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渔业法》九十条逐条解读的第三篇,母篇总则与附则见 十八条一千四百三十二字:七章九十条,一次「人民法院」都没有。

第三章捕捞业,十条,一千六百五十六字。

⁠​‌​‌​​‌​‌‌‌​‌​‌​​‌‌‌‌​​​‌‌​‌​‌‌​​​‌​​‌‌​‌​‌​‌‌​​⁠

条均一百六十五点六,在七章里排第三。字数不多,含金量高——这一章把「能不能下网」这件事拆成了四道手续,每一道都卡着一个具体的日子。

四道闸的顺序是:先有捕捞限额(国家定总盘子)→ 先有船网工具指标(造船前)→ 先有捕捞许可证(下水后)→ 先有检验证书(下水前)。

第四道和第一道的关系最容易被搞反。造船之前要指标,船造好了要检验才能下水,下水了才谈得上捕捞许可证。这个顺序错了,前面的钱全白花。

一、十条的骨架

条讲什么字数
§30捕捞限额制度:总量怎么定、怎么分、怎么核减341
§31船网工具指标:造船前的那张纸205
§32捕捞许可证:四类发证机关、五个禁止、垂钓豁免322
§33拿证的三个条件130
§34按证作业、作业日志、辅助船144
§35船舶适航、五项设备、船员、保险、标识238
§36造改购进的船要检验57
§37三无船舶与八种帮助行为111
§38渔港建设与管理146
§39远洋渔业扶持62

最长的是第三十条,三百四十一字,全书最长的一条。最短的是第三十六条,五十七字,只讲一件事。

二、第三十条:捕捞限额,先算再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并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特殊种类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管理,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款,讲的是同一件事的四个环节。

第一款:原则与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这一句是整部法的经济学基础。捕捞量要小于增长量——多捕的那部分,就是在吃老本。

第二款:谁来定、怎么分。 海洋的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部门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重要江河湖泊的由省级政府定或者协商定,逐级分解。分配要体现公平公正,办法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向社会公开」四个字是新增的。旧法没有这一句。这意味着限额分配方案不是内部文件,渔民有权知道。

第三款:超了怎么办。 省级以上渔业部门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限额指标的,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设计。它不罚钱,罚的是明年的额度。今年多捕一万斤,明年少给一万斤。对渔民来说,这比罚款更疼——罚款是一次性的,核减是持续性的。

第四款:特殊种类另定。 按国务院渔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第三十一条:造船前的那张纸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分类批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 对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单位和个人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
  • 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五款。这一条是这一章最反直觉的条文。

第一款: 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款: 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按规定权限分级分类批准船网工具指标。

第三款: 「对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单位和个人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后方可制造、改造并申请检验、登记。」

这句话的顺序是死的:指标 → 制造改造 → 检验 → 登记。指标在第一步。

第四款: 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按指标核定内容制造改造。

这一款管的是船厂。船厂接单前要查客户的指标文件,没指标就开工,罚的是船厂。

第五款: 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这一款给了指标一个「类财产」的属性。指标随船走,船卖了指标跟着走。这跟捕捞许可证不一样——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为什么指标可以转、许可证不能转?

因为指标管的是「这条船的存在是否合法」,是船的属性;许可证管的是「这条船能不能在这片水域捕鱼」,是人的资格。船可以换主人,资格不能换人。

违了第三十一条怎么罚?第六十八条,两档:

  • 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指标的船: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及其设备部件材料;情节严重,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
  • 不按指标核定内容制造改造: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没收船舶及设备材料,并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罚款;对委托方处船舶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

注意这里是「没收船舶」,不是「没收渔获物」。 一条两百万元的船,没指标造出来,船没了,还要按船价再罚一倍到两倍。

四、第三十二条:四类捕捞证,四个机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到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 到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
  •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
  •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 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五款,是这一章最实用的一条。

第一款:一般情形。 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款:到特定渔场作业。 到国务院渔业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作业的,要省级以上批准发放。

第三款:到公海作业。 要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发放,并遵守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四款: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要经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注意:这一款用的是「批准」,不是「批准发放许可证」),并遵守条约协定和对方国家法律。

这四类可以画成一张递进图:

作业水域发证机关依据
本县近岸一般水域县级渔业部门§32①
国务院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省级以上渔业部门§32②
公海国务院渔业部门§32③
他国管辖海域国务院渔业部门批准§32④

第二款是最容易踩错的一档。 什么叫「国务院渔业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不是所有海域都算,是农业农村部专门公布的那几个——比如某些专属经济区内的特定渔场、某些跨界洄游鱼种的保护区。渔民在本县海域作业,县级证就够;一旦开进这些特定渔场,就得省级以上的证。

第五款:五个禁止加一个豁免。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然后是一句很多人没注意的话:「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这一句是新法送的。 旧法没有这一款,实践中对「钓鱼算不算捕捞」长期没有明确答案,有的地方按无证捕捞罚,有的地方不管。新法一锤定音:零星垂钓不算捕捞作业,不用证。

但豁免的是「证」,不是「管」。后半句马上补了一句「应当加强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给违规垂钓配了五万元以下的罚则。

「不用证」和「没人管」,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五、第三十三条:拿证的三个条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三条
  • 取得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
  • (二)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
  • (三)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三款:

(一) 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不使用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除外。

这个括号很重要。手工采集、滩涂采捕这类不用船的捕捞,不要求三证。

(二) 渔具、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

(三) 国务院渔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款还有一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这句话把第三十条的限额和第三十二条的许可证连起来了。限额是天花板,许可证的数量不能超过天花板。 所以县级发证的总量,受上级下达的限额约束。

这也解释了一个常见现象:为什么有些地方「捕捞证办不下来」?不是不给办,是本地的限额盘子已经分完了。

六、第三十四条:按证作业,还有一本日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
  •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进行作业。
  •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进行捆扎、覆盖。

三款:

第一款: 按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五项,一项都不能超。

第二款: 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至少保存二年。

这一款是新增的。旧法没有作业日志的要求。日志记三件事:捕了什么、转给谁了、卖给谁了。

为什么大中型船要记?因为大中型船是捕捞量的主体,也是转载、运输链条的起点。日志是追溯的抓手——查一船渔获物是不是从禁渔区来的,看日志就知道。

不填的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三款: 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携带渔具航行、停泊的,应当捆扎、覆盖。

「辅助船」指运冰、运油、运人、收购的那些船。它们本身不是捕捞船,但常被用来「帮忙捕」。新法把这条路堵了:辅助船不能捕,带着渔具跑也得捆起来盖上。

违反的罚则:第七十八条第四款,五万元以下,可没收渔具;情节严重,五万至二十万。

七、第三十五条:五个「要」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适航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渔业船舶标识。
  • 国家推广使用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水平。

四款,五个「要」:

一、要适航。 符合适航要求。 二、要装设备。 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要配人。 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四、要买险。 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要标识。 按规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

第二款还有两句:不得超越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瞒、销毁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这两句针对的是现实中的两类行为:小船跑远海(超航区),和出海前把 AIS 关掉(篡改数据)。后者在伏季休渔期特别常见——关掉船位监测,偷捕就查不到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条是新增强制。 跟第十一条的「渔业互助保险」不是一回事:第十一条是「国家鼓励」,第三十五条是「依法办理」。

违了第三十五条怎么罚?第七十五条,四档行为一个幅度:责令改正,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五万至二十万。四档是:没装设备或者设备不开、船员不够、超航区、篡改数据。

八、第三十六条:造改购进的船要检验

法条依据

五十七个字:制造、改造、购置、进口的渔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四种来源全覆盖:造的、改的、买的、进口的。

不检验就下水,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逾期未检验,可以没收船舶。

二十万,还有可能丢船。这条的力度说明:船的安全状况不是船东一个人的事,船上还有船员。

九、第三十七条:三无船舶和它的八种帮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七条
  •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 对前款规定的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两款。这一条是这次修订最硬的一刀。

第一款: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三无:无号、无证、无港。

第二款: 对前款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八个环节,一条链全封:油、水、冰是出海的补给;代冻、转载、运输是流通;收购、加工、销售是变现。

为什么要把这八个环节写进来? 因为三无船本身没什么可罚的——船可能是旧的,渔获物可能已经出手,罚船东他赔不起。真正有钱的是收鱼的、加工的和卖货的。把链条上的人一起管住,三无船才活不下去。

罚则分两处: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船东):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帮凶):明知是三无船仍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第七十三条的前提是「明知」。不明知怎么认定?实务中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看有没有查验船舶证书、看交易方式是否异常。这些是推定明知的常见依据。

十、第三十八条:渔港不是停车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渔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 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

四款:

一、 渔港建设符合国家统一规划,谁投资谁受益。 二、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三、 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的,应当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四、 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建设和维护,遵守渔港管理章程,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服务。

第三款是新增的。渔港改用途——比如填了改房地产、改成游艇码头——要先问渔业部门。这一句挡住的是「渔港消失」。

第四款把渔港所有者、经营者的义务写清楚了。避风、补给、救援,是渔港的公共服务功能,不是纯商业行为。

十一、第三十九条:远洋渔业

法条依据

六十二个字:「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共同养护渔业资源。」

没有具体措施,是一个政策宣示条。具体扶持在国务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补贴政策里。

十二、旧法七条,新法十条

旧法第三章捕捞业只有七条(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七条),新法十条。比对下来,改动集中在三处。

旧法内容新法变化
§21远洋捕捞扶持(财政、信贷、税收)§39删掉具体手段,只留「采取措施鼓励扶持」
§22捕捞限额制度§30几乎原文,加「特殊种类渔业资源」一款
§23①捕捞许可证:三类发证机关§32改为四类,公海与他国海域分开写
§23②不得买卖出租转让§32⑤保留,加「出借」
§23④到他国海域要批准§32④保留
—无§31新增:船网工具指标独立成条
§24拿证三条件§33三证改写,加「渔具方法符合规定」
§25按证作业+大中型船填日志§34日志扩为「海洋大中型」,加记载内容与保存二年
§26造改购进口要检验§36基本保留
§27渔港建设§38一款扩为四款
—无§35新增:适航、设备、船员、保险、标识
—无§37新增:三无船舶

两处删除值得记一笔。

第一,旧法第二十一条的「财政、信贷、税收」三个手段被删了。 旧法写的是「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新法第三十九条只剩「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用什么手段,不再写进法律。

第二,旧法第二十三条把「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单列给省级发证,新法改成「到国务院渔业部门规定的渔业资源渔场作业的」。 从「按作业方式分」改成「按作业水域分」。这个改法的实际效果是:判断该找哪一级,不看你的网是什么网,看你打算去哪片水。

十三、三处真正的升级

升级一:船网工具指标从「一句话」变成「一条法」。

旧法只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尾巴上提了一句:「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这一句藏在许可证条里,管的是「发证不能超指标」,没有说指标本身怎么申请、怎么批、怎么转让。

新法第三十一条把指标单独立条,五款讲清楚:谁定总量(国家)、谁批(县以上分级分类)、什么时候必须拿到(造改之前)、谁不能配合(船厂)、能不能转(可以随船转让)。

从「发证别超指标」到「造船先要指标」,这是把双控政策真正写成了法律。 中国的渔船双控(船数控制、功率控制)搞了二十多年,一直是行政文件在推,这次进了法条。

升级二:渔捞日志从「应当填」变成「必须存两年,不存罚十万」。

旧法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就这一句,没有罚则。填不填、填了存不存,全靠自觉。

新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如实填写作业日志,记载捕捞作业、转载、购销等信息,至少保存二年。罚则在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一万至十万元。

这一改的意义在执法上。 查一船渔获物是不是从禁渔区来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日志——什么时候在哪捕的、转给谁了、卖给谁了。以前没日志可查,只能靠现场抓;现在可以事后倒查。

升级三:三无船舶从「无专门条款」变成「没收船+封八个环节」。

旧法对三无船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只能套用第二十三条(无证捕捞),罚则落在第四十二条: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和渔船。

新法第三十七条先定义三无(无号、无证、无港),第七十二条直接没收船舶并按船价罚二倍以下,第七十三条把供油、供水、供冰、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八个环节全部纳入处罚范围。

从「按无证捕捞罚十万」到「没收船+罚船价两倍+封住整条链」,这是这一章最重的一次加码。

十四、六档罚则

条罚什么幅度
§68①造改无指标的船没收船及设备材料;情节严重并处船价二倍以下;委托方一倍以下
§68②不按指标内容造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没收船,并处罚一倍以下;委托方百分之五十以下
§69①无证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以下;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可没收渔具船舶
§69②超许可作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下,可暂扣证六个月;严重十万至一百万,可没收渔具吊销证
§70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捕捞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并处一万至十万
§71未经批准到他国海域捕捞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严重并处二百万以下,可没收渔具;他国已罚可减免
§72①三无船舶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并处船价二倍以下
§72②未检验下水作业责令限期检验,可处二万至二十万;逾期未检验可没收船舶
§74日志、标识、渔港报告责令改正,处一万至十万
§75设备、船员、航区、数据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下;严重五万至二十万

十档罚则,五档的顶格是「二百万元」或者「没收船舶」。

第七十一条值得单说。 「未经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捕捞作业的」——这是指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到他国管辖海域捕鱼没报批。罚则是「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在他国已经受过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这一句是国际法上「一事不再罚」的体现。中国渔船在别国被扣、被罚,回国不再重复罚——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处罚,也是国际渔业协定的常见安排。

十三、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捕捞业十条讲的是四个字:先证后捕。

顺序不能错:限额(§30)→ 指标(§31)→ 造船检验(§36)→ 捕捞证(§32)→ 按证作业(§34)→ 设备人员保险(§35)。

任何一步跳过,都有一档罚则等着。跳过指标是第六十八条(没收船),跳过检验是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二十万,可能没收船),跳过许可证是第六十九条(最高二百万)。

最重的不是罚钱,是没收船舶。第七十二条对三无船、第六十八条对无指标船、第七十七条对炸鱼毒鱼船,都写着「没收船舶」。一条船是渔民全部家当,这一刀比罚款重得多。

相关页面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三章捕捞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共十条一千六百五十六字,条均一百六十五点六。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船舶证书与作业记录,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