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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新申请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案号:(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赔偿 · 二审 · 2024-06-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赵某新因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被立案,一万四千余公斤胖头鱼被要求在冷库封存不得转移;鱼已冷冻数月属易腐物品,公安机关既未查验评估也未变卖提存价款,四个月后鱼腐烂变质被销毁。后赵某新再审改判无罪。

争议焦点: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管理处置不当,能否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维持: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致财物损毁的,属于违法扣押,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六十二万七千余元。规则确立:扣押易腐涉案财物的机关负有及时查验、评估、变卖提存的作为义务——不作为同样是违法。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侦查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或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未按规定及时查验、评估、变卖或提存价款,致使财物毁损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依法变卖、拍卖并提存价款,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作为义务;未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财物损毁的,以不作为方式侵犯财产权,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万四千公斤鱼的四个月冷库生涯

案情从一批鱼开始。赵某新二〇一二年底购进胖头鱼一万四千余公斤,存入松原某冷库,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标识的包装袋包装销售。二〇一三年八月,经举报查实鱼并非查干湖出产,因案值较大移送公安,九月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赵某新被刑拘;公安向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保管涉案鱼、禁止擅自转移。问题在这里埋下:这批鱼已被冷冻数月,属于容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冷库同年十一月报告鱼已开始腐烂变质,十二月公安将鱼销毁。此后赵某新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五年,申诉后二〇二二年再审改判无罪。无罪之后回头算账:那批被扣押保管至销毁的鱼,损失谁来赔?

不作为的「违法扣押」如何认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列为赔偿事由,但本案公安并没有「乱扣」——它扣了、也委托了保管,问题出在没做该做的事。公安部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了明确义务清单:对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等物品,权利人明确的,经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价款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样要求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批准后拍照录像、委托变卖拍卖、价款暂存待诉讼终结处理。法院的逻辑因此顺理成章:扣押易腐财物时,机关负有及时查验、评估、判断是否变卖提存的作为义务——本案鱼在扣押时已冷冻数月,风险显而易见,公安未开展任何一项工作,最终财物损毁。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导致财产损失,就是「违法扣押」——违法不只是乱作为,还包括该作为而不作为。

再审无罪与国家赔偿的接力

程序的完整闭环值得细看。刑事线:一审判五年、二审维持、申诉、再审改判无罪——实体责任归零。赔偿线:赵某新申请国家赔偿,公安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省公安厅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撤销两个决定,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给付财产损害赔偿金六十二万余元。公安申诉到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被驳回——维持原赔偿决定。两个程序接力完成了一个完整命题:刑事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过程中的财产损失可以不了了之;扣押行为独立于最终定罪接受合法性评价。对遭遇过刑事追诉的当事人,这条接力路线图很重要:再审无罪之后,国家赔偿的申请、复议、赔偿委员会决定,每一道程序都有独立价值,别因为刑事程序的漫长而放弃财产权利的追讨。

给执法办案与当事人的双份清单

给侦查办案单位:涉案财物管理是刑事执法的高频追责点——接收时登记造册、拍照录像只是起点;对鲜活易腐、易贬值物品(食品、车辆、股票、临期票据),第一时间启动查验评估,该变卖的报批变卖、价款提存,判决后再处理;「等案件办完再说」的拖延思维在易腐物品上等于放任损失。给当事人:被扣押财物的状况要主动留证——入库时间、封存通知、物品状态照片;财物贬值损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处置,这些记录是国家赔偿程序里的因果链证据。给立法与监督层面:本案把「管理处置不当」纳入违法扣押的赔偿射程,等于给全部办案机关立了一条硬规矩——扣得下,就要管得好;管不好,国库买单之外还有追责。一万四千公斤胖头鱼的教训,冻在冷库里也该化了。

鱼在冷库里烂了四个月,赔出来六十二万余元——刑事判决改得了无罪,改不掉扣押机关的保管义务。该变卖时不卖、该提存时不动,不作为的违法,国库照单全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赔偿请求人赵某新从吉林省长春市某市场购进案涉胖头鱼14262.5公斤,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分批运至吉林省松原市某冷库贮存并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包装后,以查干湖胖头鱼名义销售。根据举报,松原市工商局于2013年8月1日对赵某新涉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鉴定确定案涉胖头鱼并非查干湖出产。松原市工商局认为本案销售假冒商品案值较大,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至松原市公安局处理。

松原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1日对赵某新以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同日对赵某新刑事拘留。同时,该局向存放案涉胖头鱼的某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某冷库协助保管并不得擅自转移案涉胖头鱼。某冷库于同年11月20日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宣判后,赵某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新刑满释放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再审,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赵某新无罪。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新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赵某新的国家赔偿申请。赵某新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以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对赵某新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赵某新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新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吉委赔23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二、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新财产损害赔偿金627550元;三、驳回赵某新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决定:驳回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的,能否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查封、扣押作为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管理职权的机关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直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置,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紧密相关。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财产权是否被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

本案中,案涉胖头鱼作为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属于涉案财物。因此,对案涉胖头鱼的保管和处理应当符合公安部发布的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新立案侦查后,向某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其保管案涉胖头鱼,并禁止擅自转移。此时,案涉胖头鱼已经在冷冻状态下存放数月,属于容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所以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时,均应当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但是,松原市公安局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并导致财物损毁,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在刑事侦查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未及时处置或者违法处置,致使相关财物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属于刑事违法查封、扣押,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24)最高法委赔监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5-4-10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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