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的罚则是二十万起步,上限一百万,这是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给出的底线。它比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的起点高一倍——后两条都是十万起步。立法者的判断很明确:没有证就排污,比有证但超了,性质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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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还有两处特殊。一是工业噪声的罚款降到二万到二十万,十倍之差;二是拒不停止排放的,要移送公安拘留,而且起点比逃避监管排污还高。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是转引条款,把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的实体义务和本节处罚后果接上。
  •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罚二十万到一百万,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一项要报批,不能直接作出。
  • 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到二十万。这是本条唯一的降档规定,降了十倍。
  • 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 注意拘留的起点:本条是十日起步,而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逃避监管排污)是五日起步。无证排污的拘留起点反而更高。
  • 三种无证形态:从未申请、申请未获批准、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后继续排放。三种形态的罚则相同。
  • 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不适用本条。未填报登记表的,按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罚五万元以下。
  • 本条的核心要件是「排放污染物」。没有排放行为,不构成本条,哪怕没有办证。
  • 无证排污是持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按天拆分。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第一千一百零一条:为什么这里也要一条转引

本节(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十二条,第一条就是转引。这个结构与监测节、环评节完全一致。

转引条款指向的是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这一章规定了:哪些单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表)、申请与审批程序、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与延续、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一整套义务。

这些义务分散在第二章的十几个条文里,罚则集中在本节。中间用一条转引搭桥,是法典处理「义务多、罚则集中」的标准做法。

实务上的要求与前两节一样:引用时必须同时指明被违反的实体条款。 只写「依据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而不写「违反第某条」,属于适用法律不完整。这一点在复议诉讼中是常见的攻击点。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转引条款里写的是「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等规定」。「等」字的作用是覆盖其他编章中的排污许可义务,比如第一编总则中的许可一般规定、第四编绿色低碳中的碳排放管理要求(部分纳入排污许可)。这个「等」字不能省略理解。

三、三种无证形态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这句话,涵盖三种情形。

形态一,从未申请。 企业属于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但从未提出申请,直接排污。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态。

形态二,申请未获批准。 企业提出了申请,但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企业仍继续排污。这种情形下企业往往有「我已经申请了」的心理安慰,但法律上未取得许可即排污,与从未申请无异。

形态三,许可证失效后继续排放。 包括:许可证被撤销(骗取取得)、被吊销(严重违法)、被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关闭等)、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这几种情形下,企业在形式上曾经有证,但排放时已无有效许可。

三种形态的罚则完全相同,都是二十万到一百万。但裁量上有差别:形态一通常从重(完全无视制度),形态二、三可能从轻(有一定守法意愿,但管理疏漏)。

还有一类边缘情形:许可证载明的排污口与实际排污口不一致。 在批准的排口排污有证,在未批准的排口排污无证。这种情况实务中通常按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排污口设置违法)处理,而不按本条,因为企业整体上持证,问题在排口。

四、工业噪声为什么降十倍

本条唯一的降档规定是:「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十倍之差,原因有三。

第一,危害性质不同。 水、气、固废的污染具有累积性和扩散性,一旦排放,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难以逆转。工业噪声是瞬时性的、局部性的,停止即消失,不产生残留。危害性质的差异,决定了责任轻重的差异。

第二,制度起步晚。 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间远晚于水、气。很多企业至今不清楚噪声也要持证。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按二十万起步,与企业的认知水平不匹配。

第三,执法重点不同。 噪声违法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民事(相邻关系、侵权)和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作用是督促。降档后仍保留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手段,实质约束力不减。

需要强调的是:降档只针对罚款,不针对其他措施。 工业噪声无证排污,仍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报请停业关闭,拒不停止的仍然要移送公安拘留。罚款降了,其他后果没降。

五、拘留的起点,比逃避监管还高

这一处细节值得单独说。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两条的区间相同,但起点不同。无证排污是十日起步,逃避监管是五日起步。

这个安排初看反直觉——暗管偷排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无证排污,为什么拘留起点反而更低?

解释在两条的适用逻辑里。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的逃避监管,第一次违法通常是五日到十日;情节严重的才升到十到十五日。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无证排污,前提是「拒不停止」——已经责令停止而拒不执行,这个「拒不」本身就是加重情节,所以直接按十日起步。

换句话说,两条的起点差异不是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差异,而是对「拒不执行」这个后续情节的不同处理:逃避监管条款把拒不执行放在「情节严重」里,无证排污条款把拒不停止作为拘留的前置条件,一并加重。

实务要点有两个。

要点一,前置条件必须成立。 拘留的前提是「责令停止排放」已作出并送达,且企业拒不停止。「责令改正」与「责令停止排放」不是一回事,前者的内容更宽(包括限期办证、限期整改),后者是明确的停止命令。以「责令改正」作为拘留前置,属于适用错误。

要点二,拘留对象是个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企业本身不能被拘留,只能被罚款。这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双罚思路一致。

六、与超许可、超标的界分

本节有三条罚则容易被混: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证)、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超许可)、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标)。

条文违法行为罚款拘留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证排污20–100 万(噪声 2–20 万)拒不停止时 10–15 日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未按许可种类、超许可浓度、超许可量、超许可限值10–100 万(噪声 2–20 万)无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排放标准、超总量控制指标10–100 万(噪声 2–20 万)无

三条的分界很清楚:有没有证、超的是什么。

  • 没有证就排污,是无证。
  • 有证,但排的不是证上写的种类,或者超过了证上写的浓度、总量、限值,是超许可。
  • 有证,也符合许可,但超过了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是超标。

第三种的场景是: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高于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低于许可排放量。这种情况下企业「持证且按证排放」,却仍然超标,按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处理。

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第二种与第三种的竞合。企业的许可浓度是 100,排放标准是 50,实际排放 80。此时既超许可浓度(80 大于 100?不超)——需要具体比对。若许可浓度 50、标准 100、实际 80,则超许可但不超标,按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若许可浓度 100、标准 50、实际 80,则符合许可但超标,按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这个比对必须逐指标做,不能笼统说「超标」。三条的罚款区间相同,但后果不同——只有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能吊销排污许可证。

七、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衔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与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对比,三处一致、一处加重。

一致的三处: 罚款幅度相同(20–100 万);后果相同(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报批要求相同。

加重的一处: 法典新增了「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条例没有拘留条款,因为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是法典作为法律才有的权限。

所以实务中的规则是:罚款与停业关闭的依据可以用法典,也可以用条例;拘留只能用法典。 两本并读,各取所需。

还有一处细节: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表述是「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用的是「或者」;法典的表述是「责令改正,处……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用的是「并可以」。法典的结构更清晰——责令改正是必须的,限产停产是裁量的。引用时要注意这个差别。

八、六个常见申辩,哪个站得住

无证排污案件的申辩理由高度集中,六个反复出现。逐个看。

理由一,我已经提交申请了,只是还没批下来。 站不住。取得许可是行为前提,不是提交申请即视为取得。审批期间的排放仍属无证。唯一的缓冲是:如果是审批部门超期未作决定导致企业无法取得许可,可以主张信赖利益,请求从轻,但不能免责。

理由二,我是登记表管理,不需要许可证。 这一条最有价值,成立则案件推翻。判断依据是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工艺、规模逐项对应。企业要拿出行业代码、产能数据、工艺说明,证明自己落在登记表那一档。注意:名录会修订,要按排放行为发生时的版本判断。

理由三,我只排生活污水,不排工业废水。 视情况。纯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一般不构成无证排污。但厂区内有生产活动、有工业废水混入的,要看混合后的性质和名录规定。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工业废水混入生活污水管网的,仍构成。

理由四,我一直在停产,没有排放。 可能成立。本条的构成要件是「排放污染物」,停产期间无排放,不构成。证明方式是生产记录、用电量、用水量、员工考勤、出入库单据。要注意:停产期间设备维护产生的少量废水、清洗废水,也可能构成排放。

理由五,我的许可证过期了,正在办理延续。 一般不成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许可失效,此后的排放属无证。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已经提出延续申请且审批部门受理,部分地方规定可以视为许可继续有效,这要看地方规则,不是普遍规则。

理由六,我是委托运营,责任在运营方。 不成立。排污许可证的持证主体是排污单位,不是运营方。委托运营不转移持证义务,也不转移无证排污的责任。运营方明知无证仍运营的,可能承担其他责任,但排污单位的第一责任不因此免除。

六个理由里,只有第二个(登记表管理)和第四个(无排放)能整体推翻案件,其余都只能在裁量上争取。这也提示了一个判断方法:拿到立案通知后,先别急着辩解主观无恶意,先核对「我到底需不需要证」「我到底有没有排」。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主体适格属于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行政机关
未取得许可证无证、证被撤销吊销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行政机关
排放污染物有实际排放行为,有监测数据、生产记录支撑行政机关
污染物类型是否属于工业噪声行政机关
情节严重排放量、污染物种类、持续时间、是否在敏感区行政机关
拒不停止责令停止决定已送达,复查仍在排放行政机关(拘留时)

举证上有两处关键。

第一处,「应当申请」的证明。 企业是否属于应当申请许可证的范围,按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名录按行业、工艺、规模划分。企业如果主张自己属于登记表管理,要拿出名录依据和行业分类证明。这一层错了,整个案件的方向就错了。

第二处,「排放污染物」的证明。 无证但未排放,不构成。企业停产期间无证,不构成;企业只有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一般不构成(属于间接排放,按登记表管理)。排放的证明通常靠:生产记录、用电量、用水量、物料平衡、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

反过来,企业最有效的抗辩往往不是「我有证」,而是「我不需要证」——即自己属于登记表管理范围。这个抗辩一旦成立,案件直接推翻。

十、边界与不适用

不适用于登记表管理单位。 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填报的按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罚五万元以下,不适用本条的二十万起步。

不适用于只有间接排放的单位。 污水全部纳入市政管网的,通常按登记表管理,不构成无证排污。但纳入市政管网前有预处理设施且产生工业废水的,要看名录的具体规定。

不适用于调试期与试生产。 需要说明:现行制度下,项目调试或者试生产期间也需要持证或者按登记表管理,不存在「调试期可以不办证」的空间。企业以「还在调试」抗辩的,一般不成立。

不适用于许可证被错误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本身违法,企业已经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可以在处罚案件中主张撤销决定无效,从而否定「无证」的前提。这是少见的有效抗辩路径。

停业关闭必须报经政府批准。 缺这道程序,该项处罚可撤销,但不影响罚款。

拘留不能对单位适用。 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告知、暂缓执行的规定。

本条的罚款不影响民事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无证排污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另行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另行磋商或者诉讼。财产不足时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优先赔偿民事。

不能与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就同一排放行为重复罚款。 无证排污同时以暗管方式排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不能两条并罚罚款,但责令改正、限产停产等措施可以并用。

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之外的污染因子。 许可证只载明了三类污染物,企业排放第四类未载明的污染物,属于超许可种类,按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处理,不是无证排污。两者的区别在于:整体无证与局部超范围,性质不同。

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情形。 因事故、灾害需要紧急排放的,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的规定处理,不以无证排污论处。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如实记录,否则仍可能被追究。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给排污单位: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一档——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表。这一档判断错了,后面所有合规工作都是白做。有生产、有排口、有工业废水废气,先查名录,再谈别的。

第二句给企业负责人:无证排污的拘留起点是十日,比暗管偷排还高。被责令停止排放之后继续生产,是把自己送进去的最短路径。

第三句给执法机关:三条罚则的界分在于「有没有证、超的是什么」。逐指标比对许可浓度、许可量与排放标准、总量指标,比对结果要写进决定书,笼统写「超标」在法院站不住。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中「是否属于应当申请许可证的范围」按分类管理名录判断,请以名录与地方核发口径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