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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姜某高空抛物案

案号:(2024)鄂0192刑初253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高空抛物罪 · 一审 · 2024-05-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装修工姜某在小区四楼(约十二米)作业期间,多次把泥土、碎砖等建筑垃圾用蛇皮袋从窗户抛下。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抛物砸中楼下捡废品的李某,致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争议焦点: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入罪要件?法院从主观恶性(多次)、危险程度(四楼高度、住宅小区、出行高峰、硬质垃圾)、危害后果(实际致伤)三方面综合认定。

考虑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判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规则确立:一次抛物致人轻伤以下后果,也可能因场所、时间、物品与次数叠加而入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多次在人口密集公共区域的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并致人轻微伤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依法从宽判处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四楼窗口抛下的蛇皮袋

案情是一连串重复动作。二〇二三年八月下旬,姜某在武汉某小区二十一楼栋四〇二室做室内装修,装修垃圾怎么处理?他的办法是把小件包装纸壳、灰尘泥土、碎砖装进蛇皮袋,直接从卧室窗户往下丢——不是一次,是多次。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来钟,又一袋垃圾抛下,砸中在楼下捡拾废品的李某,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六肋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十月,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李某一万五千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二〇二四年五月判决:高空抛物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装修垃圾的正确出路是装袋下楼、投入指定清运点——省下的那几层楼的路程,标价是六个月刑期。

「情节严重」的三维拆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把「情节严重」设为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本案判决提供了标准的三维拆解模板。第一维,主观恶性:多次抛掷——不是失手掉落一个瓶子,是反复实施的作业习惯,恶性程度完全不同。第二维,危险程度,又拆三个因子:地点上,四楼约十二米符合公众对「高空」的一般认知,且抛在住宅小区这个人员流动密集的开放场所;时间上,上午九时是出行高峰,危害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物品上,泥土砖块是硬质建筑垃圾,坠落动能大。第三维,危害后果:实际致一人轻微伤。三个维度全部拉满,「情节严重」的认定水到渠成。这个模板的可贵之处在于把抽象的「情节严重」变成了可核对的清单——类案裁判可以直接对表。

轻微伤为什么够格入罪

一个常见的疑问:只造成轻微伤,为什么构成犯罪而不是治安处罚或民事赔偿?关键在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人身伤害后果只是情节认定因素之一而非全部。本案即便没有砸中李某,「多次、小区、高峰时段、硬质垃圾」的叠加也足以支撑情节严重——后果只是把本已成立的危险性坐实了。与之对照:一次偶发抛物、物品轻软、场所无人、未造成损害的,可能只构成侵权或违反治安管理。轻与重的分界不是伤情鉴定书,而是行为的整体危险画像。这也解释了量刑的宽严逻辑:姜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会危险性已经修复,缓刑一年既给惩戒也给出路——但罚金一千元与缓刑并不意味着代价轻微,刑事记录本身的影响会跟随很久。

装修从业者与物业的双向义务

给装修从业者与业主:装修合同里把垃圾清运写清楚——由谁清运、运到哪里、费用谁担;高层作业严禁外抛不是道德倡议,是刑法红线,工人在客户家楼下抛垃圾,业主也可能因管理失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物业与社区:装修高峰期是高空抛物的高发窗口,巡查、监控、告知三件套要跟上——本案的多米诺骨牌里,如果物业在首次发现抛物时就介入制止,后面的伤害可能避免;监控录像既是事后定罪的证据,也是事前的威慑。给所有住户:被抛物砸伤或发现抛物行为,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物证——民法典的高空抛物条款与刑法的高空抛物罪已经形成民刑衔接,楼上住户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也写进了法条。从四楼窗口到楼下路面,十二米的自由落体,法律称了它的重量。

十二米、一蛇皮袋、一根肋骨、六个月缓刑——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没有想象中高。装修垃圾下楼的路,一步都不能从窗口抄近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关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2023年8月22日9时许,姜某从上述房间的卧室窗户处,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丢向楼下,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2023年9月14日,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鄂019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姜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符合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此,“情节严重”是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入罪要件,对高空抛物罪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本案中,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被告人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可见其有较深的主观恶性。从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看,无论是行为的地点、时间,还是从抛掷的物品种类看,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地点上,姜某系从四楼(约12米)向窗外抛掷物品,其高度符合社会公众对“高空”的一般认知标准,且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地点为住宅小区,属于人员流动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筑垃圾抛落形成的危险区域具有开放性特征;时间上,姜某抛物时间为上午9时许,属于人员出行高峰期,姜某的抛掷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抛掷物品上,姜某抛掷的物品多为泥土、砖块等硬质建筑垃圾,从高空坠落蕴含巨大的危险性。从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看,姜某的抛物行为伤及被害人李某背部、胸部、致使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

综上,被告人姜某多次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从高空抛掷危险程度较高的建筑垃圾,导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件,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姜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结合当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时间、抛掷物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妥当作出判断。行为人在小区住宅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多次在人出行高峰时段抛掷建筑垃圾,造成人员轻微受伤后果的,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4)鄂0192刑初253号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5-1-26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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