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1 至 2020-11-0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皖分公司。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2. 我司主营业务属于生活服务类,根据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继续留抵 3. 海南省税务局:你好!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选择的是简易征收(3%… 4.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上级单位为省直事业单位,其作为省直定点扶贫单位,对宿州市灵璧县进行扶贫,灵… 5. 您好:我司是广州市的融资租赁企业,2019年因购入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 6. 如公司在4月1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但是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未同步变更为新的公司… 7. 尊敬的领导: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对于这部分… 8. 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实… 9. 我公司支付一笔境外技术服务费,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代缴当月没有抵扣,我们抵扣时,… 10.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征率预交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我司于… 11. 境内企业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取得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 12. 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转让… 13. 我司租入房产作为营业用房,发生大额装修费用,该装修费用的进项税能否全额抵扣? 14. 1、陕西省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按240元标准作为契税计税依据,2、房地… 15. 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报销时以火车票订票信息截图复印件和同行人证明报销。那此火车票还能… 16. 请问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 17. 客人的专票丢了,我们应该提供什么资料给他 18.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应税业务)… 19. A市某公司在异地B市设立甲分公司,后因其他原因甲分公司注销。期间甲分公司为B市乙企业建造建筑… 20. 请问16年11月的发票未认证抵扣,还有机会重新认证抵扣吗?该如何操作?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是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皖分公司。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我单位是资管产品的受益人。问题一: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税款后将收益划转我单位,该笔收益对我单位而言属于何种收入类型?问题二:我单位发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如何处理?能否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做不抵扣勾选,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司主营业务属于生活服务类,根据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请问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继续留抵?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海南省税务局:你好!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选择的是简易征收(3%),取得的成本费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业务模式,献浆员捐献血浆时,公司给予献浆员一定现金补贴,并赠送部分实物礼品,请问赠送的实物礼品,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购置礼品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假若按照视同销售再次缴纳增值税,是否会出现重复计税的情况?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上级单位为省直事业单位,其作为省直定点扶贫单位,对宿州市灵璧县进行扶贫,灵璧县属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公司2019年向灵璧县下楼镇捐赠修路专项扶贫资金,灵璧县下楼财政所开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我公司,请问这笔款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作为捐赠收入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2.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3.根据财综〔2010〕1号规定:“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您好:我司是广州市的融资租赁企业,2019年因购入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取得政府项目奖励金。该奖励金额,按购买广州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由于我司属于融资租赁企业,以购买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对外租赁的融资额度作为计算依据取得的政府补助,请问是否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直接挂钩”呢?请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该奖励具体发放部门,具体发放奖励的原因、项目,该补助具体取得时间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第八条“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等,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如公司在4月1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但是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未同步变更为新的公司名称。公司在4月16日发现后在电子税务局将名称变更为新名称。请问公司4月1日-4月15日之间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还是老的公司名称,这部分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如果如果为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尊敬的领导:目前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在出让土地时,参拍企业出价超过限价需要竞代建资金。对于这部分代建资金,房地产企业在缴纳代建资金之后是否可以和土地出让金一样获取收据取得进项税抵扣或者销项税额抵减,同时是否需要作为契税缴纳基础缴纳契税?烦请领导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属于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实际工作中,当月我们已经给业主方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是当月未能取得分包方的销售发票。实际申报时只能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税控系统强控),造成当期增值税多交。后期取得分包方增值税发票后又因是简易计税无法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抵扣。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后期申报中进行抵减?如能,如何申报?如不能,是否可以对于多交的增值税申请退税或者留抵?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可在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当期申报纳税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相应栏次。

我公司支付一笔境外技术服务费,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代缴当月没有抵扣,我们抵扣时,电子税务局比对不通过,去税务局咨询,答复是未按期抵扣,没有合适理由不能再抵扣,想问下,代扣代缴增值税只能代缴当月抵扣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您公司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但是尚无文件对于完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做出规定,建议您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征率预交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我司于2020年办理了增量留抵进项税退还。依据财税2018年80号公告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产生的应交增值税,以及按照预收账款*适用预征率计算的预交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预交增值税构成附加税“计税依据”。对于上述的附加税计税依据(预交增值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金额?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34=24-28-29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境内企业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取得期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给期货公司,请问,企业支付的该原油对应的仓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是否可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如上述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请问:土地使用权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国税】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这个解答现在还适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该项差额纳税政策的,应当全额开票。

我司租入房产作为营业用房,发生大额装修费用,该装修费用的进项税能否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陕西省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按240元标准作为契税计税依据,2、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拜托,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3、多次咨询陕西税务回复总是答非所问?????请明确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3号),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需要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我公司员工出差,火车票丢失,报销时以火车票订票信息截图复印件和同行人证明报销。那此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税嘛?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06月17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根据财税(2017)56号文第6条,我司支付的资管产品委贷利息,资管方未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56号规定:“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与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资料。

客人的专票丢了,我们应该提供什么资料给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公司采购部分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使用一年以上)等用于生成经营使用(应税业务),由于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单价小于5000元的办公家具、器具从低值易耗品列支(会计上不计入固定资产),公司取得合规专票后,该次采购办公家具进项税抵扣处理方式:公司采购的办公家具、器具符合税务上固定资产的界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既用于应税业务也用于免税业务),该次采购办公家具等的进项税可以全部用于抵扣。这种做法是否准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

A市某公司在异地B市设立甲分公司,后因其他原因甲分公司注销。期间甲分公司为B市乙企业建造建筑工程,因纠纷起诉乙企业,并根据法院判决追回部分建筑工程款。起诉时因甲分公司注销无主体资格,法院要求以A市其公司名义起诉。现B市乙企业因甲分公司注销无法开具已支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现能否向其A市某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如不能开具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发票应由实际收款方如实开具。

请问16年11月的发票未认证抵扣,还有机会重新认证抵扣吗?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2.5.2—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理材料: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1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1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1份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第三方证明或说明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1 至 2020-11-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1 至 2020-11-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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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1 至 2020-11-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