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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苏09民终2396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赠与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4-06-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徐某华与王某飞二〇〇六年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六岁的女儿王某某所有,房屋未办过户。二〇二〇年房屋被征收,王某飞独自领走八十九万余元补偿款,主张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可撤销、还要扣减抚养支出。

法院驳回全部抗辩: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一揽子安排,赠与条款不可任意撤销;房屋征收灭失后补偿利益归女儿;抚养支出与补偿款是两回事,不得扣减。

判王某飞支付补偿款八十九万余元及利息。规则确立: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权利未转移也不许反悔——这是婚姻解除的对价,不是普通赠与。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属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的,不予支持。

赠与房屋因征收而灭失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是履行抚养义务,主张从补偿款中扣减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八年后反悔的离婚协议

时间跨度是本案的第一观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某华与王某飞协议离婚,白纸黑字写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六岁的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女儿直至其工作,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飞名下,没有办过户。十八年过去,王某某已是研究生;二〇二〇年九月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走八十九万余元补偿款,女儿多次追索无果,母亲徐某华代女儿起诉。王某飞的三连抗辩也很有代表性:房子是我婚前个人财产,赠与没过户就能撤销;拆迁时跟女儿约好平分补偿款,我先代管;这些年给女儿的学费生活费二十五万多,得从补偿款里扣。三个抗辩,一个都没站住。

离婚协议的赠与为什么撤不掉

普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这是合同法的常识,也是王某飞抗辩的理论支点。但离婚协议里的赠与是另一回事:离婚协议是夫妻权衡利弊后围绕婚姻解除形成的有机整体——身份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安排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把房子给女儿,很可能与「我抚养、你不贴补费用」的抚养安排捆绑成一个对价结构;允许一方在离婚多年后单方撤销赠与,等于撕开整个协议的一角,对方基于协议作出的让步(不主张房产权益、不贴补抚养费)就全部落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因此明确:离婚后赠与人以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十八年的反悔窗口,在协议签订那天就关上了。

征收补偿是房屋的替身,抚养费是父亲的义务

另外两个抗辩的驳斥同样干脆。其一,房屋已因征收灭失,补偿款八十九万余元是房屋价值的形态转化——原物不存在了,但赠与利益以补偿金的形式延续,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所称「平分、代管」没有证据支持,代管更不等于所有。其二,抚养费扣减的逻辑错在混淆了两个义务:支付学费、生活费是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与赠与财产无关——二〇一七至二〇二三年王某飞转给女儿的二十五万余元,是履行义务,不是预付款,不能从补偿款里倒扣。法院还支持了利息:以八十九万余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二一年起算。父亲的爱意与义务都不能用来抵债,这是本案给所有离婚父母上的第二课。

给离婚协议起草的三条落地建议

第一,赠与条款写明不可单方撤销并尽快过户——本案房屋十八年未过户才生出这摊诉讼,若当初完成变更登记,连争议的土壤都没有;确实暂时无法过户的,可考虑办理赠与公证、明确违约责任,或在协议中写明补偿利益归属。第二,抚养安排与财产安排的对应关系写清楚——「以房换抚养」的对价结构明示出来,日后反悔的空间更小。第三,抚养费的支付留痕但别指望冲抵——法定义务就是法定义务,家庭内部的账本在法庭上只认协议与法律。对已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你的财产,征收、出售后的替代利益同样归你;对方拒不交付的,由你(或未成年时由代你主张的一方)起诉,胜诉路径清晰。离婚可以好聚好散,但签字时的每一个承诺,法律都记着账。

六岁时写进离婚协议的房子,二十三岁变成八十九万补偿款——十八年的时光没能让赠与失效,只让利息涨了几年。离婚协议上的每一个字,都是签给孩子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

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

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

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本案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其与王某飞并未约定过平分征收补偿款,王某飞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生活费,保障王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一、王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以89342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飞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苏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案号:(2024)苏09民终23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0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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