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渔业法》九十条逐条解读的第四篇,母篇总则与附则见 十八条一千四百三十二字:七章九十条,一次「人民法院」都没有。
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十三条,一千九百二十字。
条均一百四十七点六九,在七章里排第二。字数不多不少,但这一章是整部法最硬的部分——它管的是「不许干什么」,而且每一条后面都挂着一个二百万。
这一章十三条,可以分成五组:
- 水域与种质(§40—42):重要渔业水域、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主权
- 增殖与修复(§43):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增殖保护费
- 作业禁止(§44—46):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方法渔具、苗种与怀卵亲本
- 工程与水体(§47—50):环评、三同时、最低水位线、围湖造田、水下爆破
- 生态与物种(§51—52):禁止投放外来种、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一、十三条的骨架
| 条 | 讲什么 | 字数 |
|---|---|---|
| §40 | 重要渔业水域:谁划定、环评要设专题 | 175 |
| §41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道禁 | 133 |
| §42 | 种质资源国家主权、进出口审批、保护名录 | 199 |
| §43 | 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增殖保护费 | 137 |
| §44 | 禁渔区禁渔期:三层禁止 | 178 |
| §45 | 炸鱼毒鱼电鱼、禁用渔具、最小网目、幼鱼比例 | 178 |
| §46 | 苗种与怀卵亲本、误捕放生 | 163 |
| §47 | 工程建设环评、过鱼设施三同时 | 226 |
| §48 | 最低水位线、生态调度 | 111 |
| §49 | 禁止围湖造田 | 24 |
| §50 | 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的协商与赔偿 | 81 |
| §51 | 水域生态保护、禁止投放外来种 | 112 |
| §52 |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 127 |
最长的是第四十七条,二百二十六字;最短的是第四十九条,二十四个字。
二、第四十条:重要渔业水域,一道前置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国家加强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其他重要渔业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
- 编制规划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在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作为专题内容,并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两款。
第一款:谁划定。 海洋的由国务院渔业部门征询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划定公布;其他水域由省级渔业部门征询同级水行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意见后划定公布。
四家征询:交通、自然资源、生态、水行政(内水才要)。这四家分别管航道、国土空间、环保、水量,都是跟渔业争水面的部门。
第二款:环评要设专题。 编制规划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在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作为专题内容,并征求同级渔业部门意见。
「作为专题内容」六个字是这一条的核心。以前环评报告里渔业影响可能只有一段话;现在要单列一个专题。这是程序上的硬约束,也是渔业部门参与其他部门规划的法律抓手。
三、第四十一条:保护区里的三道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款:
第一款: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款: 未经省级以上渔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款: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
三道禁:禁捕(无批准)、禁占、禁排污口。
第三款的「新建、扩建排污口」是新增加的。 旧法第四十五条只有一句「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没有排污口的规定。
为什么加这一条?因为保护区划定以后,最大的威胁不是渔民,是上游的排污口。一个排污口能把整片产卵场毁掉,而且不可逆。
违反第二款的罚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二十万;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违反第三款(新建扩建排污口)的罚则不在渔业法,第八十条转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第四十二条:种质资源国家主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国家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
-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 水产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对首次进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四款。这一条是这次修订在法理上最重的一条。
第一款: 国家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
第二款: 「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第三款: 种质资源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以上渔业部门审批。首次进口的,国务院渔业部门应当组织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款: 国务院渔业部门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第二款是核心。「国家主权」四个字写进法条,意味着水产种质资源不是「谁采到算谁的」,是国家资源。
这一条针对的是什么?是「生物剽窃」(biopiracy)——把中国的种质资源拿出去,在国外育种、申请专利,再卖回中国。
三个技术性要求:依法取得批准、中方全过程实质性参与、依法分享权益。「全过程、实质性参与」这七个字,挡住的是「挂名合作」——把中方单位写在报告上,实际研究全在国外做。
第三款的变化值得注意。 旧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苗种进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审批。新法把种质资源进出口明确给「省级以上」,并加了「首次进口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款的名录,是判断某个物种是否受保护的第一手依据。名录由国务院渔业部门公布,不在法条里。
五、第四十三条:增殖放流与一笔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两款。
第一款: 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四种措施:放流、牧场、鱼礁、海藻场海草床。
第二款: 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按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规定执行。
这一款是旧法没有的。
「增殖保护费」这个词,渔业圈不陌生——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就发过《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一直收到现在。但法律层面从来没有写过,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新法把它写进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给了它法律依据。
「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六个字划定了缴费主体:不是所有渔民都交,是受益的。谁受益?在水域里从事捕捞的、利用这片水域营利的企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看国务院财政、发改部门的规定。
六、第四十四条:禁渔区禁渔期,三层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款,是这一章最实用的一条。禁渔期到底禁什么?答案是三样。
第一款:谁定。 省级以上渔业部门根据资源状况、繁殖生长规律、重点物种与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并加强宣传教育。
三个要素:范围、时间、禁止的作业类型。
注意「禁止作业类型」这几个字——禁渔不等于禁一切。有的禁渔区只禁底拖网,不禁流刺网;有的禁渔期只禁捕捞特定鱼种。具体看公布文件。
第二款:三层禁止。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 第一层:禁捕捞。下网、放笼、拖网,都不行。
- 第二层:禁违规垂钓。注意「违规」两个字——不是所有垂钓都禁,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垂钓。
- 第三层:禁航行停泊。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禁渔期开着渔船进禁渔区转一圈,哪怕没下网,也违法。
第三层为什么这么写?因为实践中最常见的规避方式就是「船在渔区、网在船舱、说没捕」。船在禁渔区停着,渔获物在船上,很难证明是别处捕的。新法直接把「航行、停泊」本身写成违法,堵住这条路。
第三款:八种帮助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三无船条款是同构的。一个针对「无证的船」,一个针对「禁渔期的船」。
罚则在第七十八条,四档:
- 第一款(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禁用渔具、幼鱼超比例):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并处二十万以下;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 第二款(船舶违规航行停泊):二十万以下。
- 第三款(违规垂钓):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可以并处五万以下。
- 第四款(辅助船带网未捆扎覆盖):五万以下,可没收渔具;情节严重五万至二十万。
四档里最重的是第一款,最轻的第三款也有五万。 一个钓鱼的人在禁渔期下竿,罚五千到五万——这个幅度对个人不算轻。
七、第四十五条:炸鱼毒鱼电鱼,与一根网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 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和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
-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四款。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捕捞。禁止携带这些装置器具进入渔业水域。
注意「携带」两个字。不是「使用」才违法,「带进去」就违法。这一句针对的是「船上有电鱼机但说没用」的情形。
第二款: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国家鼓励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
三类渔具:禁用(不许造不许卖不许用)、小于最小网目(不许用)、推荐(鼓励用)。
第三款: 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推荐渔具目录,由国务院渔业部门或者省级渔业部门规定,并及时调整。
这一句是授权条款。具体目录不在法条里,在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的公告里。「及时调整」四个字,意味着这个目录是动态的。
第四款: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幼鱼比例是禁渔效果的量化指标。捕上来的鱼里小鱼占多少,直接反映这片水域的资源结构。
罚则:第七十七条。
- 第一款(炸鱼毒鱼电鱼):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以下;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 第二款(携带装置进入渔业水域):没收装置器具,可以处十万以下。
电鱼为什么罚这么重? 因为它杀的不只是捕到的那几条。电鱼机在水里放电,大鱼小鱼、鱼卵虾苗、底栖生物全死,一片水域要恢复好几年。法条给二百万,是在给「灭绝式捕捞」定价。
八、第四十六条:苗种、怀卵亲本、误捕放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两款。
第一款: 三段。
一、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 二、捕捞作业时误捕的,应当及时放生。 三、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部门批准,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限额捕捞。
三段是「原则禁止+误捕放生+例外批准」的结构。
「怀卵亲本」是附则第八十七条定义三:已达性成熟年龄的水生生物个体。禁捕怀卵亲本,是因为一条怀卵的母鱼,能产几千几万粒卵。
「及时放生」四个字,实务里怎么认定?看渔获物存活率、看放生时间、看有没有专门的放生设备。渔船上有活水舱、放生后鱼能活的,算及时;晒了一天的鱼再扔回海里,不算。
第二款: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这一款管的是水利工程和取水单位。苗种会被水泵抽走,取水要加滤网或者错峰。
罚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捕捞苗种或怀卵亲本,或者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二十万;情节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九、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的「三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就其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相关渔业资源保护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款,是这一章程序最重的一条。
第一款:环评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环评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还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环评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部门意见。
四类工程点名:闸、坝、航道、港口。全是会切断鱼类洄游通道的工程。
第二款: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环评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是环保法的老规矩,写进渔业法是第一次。
第三款:逾期不改的代治理。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罚则在第七十九条,两档:
- 第一款(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处罚——转致,不在渔业法。
- 第二款(未落实保护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至一百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拒不改正,处一百至二百万,并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这一档是全书对单位罚得最重的一档——一百万,还要罚到人头上(五万至二十万),顶格两百万还要停产停业。
为什么这么重?因为一个闸坝建成,鱼类的洄游通道就断了,几百年恢复不了。法条用停产停业来对冲。
十、第四十八条:最低水位线与生态调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 对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水行政、渔业渔政等部门应当确定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 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等应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制定调度规程,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生态调度。
两款。
第一款: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水行政、渔业部门应当确定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款: 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拆除应当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制定调度规程,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符合水生生物生长繁育需要的生态调度。
最低水位线这一条旧法就有(第三十三条),新法加了「渔业资源保护」几个字——不只是「渔业生产」需要水位,鱼本身也需要。
「生态调度」是新增的。水库放水,什么时候放、放多少,不能只看发电和防洪,还要看鱼什么时候产卵。长江的「四大家鱼」产卵需要涨水刺激,这就是生态调度的科学依据。
注意「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这个前置。 生态调度不能让位于防洪,这是底线顺序。
十一、第四十九条:围湖造田
二十四个字:「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两句。第一句是绝对禁止(围湖造田),第二句是特别保护(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旧法第三十四条还有一句「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新法删了这句。删的原因是:滩涂围垦现在归《湿地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渔业法不再重复。
顺带说一句「围垦」与「围湖造田」的区别。 围湖造田是把湖填了种地;围垦是把滩涂、湿地圈起来用。前者绝对禁止,后者在旧法里是「经批准可以」,新法把「沿海滩涂」的表述删掉,交由《湿地保护法》的「占用湿地应当经批准」规则处理。这是一次法条之间的分工调整,不是放松管制。
十二、第五十条:水下爆破、采砂与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
-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句话三层:作业前协商(同县级以上渔业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害)、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作业类型从旧法的「水下爆破、勘探、施工」扩到「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加了采砂两个字,因为盗采海砂对内海渔业资源的破坏已经成了一个大问题。
赔偿这一句的措辞变了。旧法第三十五条写「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新法改成「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从「责令赔偿」到「依法给予赔偿」,变化在于:以前是政府下命令让你赔,现在是你依法该赔。前者是行政处理,后者是民事责任。这个改法把赔偿的性质从行政转向民事,更有利于受损方起诉。
十三、第五十一条:禁止往水里放外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款。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第二款: 「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第三款: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款是这一条的核心。「开放水域」的定义在附则第八十七条第五项: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放生的、养殖的、宗教活动的,都落进这一款。把巴西龟、鳄雀鳝、清道夫放进跟河连通的池塘,就是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罚则:第八十一条——责令停止投放、限期补救,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逾期未补救,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补救,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代履行这一招很关键。 放进去的鳄雀鳝抓不出来,执法机构请专业队伍抽干水抓,费用全算在放生的人头上。河南汝州抽干云禅湖抓鳄雀鳝那次,成本以百万计。
十四、第五十二条: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
- 国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捕捞活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处置措施,并报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两款。
第一款: 国家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因科研、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款: 捕捞活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处置措施,并报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第二款是新增的。误捕中华鲟、江豚、海龟这类保护动物,两个义务:救护处置、报告。
「误捕」不免责,但「误捕后怎么做」决定责任大小。 误捕后放回、报告,通常不处罚;误捕后卖了、吃了、扔了,可能构成犯罪。
罚则不在渔业法,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十五、五档罚则
| 条 | 罚什么 | 幅度 |
|---|---|---|
| §76① | 无批准捕苗种、怀卵亲本,或保护区捕捞 | 没收,一万至二十万;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可没收渔具船舶 |
| §76② | 无批准进出口种质资源 | 责令停止,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五万至五十万 |
| §77① | 炸鱼、毒鱼、电鱼 | 没收,二十万以下;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吊销证,可没收船舶 |
| §77② | 携带禁用装置进入渔业水域 | 没收装置,可处十万以下 |
| §78① | 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禁用渔具、幼鱼超比例 | 没收,二十万以下;严重二十万至二百万,吊销证,可没收船舶 |
| §78② | 船舶违规航行停泊 | 二十万以下 |
| §78③ | 违规垂钓 | 没收,可并处五万以下 |
| §79② | 未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 | 五万至一百万;责任人五万至二十万;拒不改正一百至二百万,可停产停业 |
| §81 | 向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种 | 责令停止、限期补救,没收,可并处五万以下 |
九档,五档顶格二百万。
十六、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资源保护这一章十三条,管的是五件事:哪片水不能动、什么方法不能用、什么时间不能捕、什么工程要补偿、什么物种要救。
最容易被普通人踩到的是第四十四条:禁渔期不只是不能下网,船开进去停着也违法,钓鱼也违法。
罚得最重的是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不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一百万起,拒不改正两百万还要停产停业。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五十一条:往水里放生外来物种,五万以下,还要承担代履行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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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本篇解读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共十三条一千九百二十字,条均一百四十七点六九。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作业记录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