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8 至 2020-07-0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企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运动会、比赛、文化成果展示、诗歌朗诵等活动差旅费是否应视为集体… 2. 您好请问2020年7月7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地铁发票,可以按照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吗?之… 3.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交增值税超过… 4. 加盖票据专用章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能抵扣进项税吗? 5.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我想咨询下,季度所得税预缴时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 6.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抵扣,和专票一样,是需要在系统中勾选认证吗? 7.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向食品厂购进牛后腿肉,牛霖,前腱肉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加工生… 8.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9.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依据郑州市土地招拍挂政策,竞得企业需持有与出让土地面积相同亩数的复垦券。… 10.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的进项发票备注栏无备注,或者备注栏中工程名称缺字,发票时候有效,能否抵扣… 11.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由于公司内… 12. 你好,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房子一… 13.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司是一家商场,2015年向房东租赁一处商业用房,租期10年,将该房屋改造后… 14.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实际缴纳数还是增值税应缴纳数?比如应缴纳10万,实际缴纳了2万,其余8… 15.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 16.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7. 矿山企业购买农民合作社树苗用于绿色矿山建设,农民合作社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免税… 18.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 19.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请问一般纳税人… 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该如何抵扣?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企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运动会、比赛、文化成果展示、诗歌朗诵等活动差旅费是否应视为集体福利,支出关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转出处理?企业认为他们这个是属于企业文化建设,是完成上级部门下文安排的政治性任务,有些放在管理费用中办公差旅中开支,有些放在党建经费中开支,不是企业能自行安排的集体福利。应当是一种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行政管理性支出,所得税应当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也应当予以抵扣。另一问题,增值税对什么是集体福利是否有相关文件进行规范?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党建教育宣传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得进项抵扣范围,用于党建教育宣传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您好请问2020年7月7日深圳地铁开具的区块链地铁发票,可以按照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吗?之前是按照普通类发票管理,现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或抵税规定了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交增值税超过应缴纳增值税,目前已经开具红字信息表并办理完进项税转出。其超缴纳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5.1.1误收多缴退抵税【四、附报资料】1.《退(抵)税申请表》;2.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4.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因此,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按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您公司因服务终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多缴纳税款,可携带上述资料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申请退税。具体业务办理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加盖票据专用章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我想咨询下,季度所得税预缴时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抵扣。应预缴所得税额是预收款预计毛利率25%还是(预收款预计毛利率+本期利润总额)25%,十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31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四)预缴税款计算……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但是,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取得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抵扣,和专票一样,是需要在系统中勾选认证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向食品厂购进牛后腿肉,牛霖,前腱肉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加工生产牛肉丸出售,我想请问下,我司符合农产品加工企业吗?可以适用农产品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个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转出?如果需要进项转出的话那是否这个支持抗击疫情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捐赠人的负担:例如我买进100元的物品税价合计113元用于捐赠,按照以前我视同销售卖110元的话,我的实际捐赠税价成本合计是101.3元(因为进项可以抵扣)。现在支持抗击疫情了免征增值税了,我100块钱的东西进项13元要做转出处理,那么我的实际捐赠成本却成了113元。这样的话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是不是反而起不到支持抗击疫情的效果呢?是我的理解有问题吗?请老师指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尊敬的河南省税务局:依据郑州市土地招拍挂政策,竞得企业需持有与出让土地面积相同亩数的复垦券。举例说明,若某地块为100亩,A公司竞得该地块,A公司手里只有50亩面积指标的复垦券,需通过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额外再核销50亩面积的复垦券。该50亩面积的复垦券可能是B公司持有未核销的,依据郑州市政策,经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该40亩面积复垦券的费用,B公司向A公司开具收据,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出让宗地复垦券核销意见》。问题一B公司是否需要就此行为缴纳增值税?若需要,按什么税目缴纳?是否需要再给A公司开具发票?问题二若不需要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凭借B公司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B公司转让复垦券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B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如实向付款方A公司开具发票。2.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如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凭借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A企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的进项发票备注栏无备注,或者备注栏中工程名称缺字,发票时候有效,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1、公司采购的办公家具、器具符合税务上固定资产的界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该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可以全部用于抵扣。2、本次采购的办公家具会计上从低值易耗品列支而非固定资产,故本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应采用分摊计算抵扣方式(即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九条的计算)抵扣进项税。我公司认为公司应采用方式一进行处理,更符合税法规定,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按方式一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判断。
你好,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房子一直对外出租,2020年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出租房产业务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九)项 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税务领导:我司是一家商场,2015年向房东租赁一处商业用房,租期10年,将该房屋改造后其中大部分房屋用于向经销商出租商铺,将其中部分房间用于我司自身办公(含物管等部门),我司对取得的商铺出租收入采取简易计税,对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采取一般计税,请问:1.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如房东2018年1月1日起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中相关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2.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房屋租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东现在是否可以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我司开具一张与原金额、内容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如房东2018年、2019年向我司开具了房屋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我司之前未将其用于抵扣,这些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我司是否能从目前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非常感谢税务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实际缴纳数还是增值税应缴纳数?比如应缴纳10万,实际缴纳了2万,其余8万用后期增值税留抵抵缴了,其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建安总承包单位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请问在北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扣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北京对“实际经营收入”的定义是什么?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是上个星期您局给我的回复,我想问一下哪条文件支持,我只知道城建税暂行条件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基础是实交的增值税,没有提过任何应交增值税的问题,麻烦给一下文件号,才学疏浅,但我至少知道,所有的回复都应该是有税法或其他法支撑才可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您上次咨询的问题,根据上述答复进行处理,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矿山企业购买农民合作社树苗用于绿色矿山建设,农民合作社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免税,企业收到发票后,是否可以按照2017财税37号文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您可以以农产品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的9%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我司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客户,客户是不是即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请问一般纳税人购建厂房生产销售混凝土(可选择简易征收),前期按一般计税,厂房进项抵扣完后再选择简易征收,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兼用于简易项目是否包括同一项固定资产前期用于一般计税,后期改为简易计税的情况?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附件2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该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由于您描述的业务情形不够清晰,暂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以先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8 至 2020-07-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8 至 2020-07-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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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8 至 2020-07-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