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结论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完整的优先顺序是三层——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把这条规则写得很明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句话的表述顺序与实际适用顺序正好相反,看懂这一点,才能答准本题。
先说结论
① 适用顺序从高到低是: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② 法定继承是兜底规则: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③ "遗嘱优先"针对的是遗嘱已经处分的那部分财产,指优先按遗嘱办,而不是"有遗嘱就完全不适用法定继承"。 ④ 遗嘱优先不等于可以不受限制:遗嘱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第1141条),内容违法的部分无效。 ⑤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1142条)——这是遗嘱之间的效力规则,与"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属于两个不同层面。
为什么遗嘱能优先
法定继承是法律为"没有作出安排"的人预设的方案:谁能继承、按什么顺序、各分多少,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第1127条、第1130条)。而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既然遗嘱是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安排,在效力顺位上就优先于法律的默示安排。只要遗嘱合法有效,涉及的部分就按遗嘱办。
三层优先顺序怎么落地
先看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协议的,被协议覆盖的遗产先按协议办理。
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覆盖的部分,再看有没有遗嘱(含遗赠):遗嘱处分的部分按遗嘱办理。
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以及遗嘱未处分、无效或者无法执行所对应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遗赠是以遗嘱形式把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身属于"遗嘱"这一层级;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协议,适用顺序反而在遗嘱之前。关于两者的关系,可延伸阅读 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和遗嘱哪个优先。
法定继承本身也有自己的规则:遗产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套规则详见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嘱优先,不等于"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很多人把"遗嘱优先"理解成"有遗嘱就一切照遗嘱办",这是误解。遗嘱的优先,是建立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上的,至少要守住两条底线:
一是必留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若把这类继承人的份额完全剥夺,相应部分不能生效。
二是遗嘱本身必须合法有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至于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哪一份为准,这是遗嘱内部效力的问题,另有规则,可参考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一份为准?。
相关裁判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裁判时适用的是原《继承法》,其关于遗嘱处置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的精神被延续下来,现行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也就是说,凡涉及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效力顺位,今天应当直接引用民法典。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常见问题
有遗嘱就一定不适用法定继承了吗?
不是。遗嘱优先指的是对遗嘱处分的部分优先按遗嘱办;遗嘱没有涉及、无效或者无法执行的部分,仍然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把财产全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还能主张吗?
如果遗嘱合法有效,原则上按遗嘱办;但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相应部分不能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冲突怎么办?
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顺序在前,被协议覆盖的遗产先按协议办理。
一句话总结: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完整的顺位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继承和遗赠次之、法定继承兜底;遗嘱优先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并且不能突破必留份等强制性规定。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