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打官司怎么确认股东资格?核心是围绕股东名册、出资事实和股权受让事实举证,并以公司为被告、以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并不单看谁口头"是谁的股东",而要落到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的事实,以及是否依法受让或者继受股权。程序上,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名册是重要依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② 出资或受让是实质基础——请求确认享有股权的,应证明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已受让、以其他形式继受股权;

③ 起诉要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④ 名册变更可以请求——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拒绝办理的可依法起诉;

⑤ 未履行出资可能被解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一、确认股东资格主要看什么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及其权利的重要依据。

但名册并非唯一证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两类事实之一。

要准备的材料
  • 股东名册——公司置备的名册如何记载,是否记载为股东;
  • 出资凭证——出资凭证、银行流水、验资或者财务记载等能证明出资或者认缴的材料;
  • 受让材料——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其他股东同意等受让或者继受证据;
  • 章程与公司文件——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等相互印证的文件;
  • 工商登记信息——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信息,用于对照,但不单独定论。

二、诉讼怎么列当事人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法律地位,公司对名册、章程、决议等事实最为清楚,列为被告有利于查明事实。

其他主张对该股权享有权利的主体,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同一股权出现相互矛盾的认定。当事人确定诉请与当事人时,应当按上述规则组织,否则可能因当事人不适格影响审理进程。

三、名册没有变更怎么办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意味着,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价款已经支付,在名册变更之前,受让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仍可能受阻;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可在公司不配合时起诉,请求公司办理名册变更。

四、特殊情形:出资瑕疵与资格解除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出资严重瑕疵且经催告不改的情况下,股东资格可能被依法解除;但解除须以股东会决议作出,并配合后续的减资或者补足安排。

涉及代持安排的,可参阅隐名股东(代持)协议有效吗?有什么风险?与显名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怎么办?。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问题

工商登记上有名字,就一定是股东吗?

登记信息是重要参照,但股权归属争议还要结合股东名册、出资或者受让事实综合认定,不能仅凭登记一项定论。

确认股东资格要告谁?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出了钱但名册没记,能确认股东资格吗?

可依"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一事实主张,同时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公司不给办理名册变更怎么办?

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办理变更;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一句话总结

股东之间打官司怎么确认股东资格,要看两面:实体上以股东名册、出资或者认缴事实、受让或者继受事实为核心证据;程序上以公司为被告、以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名册未变更的可以请求公司办理并起诉,出资严重瑕疵且经催告不改的,股东资格还可能被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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