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周某2019年4月16日(去世前13天)在母亲家中立遗嘱:由外甥女录像,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签名,把名下房屋留给与前妻所生之子周某韬。周某去世后,周某韬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全部房屋;周某(与再婚妻子所生之女,随母生活)、周某母亲李某抗辩遗嘱无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按遗嘱判周某韬继承全部房屋;周某洁上诉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改判: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均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含李某自愿赠与的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法典新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但设了硬性门槛: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本案两份「遗嘱」实际是一体的:打印遗嘱只有周某一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无日期;录像里也只有周某本人,没有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双双无效。
还有一层时间效力规则:民法典施行前立的打印、录像遗嘱不当然无效,可适用民法典的形式要件规定审查(遗产在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遗嘱立2019年,按新规审查。
三、赵律师点评
「录了像、打了字」不等于有效遗嘱
越来越多人用手机录像、打印文本立遗嘱,觉得比公证方便。但民法典对这两种形式有严格的「仪式要求」: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里报姓名报日期,缺一样就无效。本案就是活教材——13天前刚立的遗嘱,一字没改,全盘落空。
见证人不是随便拉个人就行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当见证人。找见证人要找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并且让他们在每一页签名、写日期;录像遗嘱里见证人要入镜、报姓名、说日期。仪式感在这个场景下就是法律效力本身。
再婚家庭立遗嘱,尤其要按规范来
本案的房子最终法定继承:前妻之子、再婚之女、老母亲三方分割。再婚家庭的继承关系复杂,遗嘱是定分止争的关键文书,正因如此更不能省公证或律师见证这类「麻烦」。花小钱做规范遗嘱,省的是子女间的十年官司。
遗嘱被认定无效后,按法定继承重来
很多人以为「有遗嘱总比没有强」——无效遗嘱不但没用,还可能暴露家庭矛盾、加速诉讼。立遗嘱要么按民法典的形式要件一步到位,要么直接公证。
家里有老人想立遗嘱的,把这两条形式要件打印出来对照着办:两名合格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日期;录像的话,见证人入镜报名报日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继承人周某与前妻结婚生育子女周某韬,后与彭某再婚并生育女儿周某洁。周某与彭某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洁随母亲彭某生活。李某系周某母亲。周某父亲周某胜先于周某死亡。周某于2019年4月29日去世,2019年4月16日周某在其母亲李某家中立遗嘱,由周某外甥女许某对遗嘱过程进行视频录像,遗嘱录像视频显示周某宣读打印遗嘱内容后在打印遗嘱签名,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后周某韬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
被告周某洁辩称:周某生前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法院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涉案遗产。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内0302民初1313号判决:周某韬继承周某所有的案涉房屋。宣判后,周某洁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内03民终1037号判决:1.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3)内03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
2.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录像遗嘱、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并未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专门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赋予其效力,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到本案:
其一,关于案涉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因该遗嘱录制于2019年,当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且原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但是,本案录像遗嘱中仅录有周某本人,周某韬称周某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及肖像,也未说明年、月、日,故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其二,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周某所立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并无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不能认定系被继承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亦应为无效遗嘱。
综上,案涉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均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周某洁上诉主张成立,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明周某生前立有其他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周某韬、周某洁、李某均系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自愿将自己占有份额赠与周某韬,故案涉房屋由周某韬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周某洁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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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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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内03民终1037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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