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郝某东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一、案情速览
船务公司因经营困难停航,两船八十八名船员工资被欠九百五十万余元,其中三十七人还在船上。船员申请扣船并起诉;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拍卖船舶——船员不下船,拍卖就动不了。
天津海事法院选择调解破局:核查各工种工资行情与上下船时间逐一确定数额,听取金融租赁公司意见,向船员释明船舶优先权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不到三个月出具调解书,确认欠薪数额、付款期限与优先权。
船员凭调解书配合下船,拍卖顺利推进,二〇二五年一月从拍卖款一次性发放全部工资。规则确立:群体性船员欠薪可用调解一揽子确认工资与优先权,打通审判与执行的双向梗阻。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及多名船员的欠薪纠纷与船舶拍卖执行交叉时,可通过调解一次性确认各船员工资数额、付款期限及船舶优先权,为拍卖款分配提供依据,实现群体性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船员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其上船期间工资自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调解中依法不予确认。
三、赵律师点评
扣船、欠薪、拍卖三方顶牛的死结
局面是从资金链断裂开始的。船务公司光租金融租赁公司的两条船,航运市场走低后停航,船泊在秦皇岛港、曹妃甸港锚地:租金付不出(进入执行程序、面临拍卖),八十八名船员工资欠着九百五十万余元,三十七人还在船上维持基本运转。二〇二四年六月,船员申请扣押船舶后起诉,请求支付欠薪并确认对船舶享有优先权。死结摆上桌面:执行程序要拍卖船舶,评估拍卖需要船员离船配合;审判程序要确认工资数额和优先权;船员若因担心拿不到钱而拒绝下船,拍卖动不了,拍卖款出不来,钱更没了着落。三方互为前提、互相等待——这在程序法上叫执审交叉,在现实里叫谁都不肯先眨眼。
调解方案的三个精准动作
法院选择调解而不是各自审判,动作有三个。第一,事实快查: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每人的上下船时间,依法确定每人的工资数额,并判断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八十八个人的账,一笔一笔对。第二,利害关系人入席: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优先权有直接利害关系(优先权受偿顺位影响它的分配份额),法院充分听取其意见——让未来的「分蛋糕人」提前认可蛋糕的切法,避免调解书在执行分配阶段被翻盘。第三,释明消解对抗:向船员明确工资将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船员抗拒下船的根子是不信任,把优先权的法律保障讲透,对抗的基础就塌了。二〇二四年九月达成和解,调解书确认欠薪数额、付款期限与优先权。从扣船到调解书,不到三个月。
优先权的期限红线同样要讲
调解书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部分船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船舶优先权,其优先权消灭,法院依法未予确认。船舶优先权是有严格行使期限的担保权利——工资优先权自船员离船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即消灭。这条红线提醒两方面:船员被欠薪后,扣船、主张权利的动作要及时,躺在权利上睡觉,优先受偿的顺位保障就没了;法院在调解中也不因群体性案件的同情氛围而无原则确认权利——过期的优先权照旧不认,这才让调解书经得起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检验。另外,部分船员的工资仍作为普通债权确认,不影响拿钱,只是受偿顺位不同。群体的正义与个案权利的边界,在这份调解书里同时守住了。
群体性纠纷「一揽子」解法的复制要点
本案提炼出的方法可以直接移植。对法院与调解组织:群体性欠薪先画利害关系地图——劳动者、担保债权人、拍卖程序,谁受谁的份额影响,就把谁请上调解桌;工资与优先权一并确认,避免审了工资还要再诉优先权;用调解书为执行提供直接依据。对船员群体:推选代表集中主张,配合法院核算与释明,优先权期限内明确主张权利;对抗拍卖只会让所有人一起空等。对航运企业与租赁公司:停航欠薪第一时间协商工资清偿方案比硬扛成本低——船舶拍卖是大概率结局,工资优先权是法定顺位,早确认早清场,拍卖价款也不会被拖延程序侵蚀。八十八份调解书换一次全员下船,这笔账怎么算都是赢。
九百五十万元的欠薪、八十八名船员、不到三个月的调解——船下了,船拍了,钱发了。扣住的船解开容易,扣住的信任要靠一笔笔对清的工资单来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0年8月,案外人某金融租赁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将案涉两船光租给某船务公司。2023年11月,由于经营困难,某船务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某金融租赁公司的租金被诉至天津海事法院。2024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由于当时航运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某船务公司一直无法正常营运,将案涉两船停泊在秦皇岛港、曹妃甸港锚地。期间,某船务公司不仅未能如期履行上述支付租金的调解书,也无力支付案涉两船船员工资,持续拖欠含原告郝某东在内的两船共计88名船员(其中在船船员共计37名)工资总额人民币950.104287万元。
2024年6月,郝某东等88名船员先申请扣押案涉船舶,后又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某船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并确认所欠工资对涉案船舶依法享有优先权。期间,由于某船务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其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的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拍卖案涉两船。本案中两船产生的租金和工资纠纷出现了执审交叉的问题:一方面执行程序需要安排两船在船船员离船进行拍卖评估;另一方面审判程序要确定所有船员的工资数额及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若不能快速确认船员工资及优先权,在船船员可能会以极端方式拒绝下船,影响租金纠纷执行程序对船舶的评估拍卖,最终也会影响船员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经充分研判,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推一次性确认船员工资权益,避免诉累,也为债权分配及权益实现提供执行依据。
调解过程中,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不同工种船员的工资市场行情、案涉船员上下船时间等,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确定每名船员的工资数额及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某金融租赁公司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意见,并向船员明确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避免其因误解而对抗对船舶进行评估拍卖;二是通过释法明理督促某船务公司尽快核查欠付每名船员的工资具体数额,并与法院核查的工资数额进行比对,确保准确无误。
2024年9月,在法院主持下,某船务公司与88名船员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是确认欠付工资数额和承诺付款期限,二是确认船员上船期间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部分船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船舶优先权,其船舶优先权消灭,故依法未对其船舶优先权进行确认)。
该系列纠纷案从船员申请扣船、起诉,到出具调解书用时不到三个月。在船船员拿到调解书后,积极配合执行部门下船交接,加快了对船舶的拍卖执行进度。2025年1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从船舶拍卖款中一次性为相关船员发放了工资,剩余拍卖款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履行租金执行纠纷案件。船员是航运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我国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既是海事海商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也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理涉及船员权益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把握:1.在工作理念上积极践行“如我在诉”,重视并善于运用调解方式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避免因为程序性问题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对抗;
2.在工作方法上注重统筹协同,将本案与关联案件、工资事项与优先权事项等作全盘考虑,努力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避免就案办案;
3.在工作机制上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防止顾此失彼,避免保护“盲区”,如本案采用利害关系人参与工资审查机制,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和意见陈述权,有利于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也有利于找到体现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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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津72民初691号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0-6-22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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