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七十一条到第八十六条,十六条二千三百一十二字。
第九章法律责任十三条,第十章附则三条。
这一篇要说的第一个数字,是全书的极值:第九章条均一百七十一点二三,是全书十章里最高的——比第二高的第三章(一百三十四点二九)还高出近四十个字,比最薄的附则(二十八点六七)高出六倍。
第二个数字更反常:十三条法律责任里,十二条写着「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也出现十二次。
而罚款,只有两处。拘留,只有一处。
一部八十六条的法,管到最后一章,主要手段不是钱,也不是自由,是处分。
一、这一篇读最后一章
| 章 | 条号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占全书 |
|---|---|---|---|---|---|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71—83 | 13 | 2,226 | 171.23 | 28.16% |
| 第十章 附则 | 84—86 | 3 | 86 | 28.67 | 1.09% |
| 合计 | — | 16 | 2,312 | 144.50 | 29.25% |
十六章占了全书将近三成的字数,其中绝大部分在法律责任。
这也是读这部法最省力的地方:想知道违反了怎么办,只看第七十一条到第八十三条,十三条,两千二百二十六字。
二、十三条里的手段清单
把第九章的手段数一遍:
| 手段 | 出现次数 | 说明 |
|---|---|---|
| 依法给予处分 | 12 | 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追究刑事责任 | 12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令(退还、归还、改正、停止) | 12 | 针对行为本身 |
| 治安管理处罚 | 7 | 由公安机关作出 |
| 没收违法所得 | 5 | 有违法所得的 |
| 撤销(资格、证书) | 6 | 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证书本身 |
| 罚款 | 2 |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 |
| 拘留 | 1 | 第八十条 |
| 民事责任 | 2 | 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这张表最值得看的是前两行:处分十二次,刑责十二次,两个数字一样。
说明这部法的罚则设计是「对人+对罪」双轨:对公职人员走处分,对所有人留一个刑事出口。
罚款只有两处,是全章最轻的一种手段。原因也好懂:教育领域的违法行为,多数主体是学校、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些主体,罚款不如撤资格有用。
三、第七十一条:两种情形,都对着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六字,两款,两种情形:
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不给钱」,处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种是「乱花钱」,处理机关是上级机关。
两个处理机关不一样:不给钱,同级政府自己纠正;挪用克扣,上级机关来管。这个设计的用意是:自己不给自己发钱,得由同级政府来督;自己乱花自己的钱,得由上级来看。
第二款是第六十一条的配套罚则。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挪用、克扣」,第七十一条说挪用了怎么处理。
四、第七十二条:扰乱秩序和侵占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
-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百零五字,两句。
第一句: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句: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两句分得很清楚:扰乱秩序、破坏财产,走治安处罚和刑事;侵占财产,走民事。
「侵占」对应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这类请求权。 学校里被占了房子、被占了地,民事起诉是第一选择;有暴力、威胁情节的,才转到第一句上去。
五、第七十三条: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八字,一句话,但分量很重: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要件: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注意这一条没有行政处罚的中间档,直接跳到刑事。 也就是说,校舍危房这件事,在立法上被当作最严重的一类来处理。
对应的罪名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一条是教育法里少见的、直接指明刑事后果而不设行政处罚台阶的条文。
六、第七十四条与第七十五条:乱收费和无证办学
第七十四条六十五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语是「向学校收费」——这一条管的是外面向学校伸手,不是学校向学生收费。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在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八十六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证办学,处理手段是「撤销」加「没收违法所得」,不是罚款。撤销意味着办学的法律基础自始不存在,比罚款重得多。
七、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罚款五倍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七十一字,一句话里塞了五种处理: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档由轻到重:退钱退人、警告加罚款、停资格、撤资格吊证、刑事。
「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是全书两处罚款之一。 五倍是个不低的上限,但基数是「违法所得」,不是「所收费用」——这两个数在实践中经常不一样,违法所得要扣除成本。
八、第七十七条:五百四十三字,冒名顶替
这一条是全书最长的一条,五百四十三字,四款,讲一件事:冒名顶替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四款,四类人,四种后果:
第一款——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退回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管的是「办事的人」。
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责令撤销入学资格,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管的是「顶替的人」。
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管的是「被顶替又配合的人」。
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管的是「幕后的人」。
四款的差别在期限:顶替者二年到五年不能考试,配合者一年到三年。顶替的罚得比配合的重一年。
九、第七十七条的最后一款:一条救济
四款之后还有一句,独立成段: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十九个字,是这一条里唯一的救济条款。
「可以请求恢复」和「责令撤销」是两件事。 前者是被顶替人的权利,后者是对顶替人的处理。撤销了顶替者的资格,不等于被顶替的人自动回来——要另行请求恢复。
实践中这一句的价值在于:它给了被顶替人一个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不用绕到侵权赔偿上去。恢复入学资格,比赔钱更接近当事人真正想要的东西。
二零二一年修正把这一条从一句话扩成四款加一句救济,背景是那几年集中曝光的冒名顶替入学案件。这是教育法三次修正里,唯一一次为了一类具体事件改条文。
十、第七十八条与第七十九条:向学生收费、考生作弊
第七十八条八十一字: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和第七十四条对照着看:第七十四条管「向学校收费」,第七十八条管「学校向学生收费」。两条方向相反,处理手段一样——退钱加处分。
第七十九条讲考生作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二百五十六字,五种情形:
-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抄袭他人答案的;
-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处理分三档:现场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管的是考生本人,第八十条管的是组织者。 两条分工很清楚,处罚力度差一个量级。
十一、第八十条:组织作弊,一倍到五倍,五日到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一)组织作弊的;
-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百零六字,五种情形:
- 组织作弊的;
-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处理是全章最重的一档: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这是全书唯一出现「拘留」的地方。 五日到十五日,是行政拘留的幅度。
注意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能做的只是取消成绩、停考,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只有公安能上。
十二、第八十一条与第八十二条:失职与假证书
第八十一条八十六字: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管的是「办考试的人」。第七十九条管考生,第八十条管组织者,第八十一条管主办方。 三层,把考试作弊这条链上的每一环都框住了。
第八十二条三百五十字,是全书第二长的一条,讲假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款,三类情形:
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
三款对应三种人:滥发证的学校、制售假证的人、骗证和买证的人。
有一处容易被忽略:第三款撤销的是「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书——这一款管的是「真学校发的真证书,但取得过程有问题」。学位法施行后,这一块的具体程序转到学位法上去了。
十三、第八十三条:一句转致
第八十三条五十三字: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句话,四类主体,一个转致。
这是教育法里唯一的民事赔偿条款,而它不提供任何赔偿规则——只说「依法承担」,具体依的是民法典。
所以校园伤害、教师名誉、学校财产被侵占,赔偿多少、怎么算,全在民法典里。教育法这一条的作用,是把「民事责任」这四个字明确写进教育领域的罚则体系,让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条线并在一章里。
十四、第十章附则三条:八十六字
第十章三条八十六字,条均二十八点六七,是全书最薄的一章。
第八十四条三十九字: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三十一字: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十六字:本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条做了三件事:把军事教育、宗教教育划出去,把境外办学划出去,定生效时间。
附则的功能就是划界——哪些不适用本法、哪些另行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算。三条全是这个功能,一句多余的话都没有。
第八十四条把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划出去,不是不管,是「另行规定」:前者归中央军委,后者归国务院。第八十五条把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办学划给国务院规定。两条划界,一条定时,附则三件事就办完了,一共八十六字。
第八十六条十六字是全书最短的一条。它的分量不比第七十七条五百四十三字轻:没有这一条,整部法不知道从哪天开始算。
十五、算例两则
算例一:孩子的入学资格被别人顶替了。
某县一位考生二零一九年参加高考,被某高校录取,但录取通知书被别人冒领,对方用她的身份读完四年并取得学历、学位,还考上了公务员。
按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已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最后一款,被顶替人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操作上五步:第一,向高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举报,要求核查学籍和录取档案;第二,要求撤销对方的学历学位证书;第三,请求恢复本人入学资格(这一句要用第七十七条最后一款);第四,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涉及冒名顶替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五,对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注意时效问题: 恢复入学资格是请求权,不是行政处理,实践中会涉及诉讼时效和「是否还有恢复可能」的判断。这一步要尽早做。
算例二:一所学校发了没资质的毕业证。
某民办培训机构给学员发了「大专毕业证书」,证书上印着某高校的名字,但该机构与该高校没有合作关系。
按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历证书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管的是学校自己滥发证,第二款管的是学校以外的人造假证——这个机构属于第二款。
处理路径: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由其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员可以要求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判断用哪一款,看发证主体是谁:是学校自己发的(第一款),还是学校以外的人冒名发的(第二款)。
算例三:一所学校把危房当成宿舍用。
某乡镇中学的老宿舍楼被鉴定为 C 级危房,学校知道,但因为没有替代房源,继续安排学生住宿;半年后楼板局部塌落,两名学生受伤。
按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要件在这件事上全部成立:明知(有鉴定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使用)、造成后果(两人受伤)。
「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门槛由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判断,但这一条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给行政处罚留中间档,直接落到刑事。 也就是说,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在这一条下面没有「罚点款了事」的空间。
另一条线是民事:受伤学生可以按第八十三条转致民法典,向学校主张赔偿。刑事、民事两条线并行,不互相替代。
十六、五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教育法的罚则以罚款为主。 十三条里罚款只有两处,拘留只有一处。主要手段是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坑: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弄混。 第七十四条管「向学校收费」,第七十八条管「学校向学生收费」。方向相反。
第三个坑:以为撤销顶替者资格就等于恢复被顶替者资格。 两件事。恢复要另行请求,依据是第七十七条最后一款。
第四个坑:以为校舍危房可以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没有行政处罚的中间档,直接从「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跳到刑事责任,对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五个坑:以为民事责任能在教育法里找到算法。 第八十三条只有一句转致,赔偿规则全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接着看
这一族五篇读完了:总则十六条,制度机构教师二十条,学生与社会十七条,钱与门十七条,责任与附则十六条。八十六条,七千九百零五字,一条不落。
回头再看开篇那三个数字——「国家」九十次、「有权」零次、四十二条零语气词——现在应该有答案了。
这部法的写法是:把义务压给国家,把权利写成国家的义务,把罚则留给公职人员。 它不是一部给个人发请求权的法,是一部给公权力定规矩的法。
读它的时候,先找主语,再看动词,最后看有没有罚则。三样齐了,这一条就能用;缺一样,就只能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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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八日通过,经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二一年三次修正)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八十六条、七千九百零五字,条均九十一点九二字;本篇解读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六条,十六条二千三百一十二字,占全书百分之二十九点二五。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