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8-06 至 2021-08-1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云南昭通水富税务局对我公司购进货物取得发票不允许抵扣,理由是因为我方付款方式不是公司账户支付… 2.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中,外购电脑作为宣传礼品随机赠送给个人客户,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 3. 1,我们公司所属行业是:土木工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2,签订合同是: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4.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纳税?是按照发票税额全额交税,还是跟开具专用发票一样,可以… 5. 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说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 6. 公司购进货物,货款支付由公司员工个人代为支付后报销。开具的发票会因我公司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 7.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7年取得一块土地(为毛地)不是净地,其中支付给当地村委会(下属的农工… 8.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租用B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厂房,由于供电协议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 9.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处于预售阶段,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 10.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税前扣除嘛?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根据《… 11. 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13.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的,是不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 14. 福建丝路海运是福建省财政每年通过省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 15. 我企业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 16. 请问收到合作社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17. 你好。一家生产塑料制品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21年1月认证抵扣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 18.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出口和内销业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前发生的国内… 19. 客户说2016年起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电话”错误,可往来均已抵扣,现在要求我方全… 20. 高速公路通行费和火车票,能抵扣增值税吗,抵扣税率是多少?
二、官方答复汇编
云南昭通水富税务局对我公司购进货物取得发票不允许抵扣,理由是因为我方付款方式不是公司账户支付出去,是公司员工账户支付的,因此发票不允许报销抵扣。税务管理员还说“销售货物方可以这样收款,开具发票也是符合规定,但是不允许公司抵扣报销”。1、所以我想请问到底有没有相关问题的正确回答。这个发票能不能开,为什么允许开不允许用。2、我关于这个问题留言官网得到留言回复不会因为付款账户不一致进项税抵扣。我给税务管理部门也说了。他们说官网上说的不对,他们说的才对。请问以后以谁说的算?3、请问是现在政策给税务管理部门下达了指标任务吗,必须完成纳税指标吗。让他们强行收取纳税人税款4、我们也是挣血汗钱,就被他们一句话只许开不许用,难道政策规定同一个业务发生卖货方可以不因为支付账户不同不允许开发票(因为要交税钱),买货方却因为支付账户不同不允许抵扣(因为抵扣公司可以少缴纳税款)就损失了。5.我方对这样的政策管理方式不服请你们不要再电话回复,我请求在官网留言回复我,电话回复只是在敷衍我们纳税人?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有疑义,请咨询当地税务局进行确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中,外购电脑作为宣传礼品随机赠送给个人客户,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显示每台电脑不含税价款为5000元,税额为650元(公司已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并已全额抵扣此进项税金),那么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计算该客户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又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1,我们公司所属行业是:土木工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2,签订合同是: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3,我们给甲方开9%的工程发票4,合同内容:包工包料(合同金额签订的是总金额,并未按内容分别列明各项金额)(主要材料是苗木类,我们是从农业生产者源头采购的苗木,收到的是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根据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进项税(按金额的9%)计算抵扣。6,我想了解,我们企业针对这个工程采购的苗木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进项税按9%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纳税?是按照发票税额全额交税,还是跟开具专用发票一样,可以使用进项税额抵扣后纳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对应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上述销售额不区分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说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否真实有效?不要电话回复我,请就这个问题回复我,请不要电话回复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议参考上述文件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任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将您的疑问以咨询工单的形式流转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公司购进货物,货款支付由公司员工个人代为支付后报销。开具的发票会因我公司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抵扣限制吗?请你们不要再电话回复,我请求在官网留言回复我,电话回复只是在敷衍我们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议参考上述文件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任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将您的疑问以咨询工单的形式流转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7年取得一块土地(为毛地)不是净地,其中支付给当地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征收补偿费,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给我公司开具普通收据(三联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此补偿费做为土地价款进项增值税销项抵减哪?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三)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租用B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厂房,由于供电协议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署,电力公司每月按用电总量开具给B公司,实际电费由我公司承担。那么我公司如何取得电费发票进行抵扣呢?(B公司不能更改电费户头为我公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关于转供水电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处于预售阶段,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例如:2016年8月,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应当预缴增值税30万元,当月该公司留抵税额50万元。此时,该公司应当缴纳预缴增值税30万元,50万元留抵税额继续留抵,而不允许以留抵税额抵减预缴税额。 在纳税申报上,当月有留抵税额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0,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也为0,可见不能相互抵减。 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借方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税前扣除嘛?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有疑问
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问:现在电子专票没有发票联抵扣联之分,请问我还需要将电子专票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打印出来单独装订成册吗?《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的是会计凭证归档,也就是发票联怎么保管,就不用给我复制粘贴了,我想知道的是税收方面关于电子发票保管的问题,请正面回答电子专票还需不需要像以前纸质发票一样单独装订成册,谢谢!麻烦不要电话回复,免得你电话说不需要,到时候我没有证据,税务局又说我未按规定保管专票要罚我款?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存储方面的要求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专票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专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的,是不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吗?取得的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是不是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福建丝路海运是福建省财政每年通过省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发展、海铁联运发展等所需的资金,其中国际中转奖励是否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应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若取得的财政奖励与公司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企业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3%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请问收到合作社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一家生产塑料制品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21年1月认证抵扣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其中1份20万元的发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该发票是该司购进塑料粒时取得),税局对这份虚开发票已立案查结。公司接到税局通知,对虚开发票所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的同时,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要求公司对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问题1:该司是生产企业,生产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所指的进货凭证?税局以该条款为依据要求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是否正确?问题2:该司应对哪一笔出口业务视同内销适用征税政策?7月29日12366答复未针对咨询正面答复,只是复制了部分文件,我公司认为12366的答复不明确。首先未准确理解“进货凭证”这个名称。“进货凭证”在退(免)税政策中,根据国税总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公告2013年12号,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情形下,才有所谓的“进货凭证”,简单地将生产型企业原材料进项发票理解为“进货凭证”,属于理解错误。因为政策适用错误,造成了无法解决第2个问题视同内销的具体销售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问题1: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贵公司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否存在系虚开或伪造?如果有问题,贵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和澄清。另外,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由于您所描述的一系列认定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按照归属地的征管权限等相关规定,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11月1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条件规定,其他补充规定。(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出口和内销业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前发生的国内的运输费用,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 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客户说2016年起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电话”错误,可往来均已抵扣,现在要求我方全部重新开具,我方可以重新开具吗?还是可以不用开具,原发票有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高速公路通行费和火车票,能抵扣增值税吗,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因篇幅限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判断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和火车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若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按文件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若您无法判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8-06 至 2021-08-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8-06 至 2021-08-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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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8-06 至 2021-08-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