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与质疑」的,基本是两类供应商:一类是被资格审查挡在外面、或者看到招标文件里的条件明显是照着某家写的,想知道怎么主张;另一类是自己中了标却被质疑、甚至被投诉,需要知道对方能走什么程序、自己该怎么应对。这两类问题在政府采购法里分别落在两处——资格在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救济在第五十一条到第五十八条。两处的共同点是时限都很紧:质疑是七个工作日,投诉是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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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六项法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质疑七个工作日、答复七个工作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投诉的两个限制:一是时间限制,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二是范围限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法条依据

二、资格与救济的认定要件

认定要件法律表述判断要点条文
主体要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自然人也可以成为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能力要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项能力并列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三项
合规要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两项记录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
特定条件要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授权加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审查要件采购人可以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依据是本法规定的条件加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要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询问要件对事项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一个工作日要求是3个工作日(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质疑要件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权益受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答复要件采购人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投诉要件答复不满意或者逾期未答复;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两个工作日限制加一个层级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范围要件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没有质疑过的事项不能在投诉中提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六项法定条件怎么理解

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这一项针对的是主体资格——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三类,这三类主体在这一项上的具体表现不同。

第二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这一项包含两个并列内容:商业信誉(外部评价)和财务会计制度(内部管理)。

第三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这一项是履约能力的实质要求,也是与项目关联最紧的一项——它指向的是“履行这个合同”所必需的能力,不是泛泛的经营能力。

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这是合规记录要求。

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意三个限定:时间范围(前三年内)、行为范围(经营活动中)、违法程度(重大违法记录)。一般性的、轻微的违规不必然构成这一项的障碍。

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兜底,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特定标的的资格要求接进来。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这一条的平衡点: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前一句给了采购人设置条件的空间,后一句划了边界。判断某个特定条件是否合法,就看它是不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提出的,以及有没有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询问、质疑、投诉三级怎么走

第一级:询问。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把“及时”具体化为3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询问是最轻的一级,适用于“有疑问”但尚未形成权益受损主张的情形。

第二级:质疑。 第五十二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三个可质疑的对象很明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形式是书面。期限是七个工作日,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应知之日”怎么算?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给了三种情形的具体界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这一条解决了“什么时候算知道”的争议。

答复方面,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级:投诉。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注意两个要点——起算点是“答复期满后”,受理机关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投诉的两个限制

限制一:时间。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错过这个窗口,投诉权的行使会受影响。

限制二:范围。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句: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这一条的含义是:投诉只能就质疑中提出过的事项进行,不能在投诉阶段第一次提出某个问题。这条限制的存在,使质疑不只是“可选的中间步骤”,而是限定投诉范围的过滤器。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句还要求: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投诉处理:三十个工作日与暂停三十日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给了监管部门一个临时措施: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个上限是硬性的,防止投诉处理程序无限期冻结采购活动。

第五十八条给了投诉人后续的救济出口: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一个与质疑衔接的暂停义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条的触发条件是“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主体是采购人自己,不需要等监管部门通知。

七、供应商违法的后果

第七十七条列了六种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后果是五层叠加: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还有一个独立的后果: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注意第六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在这一句里——它会导致罚款和禁入,但不直接导致中标成交无效。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讲的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供应商资格与质疑。 招标投标法框架下的投标人资格与异议,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期限是2日、10日、10日,与政采的七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不同。两体系的救济路径不能混用。

第二,哪些条件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文没有列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给了原则。主张某个条件违法时,要说明它与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之间缺乏关联。

第三,“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标准不在本法条文中。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目用了“重大违法记录”这个表述,具体什么算重大、由谁认定、如何查询,要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本文不作转述。

第四,询问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都明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这一限制既保护了其他供应商,也意味着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在信息量上是有限度的。

九、实务建议

给想质疑的供应商:先把三个时间点标进日历——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损之日(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判断)、其后七个工作日、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质疑要书面提出,并且把想投诉的事项在质疑阶段就写全,因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句限制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给被质疑的中标供应商:对方质疑并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此时最该做的是配合采购人答复、准备好证明自己资格与响应文件真实性的材料。反过来,如果自己有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的情形,中标成交会被认定无效。

给采购人: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硬期限,且答复要同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这一条既是义务也是保护。另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结果的,要主动暂停签订合同,不要等监管部门通知。

本文为法律条文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认定与质疑投诉处理,请以现行有效的法规及财政部门的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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