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08 至 2020-06-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资产并签订《资产转让拆除… 3. 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4. 汽车销售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级分销商作为存货核算… 5. 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如可以抵扣,已经申报的增值及附加怎么申请退税? 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 7.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新建职工宿舍一栋,用于内部职工住宿,请问建造职工宿舍发生的… 8.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让售资产,涉及房屋、构筑物、机… 9. 你好老师!我公司的营业范围有产品加工制造、物业管理、劳务工作量结算、餐饮住宿、运输等。我公司… 10. 您好: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 11. 《发票管理办法》提到: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 12. 请问在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那取得的高铁车票还可以抵扣吗? 13.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 14. 你好,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增… 15. 我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2019年39号文第7条第(四)… 16. 2015年81号公告指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 17. 我单位于2020年元月18日在中国石化河南郑州分公司购买加油充值卡15万元,当时销售方开具了… 18. 公司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5月份当月收到当年4月份前已计收入的对应购进原材… 19.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是必须要… 20. 你好,我单位是污水处理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

二、官方答复汇编

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资产并签订《资产转让拆除合同》,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其资产购置从2000年到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钢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涉及税率3%、5%、9%、13%。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原地不能发挥原有生产经营功能,必须拆除。国丰钢铁的土地税、房产税减免到2020年底,由于该工程尚未结束,这种情况我公司还用再继续缴纳土地税、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 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汽车销售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级分销商作为存货核算,不办理上牌手续,销售时再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请问:1、汽车销售公司能否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2、二级分销商销售时能否再次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3、二级分销商取得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其销项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雇主责任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如可以抵扣,已经申报的增值及附加怎么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若你司在申报时未及时进行勾选抵扣,可在下期申报时进行勾选抵扣。 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形,可具体描述后重新提交问题或者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在2020年度是否可以继续按3%、9%计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该计算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新建职工宿舍一栋,用于内部职工住宿,请问建造职工宿舍发生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让售资产,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没有车辆)等生产性资产,其资产购置从2000年到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率3%、5%、9%、13%,现我公司将购入资产销售,涉及以下开票问题:1、是否可以按国丰给我公司开具的对应税率对外开具发票?比如我公司购进税率为3%、5%、9%、13%,销售时开具对应的3%、5%、9%、13%发票。2、部分资产需要打包出售,其中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是否可以以国丰资产评估清单和国丰销售清单为依据区分不同税率的资产范围对外开具发票?例如整体打包出售450高炉区域(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假定打包价格X元,由于是打包价格,未区分资产税率,因此对外开具发票时以资产评估清单和销售清单中确定的450高炉区域不同税率资产金额所占比例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规定: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你好老师!我公司的营业范围有产品加工制造、物业管理、劳务工作量结算、餐饮住宿、运输等。我公司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营业(物业管理、劳务工作量结算、餐饮住宿)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规定,我公司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请问针对加计抵减的进项税,是针对产生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产生的成本进项税加计抵减还是针对我们所有包含加工制造、运输等成本产生的进项加计抵减?盼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您好: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文:地价款计算抵扣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额,增加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时,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问题2个如下:1、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中,如果销售收入按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确认,那么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是否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2、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与广州一致,即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增加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同时,此抵减的销项税金不调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的土地成本?盼复为感!?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1.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2.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发票管理办法》提到: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文件,发票确实是一次性打印的,内容也全一致。那么,关于发票章的问题还有其他更明确的文件,说重复盖章的无效么?如果,企业在专票盖章的时候不小心盖成了旧版的发票章,然后在其他位置又重新盖了新版的发票章。这个发票有效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旧章发票及又重新进行加盖的,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请问在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那取得的高铁车票还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其他客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需要说明的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存在“适用免税政策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情形。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抵扣进项,待进项不足前转为简易计税。根据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能变更,那么请问,在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也是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你好,1、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问题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若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

我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属于2019年39号文第7条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中的“跨境应税行为”?我公司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条件,请问所取得的上述客户从境外支付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2015年81号公告指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操作咨询过税务说是以报抵备,但在电子税务局,找不到此项申报的申报表,具体操作可否告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我单位于2020年元月18日在中国石化河南郑州分公司购买加油充值卡15万元,当时销售方开具了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为041001900107,号码为14003460等若干张发票。加油后,我们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进项抵扣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销售方说已开过“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卡”发票就不能再开具其他发票了。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是预付卡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是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特殊规定,加油卡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特殊规定。请贵局纠正销售方的做法,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5月份当月收到当年4月份前已计收入的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专用发票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若您企业符合以上情形,则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是必须要抵扣,还是说可以抵扣也可以不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你好,我单位是污水处理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08 至 2020-06-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08 至 2020-06-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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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08 至 2020-06-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