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什么,要不要承担责任,先给结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它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一旦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就取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依法上诉、申请再审。
先分清两类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两种,条号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相当于在原被告的官司里"另立门户",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③ 责任问题:无独三原则上不担责;但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取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三"和"无独三"差在哪
参加方式不同
有独三以起诉方式参加,相当于把原被告都当作相对方;无独三是申请参加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依附于一方。
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三的地位接近原告,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三没有独立请求,通常只就没争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陈述、举证、辩论。
是否担责不同
有独三要求法院解决的是它自己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无独三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转化为当事人地位。
无独三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要点有三个:
- 原则上不担责: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它承担责任,它只是辅助一方参加诉讼,判决不对它判责。
- 一旦判责,地位升级:法院判决由它承担民事责任的,它就取得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它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无独三"最实质的救济保障。
- 辅助参加不等于担责:只是被"通知参加"、或者只是作为一方辅助人出庭的,不等于就要担责,关键看判决主文有没有判它承担责任。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第三人在没有参加原诉讼、原裁判又损害其民事权益时,还有一条救济路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上,起诉后当事人的列法有讲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也就是说,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里被列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
这个案例的提示很直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是硬门槛——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普通债权人一般不属于该范围,不能随意被当作第三人拉进撤销之诉。所以,判断自己能不能用这条路径,第一步就是先确认:我到底是不是"第三人"。
三个常见误区要纠正:一是以为"被通知参加诉讼就一定担责"——参加不等于担责;二是以为"无独三没有上诉权"——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就有;三是把"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参加方式记反了——有独三起诉参加,无独三申请或通知参加。
延伸阅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参加诉讼? 讲的是"有独三"的参加方式;什么是执行异议?案外人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讲的是执行阶段案外人的另一条路径,与本文讲的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能混为一谈。
常见问题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原则上不承担;只有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承担责任,并相应取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三可以上诉吗?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取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依法上诉、申请再审。
我只是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是不是就一定要赔钱?
不一定。是否担责看判决主文有没有判你承担责任,"参加诉讼"本身不等于"承担责任"。
一句话总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它原则上不担责,一旦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就取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