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网约车跑单受伤,算工伤吗?看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跑单途中受伤算工伤;不构成的多走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也有保障。别被合同名称骗了:纸上写「劳务合作」,实际被派单、被考核、被奖惩的,法院照样按劳动关系实质认定。

先说结论

① 看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法院按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实质认定(工作时间自主度、管理控制强度、奖惩、持续性等)。② 专送骑手构成劳动关系的,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③ 众包骑手(自主接单、可随时跑单)多数不构成劳动关系,走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试点政策参保、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或商业保险。④ 网约车司机同理分层:专车、租赁公司司机看劳动关系,个体挂靠看承包关系。⑤ 实务建议:接单记录、派单指令、奖惩截图都留好——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合同叫什么不重要,管得多深才重要

平台用工的典型套路,是让骑手、司机与外包公司或用工合作企业签一份「劳务合同」「合作协议」,出了事就说「咱们不是劳动关系」。但法院认的不是纸面名称,参考案例中法院综合这些因素判断:

  • 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能不能想跑就跑、想歇就歇?
  •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被强制派单、限时送达?
  • 是否遵守工作规则、纪律和奖惩办法:超时扣款、差评罚款、晨会打卡?
  • 工作的持续性:是长期稳定跑单,还是偶尔接几单?
  • 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报酬是平台定价还是自己议价?

被管理得越深、越没有自主空间,劳动关系就越成立;反之,自主接单、自由定价、随时上下线的众包模式,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构成劳动关系的:按标准工伤走

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在配送平台派发的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参考案例确立的就是这条规则。接单到送达全程都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认定后,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走:单位缴了工伤保险的,大部分待遇从基金支付;单位没参保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条例标准承担。

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还有两条兜底路

众包骑手、个体挂靠的网约车司机,多数不构成劳动关系,传统工伤保险走不通,但不是没有保障:

  •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国家在部分省市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平台开展试点,按试点政策为骑手、司机参保,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否在试点覆盖范围、在哪申请,看所在城市和所属平台的参保安排。
  • 商业保险:平台或企业买了雇主责任险、骑手意外险的,按保险合同索赔。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另一套路径。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12-3-007-013 · 案号 (2023)皖02行终68号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1.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依法作出认定。 2.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撞我的汽车全责,我还能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吗?

构成劳动关系且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法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重复受偿,伤残、死亡项目可兼得)。

平台说我签的是众包协议,就一定不算劳动关系吗?

不一定。名称不是决定因素,关键看实际用工:被强制派单、接单率被考核、报酬由平台统一定价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接单记录、奖惩通知、流水截图是关键证据。

延伸阅读: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付、承揽关系包工头事故。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