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白话解释:这是一个兜底罪名,刑法不逐一列举,而要求具体案件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相当。
先说结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指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与爆炸罪相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档次一览
| 情节 | 门槛 | 法定刑 |
|---|---|---|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 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为什么刑法不设具体标准
「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取「相当性」判断: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进入本罪;达不到这一程度的,不应套用。
官方的三个明确指引
第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库编号2024-18-1-017-001)指出,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的,应结合案发时段道路、人流车流、撞击速度与次数等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第二,法发〔2009〕47号明确,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本罪定罪。第三,公通字〔2019〕1号明确,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可参阅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和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①本罪是兜底罪名,认定的核心是「相当性」,不相当的行为不能套用本罪,不能当「口袋罪」。 ②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发〔2009〕47号以本罪定罪,与危险驾驶罪不是一回事。 ③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公通字〔2019〕1号以本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没有具体行为清单?
「其他危险方法」无法穷尽列举,刑法采用「相当性」标准,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才能适用,不能当「口袋罪」泛化。
醉驾撞人后继续冲撞,定什么罪?
依法发〔2009〕47号,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造成重大伤亡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危险驾驶罪。
在公交车上妨害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理?
依公通字〔2019〕1号,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句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行为才适用,认定必须从严、不能泛化。 相关情形还可参阅放火罪怎么认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