手”都可能被追责;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替考可罚。

四、够不上刑事的,还有行政层面

对于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刑事门槛的行为,教育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相应后果:考生有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携带使用作弊器材、抄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行为的,可被取消成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考一至三年;组织作弊、提供器材、代替他人考试的,公安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拘留。

注意避坑

一是别把“国家考试”理解得太窄,依法设立的国家考试都在内。 二是“只是帮忙传个话、递个设备”也可能被追责。 三是替考既害人害己,还可能同时面对刑事和行政两重后果。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一)组织作弊的;
  •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组织作弊的;
  •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一句话总结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的刑事责任,前提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帮助、出售答案、替考双方都可能被追责,不构成犯罪也要面对成绩取消、罚款、拘留等后果。

延伸阅读

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怎么区分,量刑差别有多大?;自首、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吗?;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各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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