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3 至 2020-04-10,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是一家房产测绘单位,年销售额在300-400万元左右,但是去年十一月份把一部分企业的欠… 2. 你好,A个人给他人供应煤炭,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B企业,用B企业名义与购货方签订购… 3. 我的公司取得农村合作社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可以怎么抵扣? 4. 2020年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 5. 请问:1、企业自己能给自己开发票吗?也就是收款方和被收款方一样可以吗?2、我单位从事农产品种… 6. 总局2019.20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具体解释吗? 7. 超过一年的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发起冲红申请?原因是公司一个工程项目与原总包方的合同作… 8. 老师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话,是否意味着纳税人会计核… 9. 贸易企业,有出口业务,出口产品是有退税率的,对应开零税率销项发票,采购货物的进项可以去申请退… 10. 请问:2019年3月工厂开上来一张增值税发票,当时发票是用来出口退税,所以当时发票勾选认证系… 11.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刚刚在广州市成立了办事处,并且租住了一套两室一厅的私宅作为平时居住。… 12. 您好,税务局。我准备办一家再生资源生物质燃烧颗粒加工厂,收购并加工。我所收购的生物质原料大部… 13. 问题一.2019年1-2月在北京工作,租房,每月按1500元扣除租房专项附加。3月离开北京,… 14. 您好,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和物业管理,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 15. 起初,袜子采购方(A)和袜子生产商(B)签订采购合同框架,A提供样品,B打样,A确认打样合格… 16. 您好!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目前期末留抵税额很大,很… 17. 请问游戏啊,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建造成本是否能抵扣… 18.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企业,从农户个人处收购免税农产品,主要用于一线员工和办公招待(非再加工或… 19. 财税〔2019〕8号第三条: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20. 消费税重复征税:外购已征过消费税货物用于连续自行生产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实木地板),可以按生…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是一家房产测绘单位,年销售额在300-400万元左右,但是去年十一月份把一部分企业的欠账票据开了导致超过了5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给我们认定成了一般纳税人,但是我们根本没有任何的抵扣项目,交税(适用税率6%)却增加了一倍,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适用简易征收或者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测绘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一般纳税人无法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好,A个人给他人供应煤炭,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B企业,用B企业名义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B企业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A个人提供给购货方,购货方将用承兑汇票结算,A收取后仅将复印件交给B企业入账。B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因为购销合同是以B企业的名义签订,能否认为系A挂靠B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责任由B企业承担,B企业开票符合规定?B企业已如实申报纳税,如果用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均是合法取得,能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的公司取得农村合作社的免税普通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可以怎么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20年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否继续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1、企业自己能给自己开发票吗?也就是收款方和被收款方一样可以吗?2、我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加工。在报税时按加工销售缴纳了增值税,那我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属免税项目,该部分自产农品的价格如何进行确定,该怎么报免税或是进行进项税冲抵?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您公司销售自产加工后的农产品是否免税,关键看加工后产品是否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如果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9.20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具体解释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查询到对于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超过一年的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发起冲红申请?原因是公司一个工程项目与原总包方的合同作废,改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但总包方之前已部分支付预付款,我方也因此开具了对应的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老师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话,是否意味着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账务处理吗?如果使用了收据入账,是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也不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这样理解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问题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针对问题二:是否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账务处理非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您通过相关政策进行查询确定。 针对问题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贸易企业,有出口业务,出口产品是有退税率的,对应开零税率销项发票,采购货物的进项可以去申请退税,那对应的发生的一些销售端物流费用的进项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用于办理退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他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请问:2019年3月工厂开上来一张增值税发票,当时发票是用来出口退税,所以当时发票勾选认证系统里面,是以退税勾选,但是这批货因为特殊原因,客户取消了,所以这张发票不退税,是否还能转出来,做内销的抵扣用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1号)规定,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我们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刚刚在广州市成立了办事处,并且租住了一套两室一厅的私宅作为平时居住。租房租金2500元/月,半年一付,半年15000元。原本这个价格是不含税的租价,应公司财务管理需求,我们和房东一起在白云区当地街道部门代开相关的15000元租金发票,另外相应缴纳的税金几百元实际上也是我们公司承担的。根据广东地区的租房系统备案,出具了15000发票,和相关税收缴纳书。问题也来了,原则上,纳税方确实应该是房东,税收缴纳书的纳税方名称也是房东的名字。实际这块费用是我们公司承担的,这块根据系统,又不能将纳税方更改成我们公司名。我们公司支出资金也确实应该要有相关票据回收,这块财务上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将这个手续抵扣相应税费。15000元的租金发票是我们公司抬头(我们公司支出,也应该享有相应的税费抵扣吧),这几百的纳税缴纳该怎么操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税务局。我准备办一家再生资源生物质燃烧颗粒加工厂,收购并加工。我所收购的生物质原料大部分面向老百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样的话我就没有办法证明我的成本,没有进项,只有销项。税收已经远远超过利润。现想咨询税务局有没有关于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现在很多再生资源生物质燃烧颗粒厂都是这种情况,增加我们这些想正规办厂的竞争力。盼解决!?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核定扣除。 二、不属于核定扣除情形的,一般纳税人生产9%税率货物的,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也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一.2019年1-2月在北京工作,租房,每月按1500元扣除租房专项附加。3月离开北京,剩余1个多月租金未退,能用于申报抵扣吗?问题二.我是A公司(北京)职工,委派到B公司(贵州),如果B公司按每月3万元进行个税申报,并将税后工资打给A公司,A公司按基本工资(如每月1.5万)加考核方式发放。2019年未收到绩效工资,只收到基本工资,请问是按实际收到的基本工资情况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吗?问题三.因为3月换工作,新单位在贵州省。3月工资在4月发放,5月进行的申报,导致3月无个税申报,年度扣除费用6万及子女养老等专项附加仍按全年扣除,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您委派到B公司工作的问题,哪个公司发放您的工资薪金,哪里就给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您根据综合所得的项目进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三、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年度扣除费用6万及子女养老等专项附加仍按全年扣除。

您好,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和物业管理,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2020年发现因财务工作疏忽,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增值税申报都未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现时因疫情问题,我公司出现经营现金周转困难,现咨询我公司是否可以将2019年度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在2020年4月申报增值税时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因此,如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参照上述规定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起初,袜子采购方(A)和袜子生产商(B)签订采购合同框架,A提供样品,B打样,A确认打样合格后,下订单生产。该业务模式为:下单支付30%,交货支付30%,交货后一定账期支付尾款40%,此时B按照订单金额100%开票给A没有疑议。后续合作过程中,采购合同未进行变更,但A提出要求变更业务模式:A指定原料供应商(C),A给B提供一张预充值卡,该卡除了用于采购C的原料外无法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且原材料价格由A和C商定,B没有议价权。C根据B领取原料的数量和金额记账,C与A进行结账,由A直接付款给C。另外,C提供的记账清单显示其供货对象为A,A下面挂了很多户袜子生产商,分户记账。简化流程:A与B下订单——A给充值卡充值30%后把卡给B——B去C处领取原材料后加工生产——B向A交货——A向B付款30%,账期结束付尾款40%——充值到卡里的金额由A和C结算。现A仍然要求B按照订单金额的100%开票。但B实际已不能取得C的进项发票。该模式变动,是否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质认定为加工业务,B按照70%收款金额开票给A?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39号)规定:“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您好!我们是生产型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目前期末留抵税额很大,很长时间不会缴纳增值税,我们可以先申请期末留抵退税吗,等到后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再申请即征即退,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01月20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游戏啊,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建造成本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咨询平台中有一个相似问题回复中表示可以抵扣(问题如下: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求企业建设公交车站、公共绿地、河道治理等相市政工程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这些工程不属房地产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成本能扣除吗?),想再咨询yixia?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先看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四十二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泵房、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费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用事业单位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三)建成后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移交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或补贴,应当抵减公共配套设施费,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允许扣除。 (四)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确认收入,并准予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企业,从农户个人处收购免税农产品,主要用于一线员工和办公招待(非再加工或直接对外销售),对方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给我公司代开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凭票按现有的农产品抵扣优惠政策进行进项税抵扣?安徽省内各地是否有抵扣支持的相关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您的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属于不得抵扣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9〕8号第三条: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上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如果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是否要按照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在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满2年的当年申报《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如果投资满2年当年未申报,后期项目被转让则不得享受投资额70%抵扣,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消费税重复征税:外购已征过消费税货物用于连续自行生产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如实木地板),可以按生产领用金额抵扣采购环节已交消费税;如将该批外购货物全部委托外单位加工,则按受托方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费,而不能抵扣采购环节已交消费税,岂不是获取同样产品,自产少缴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多交消费税吗?是否存在委托加工代收消费时将外购材料部分重复征税的现象?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3 至 2020-04-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3 至 2020-04-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3 至 2020-04-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