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案外人怎么用它维权,一句话回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
①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注意:不是旧版的第五十六条)。 ② 主体限于"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债权人、股东一般不属于第三人。 ③ 三个实体要件: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 + 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④ 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不是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案例参考
谁可以提起:主体限于"第三人"
第一步是判断"我是不是第三人"。法律把主体限定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第三人的,就不能用这条途径。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第三人条件,以股东身份提起的不予受理。普通债权人一般也不能纳入第三人范畴。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不是自己故意放弃,而是客观上未能参加原诉。
生效裁判内容全部或者部分错误
要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确有错误。
该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仅有内容错误还不够,必须因此直接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举证责任在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按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材料,不能只凭陈述。
六个月期间怎么算
六个月不是从裁判生效之日起算,而是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这对案外人有利:不少第三人是在原裁判进入执行时才知道判决。但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能随意延长,发现受影响后应尽快固定证据。
谁当原告、谁当被告,能不能中止执行
按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原裁判已进入执行的,按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和其他救济路径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唯一的路,要按自己的处境选择:
- 申请再审:一般由原审当事人提出,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所述的条件。
-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执行标的提出,适用于执行环节,见什么是执行异议?案外人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 参加原诉:原诉还在进行时,第三人应尽早申请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怎么参加诉讼? 可对照理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从哪天开始算?
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原裁判生效之日起算。该期间为不变期间,需尽快主张。
原裁判是调解书,也能撤销吗?
可以。条文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调解书同样在范围内。
一句话总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裁判生效后的特别救济途径,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须同时满足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三个要件,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