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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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解释:这是一个兜底罪名,刑法不逐一列举,而要求具体案件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相当。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指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与爆炸罪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档次一览

情节门槛法定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什么刑法不设具体标准

「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取「相当性」判断: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进入本罪;达不到这一程度的,不应套用。

官方的三个明确指引

第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库编号2024-18-1-017-001)指出,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的,应结合案发时段道路、人流车流、撞击速度与次数等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第二,法发〔2009〕47号明确,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本罪定罪。第三,公通字〔2019〕1号明确,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可参阅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和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注意避坑

①本罪是兜底罪名,认定的核心是「相当性」,不相当的行为不能套用本罪,不能当「口袋罪」。 ②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发〔2009〕47号以本罪定罪,与危险驾驶罪不是一回事。 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公通字〔2019〕1号以本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没有具体行为清单?

「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用「相当性」标准,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适用,不能当「口袋罪」泛化。

醉驾撞人后继续冲撞,定什么罪?

依法发〔2009〕47号,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危险驾驶罪。

在公交车上妨害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理?

依公通字〔2019〕1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句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行为才适用,认定必须从严、不能泛化。 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放火罪怎么认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