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27 至 2023-04-0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我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 2. 安徽省某县区政府有偿收回某矿业集团去产能工业广场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土地四十余亩,用于某发电项目… 3.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2018年2月的拍卖公告中约定,所有税收由买受… 4.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后,需要按3%预交增值税,以及按预交率预交土地增值税,但在疫情期间… 5. 我司为鄂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疫情影响目前资金无法周转,巨额的还贷付息压力、员工社保和公… 6.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2… 7.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多少? 8.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关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 9. 房地产公司销售建成后已过3年以上的房产,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属于旧房销售吗? 10. 我司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步骤如下:一、2月28日,我司与A公司签署… 11.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随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车位、储藏室均采取以租代售方式进行销售,即与购房者签… 12. 企业将部分资产(含房产、土地)及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转让到另一企业,全部获得股权支… 13. 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了一些资金比如搞土地平整、围挡之类的前期工程。之后把土地转让出去… 14. 您好老师。请问A公司原工业土地因当地城市规划变为住宅用地。现A公司工业土地被政府收储,重新拍… 15. 我公司在寿县地区一项目在土增税清算中,地下人防工程已验收,县人防办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人防工… 1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 17.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要预交土地增值税,能否发下这三个县的土地增值税预交标准是什么呢,该县… 18.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我是新公司,注册资本金较低,但在取得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时,不得… 19. 1.我司一售楼处,在清算前已收并参与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该售楼处被销售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 20.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开发自持出租写字楼,目前我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样板间装修合同,且…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的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我司在人防车位公示移交给全体业主前以长租的形式租赁给人防车位使用权给业主,后在土增税清算申报前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登报公示给全体业主,想咨询下清算时,我公司的人防车位是算公共配套还是算可售车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清远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7】根据《【广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 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

安徽省某县区政府有偿收回某矿业集团去产能工业广场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土地四十余亩,用于某发电项目锅炉炉渣处理配套工程建设。该土地有偿收回行为是否应做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2018年2月的拍卖公告中约定,所有税收由买受人承担,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交税。2019年11月15日,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土地竞买人向税务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所有税款由其缴纳。但从2020年1月起,税务局一直未完成税款入库。现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税局的税源又发生调整,调整后税务分局仍没有完成税务入库,企业无法办理清税证明,无法注销。从破产通知税局开始至今已达一年多,请问管理人该如何办理清税证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因此,《清税证明》需要纳税人先申报清税方可办理。根据您的描述,土地转让的税款尚未入库,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实际缴纳税款,需先申报清税后才能开具《清税证明》。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后,需要按3%预交增值税,以及按预交率预交土地增值税,但在疫情期间,因公司资金困难,是否能够办理预交税款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手续。因为在正常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手续中,申报的税款中不包含预交部分,所以怎样办理,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均不清楚,请河南省税务局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豫税发〔2020〕13号)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豫税函〔2020〕17号)“一、关于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于2月28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月28日前向纳税人回复核准结果。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受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接收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依法依规做好延期纳税申报核准工作。对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复工复产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合理确定预缴税款核定标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是否包括预缴部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沟通完毕后,会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请保持电话畅通。

我司为鄂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收疫情影响目前资金无法周转,巨额的还贷付息压力、员工社保和公积金、工资发放导致目前企业资金困难。针对疫情期国税局所发布公告,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申报,对此,1、请问是否可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申报】?2、相关申报资料谁来受理如何流转资料是否简化?3、一些需要企业盖章资料,是否可申请复工后后补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5】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七)阶段性减免税负。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川财税(2010)1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关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温馨提示:不要让我咨询当地税务局,希望得到统一的答案,万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2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上文件中均没有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扣除。

房地产公司销售建成后已过3年以上的房产,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属于旧房销售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藏国税发[95]310号)第三条规定,凡建成使用时间未满一年的房屋为新建房屋,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为旧房。

我司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步骤如下:一、2月28日,我司与A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司负责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权属证书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交付A公司,转让于交付之日完成。二、3月10日,我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必要材料中规定“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因此我司办理土地增值税提交清算申报并完税。三、4月13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批复项目产权转移,A公司取得项目产权证。四、4月14日,我司与A公司完成项目交付手续。依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6年第7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补缴的清算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我司的问题是:项目产权转移4月13日是否作为项目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条件满足之日,即我司补缴土地增值税滞纳金为4月13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补缴的清算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所述情形,你司2月28日(非闰年)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应当在5月28日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以及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清算税款,自5月29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此答复为初步判断,并非最终结论,请携带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随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车位、储藏室均采取以租代售方式进行销售,即与购房者签订长达20年的车位、储藏室的租赁协议,并要求租赁款一次付清,租赁期满后,房地产开发商免费赠送车位使用权至《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的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从此合同实质形式上看,完全属于以租代售方式(国家法律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一部分,尤其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车位、储藏室合同签订日期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或者同一天,车位、储藏室租赁款项也早于或等于购房款缴纳日期,此部分以租代售方式车位、储藏室收入是否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一并合并计算,并以合并收入扣除各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车位、储藏室开发成本以后,以合并利润为基数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车位及储藏室仅出租,不发生权属变更的,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车位的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证,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鉴于您实质情况特殊,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企业将部分资产(含房产、土地)及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转让到另一企业,全部获得股权支付能否享受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急切盼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纳税人属于企业改制重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的,可以享受该条优惠政策。“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了一些资金比如搞土地平整、围挡之类的前期工程。之后把土地转让出去,该自然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了扣除取得土地支付金额、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与转让有关的税金以外,究竟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扣除开发成本的20%(注:不是财政部规定的取得土地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还是两者叠加扣除?请予以明确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五条……(六)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六条……(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需要提醒的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如果仅仅是把“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则不涉及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您好老师。请问A公司原工业土地因当地城市规划变为住宅用地。现A公司工业土地被政府收储,重新拍卖。政府给A公司的返还。交土地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若您单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须向房地产所在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的备案。

我公司在寿县地区一项目在土增税清算中,地下人防工程已验收,县人防办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人防工程安全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约定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单位为物业公司。另经与县人防办沟通也给当地税务局出函证明我公司人防工程已竣工备案并投入使用。据了解该县乃至安徽省暂无人防工程竣工后移交人防办统一的书面证明。以上相关证明是否足以说明本项目的人防工程可以作为公共配套税务处理。如果不可以,企业还需取得什么证明。请给予明确答复为盼?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6】一、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企业需要取得哪些具体证明材料建议与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对于这里提到的占地面积法,对于占地面积的分摊采用何种方式,是否是按照建筑基底面积,将该清算单位的全部地价款,按照基底面积占比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屋业态?还是按照第三方规划图纸,将不同业态及其公区占地划分至对应业态,按照区块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 (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 2014年第16号公告解读,“(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 由于采用不同的扣除项目分摊方式,对清算单位的增值额影响较大,为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统一,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按照受益对象,我省明确对扣除项目进行分摊:一是对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按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的扣除项目;二是对清算时涉及的共同扣除项目,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分期清算单位对应的转让土地面积占该成片受让土地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简称为占地面积法),其他成本费用按分期清算单位规划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简称为建筑面积法)。” 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要预交土地增值税,能否发下这三个县的土地增值税预交标准是什么呢,该县未公开该标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3〕2号)规定,……其他没有发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区域按照两侧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中间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 二、根据《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虞政办〔2013〕36号)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区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分区测算,各规划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如下。以后全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将根据住房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人民路中段东侧至黄河路,交易价格1600元/m至2800元/m,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950元/m;人民路中段西侧至漓江路,交易价格1650元/m至2850元/m,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980元/m;大同路南侧至商永路,交易价格1450元/m至2300元/m3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750元/m:胜利路北侧至货场路,交易价格1500元/m田至2600元/m,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850元/m3;漓江路以西,交易价格1800元/mi至3000元/ni,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2300元/m;黄河路东侧,交易价格1400元/nm至2000元/m,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600元/m;商永路以南,交易价格1500元/m至2900元/m,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2100元/m;道北,交易价格1400元/至2000元/,加权平均后住房综合平均价格为1500元/m;其他没有发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区域,按照两侧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中间价执行。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 本次享受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效期为2013年5月2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三、因篇幅限制,民权县及睢县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政策依据无法为您展示全文,分别为《民权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县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2号)和《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睢政办【2014】35号)文件,如需政策原文,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我是新公司,注册资本金较低,但在取得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时,不得不向企业关联方也就是股东方借款,这个借款金额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金,但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的限制,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文件如何正确理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文件中明确提到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此若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1.我司一售楼处,在清算前已收并参与清算,但在清算后1年,该售楼处被销售退回,请问该如何处理,申报表该如何填写?2.该售楼处,被退回后,计划打折出售,请问前期多缴土增税该如何处理和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1、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件的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属于上述情形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开发自持出租写字楼,目前我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样板间装修合同,且目前已装修完成,请问该笔装修费用是计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按3-5年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27 至 2023-04-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27 至 2023-04-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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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27 至 2023-04-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