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东组织考试作弊案
一、案情速览
陈某东得知黎某攀能在驾照科目一考试中作弊,把三名学员介绍过去,收二点五万元、转交一点八万元;两名学员在考场作弊被查获,一人未考成。
辩护空间在于:驾照考试是不是刑法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院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科目一是其组成部分,罪名的适用范围当然覆盖。
陈某东系从犯,判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七千元没收上缴国库。规则确立:驾照考试组织作弊入刑有据,「包过」中介与组织者同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其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组织作弊者介绍学员、居间牟利的行为属于组织作弊的共同犯罪;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万五千元的「包过」生意
案情是一条简单的中介链。二〇二一年二月,陈某东得知黎某攀有办法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中作弊带人通过,便动了牟利的心思:把自己手上过不了科目一的学员杨某荣、陈某波、周某成介绍给黎某攀,向三人共收二点五万元,转手给黎某攀一点八万元——居间差价七千元就是他的利润。二月二十二日,陈某波、周某成在垫江某考场由黎某攀等人组织作弊应试,陈某波当场被查获,周某成未能参加考试;四月二十日,杨某荣在梁平某考场作弊时也被查获。生意没做几单,考场设备与监考把链条掐断了。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卡不卡得住驾照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范围被法条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驾照考试算不算?法院的推理分两步。第一步,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证——考试的要求写在法律条文里,这部法律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二步,看组成部分:科目一是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整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部分当然也在内。两步走完,疑问消除:在科目一组织作弊,就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打击的对象。这个认定打掉了实践中「驾照考试不算国家考试」的侥幸,也让所有考试中介明白:推销科目一「包过」,不是违规,是犯罪。
中介为什么也是「组织作弊」
陈某东没有进过考场、没有操作作弊器材,他做的事只有一件:介绍学员。但共同犯罪的评价不按分工远近算——组织作弊是一个整体事业,有出资的组织者、有器材的技术者、有拉客的居间者,缺了任何一环生意都做不成。陈某东主动物色对象、收取费用、完成交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从犯;从犯地位加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换来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从宽判决,但违法所得七千元一分不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给从业者的算账逻辑很清楚:居间一单赚七千元,刑期六个月起,罚金一万元——科目一考试费用不过几十元,任何「包过」报价与合法成本之间的差额,就是刑事风险的定价。
考试作弊产业链的打击图谱
本案结合司法解释可以拼出完整的打击图谱。组织者与器材提供者:组织考试作弊罪正犯,情节严重(如高考、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跨省大规模作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居间介绍者:共同犯罪,按作用大小处罚——本案陈某东的角色就是他们的镜子。作弊考生本人: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成绩作废、禁考等行政后果难免,部分情形可能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其他罪名。对驾培行业:招生宣传中出现「包过」「不过退费」话术的要警惕,若背后是作弊安排,驾校与教练同样可能被卷入共犯链条。对考生:花两万多买一个本可以用几十元考试费换来的证件,代价清单上还挂着刑事案底——作弊经济学的尽头,是法庭。
三名学员、两万五千元、两个考场、两次查获——科目一的键盘还没敲热,判决书已经送达。驾照考试的考场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七个字,值六个月刑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东得知黎某攀(另案处理)能采用作弊方式帮助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不能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学员杨某荣、陈某波、周某成介绍给黎某攀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科目一考试,陈某东收取杨某荣等三人共计人民币2.5万元,交给黎某攀人民币1.8万元。在黎某攀等人的组织下,2021年2月22日,陈某波、周某成在重庆市垫江县某考场通过作弊的方式参加科目一考试,陈某波在作弊现场被查获,周某成未能参加考试;2021年4月20日,杨某荣在重庆市梁平区某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作弊时被查获。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4)渝023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东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陈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组织考试作弊罪所涉考试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本案案涉考试作为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科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科目一作为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组成部分,显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综上,被告人陈某东伙同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中组织作弊,负责介绍作弊学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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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渝0231刑初171号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48-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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