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判了赃款还要家属退吗」这件事,答案不在条文表面,而在几个具体的判断点上:
受贿判了以后,赃款还要家属退吗?法律上没有“家属退赃”这项义务——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刑事责任不转移给配偶子女。但两件事要分清:家属手里拿着、代管的赃款赃物,依法会被追缴;家属自愿代退的,法律上视为被告人本人积极退赃,直接影响减刑、假释。最容易做错的事,是判决后就不管了——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假释会卡住。
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三层判断:
① 义务主体是谁:追缴、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法所得,不是家属的人身或合法财产(刑法第六十四条)。法院不能因为家属不退钱就执行家属的合法财产,也不能因此加刑。
② 但“家属手里有钱”是另一回事: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以帮人代管的那笔钱,不是“我的钱”。
③ 代退有实际价值: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其同意,亲友自愿代退,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减刑假释审查中,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视为罪犯本人履行。而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不协助追缴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直接决定能不能减刑、假释。
家属照做的五步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先分清哪些是赃款 | 对着判决书“追缴”部分逐项核对金额、去向,不要凭印象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 2 | 拿到执行法院的结案通知 | 缴款后要票据、要结案通知书或执行情况说明,减刑假释时要提交 | 减刑假释审查财产性判项规定第二条 |
| 3 | 代退前取得本人同意 | 会见时确认,或经律师转达并留痕。没有本人同意,代退可能不被认定 |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4 | 保留家庭合法财产凭证 | 婚前财产、工资流水、继承材料,用于区分份额,避免误执行 | — |
| 5 | 提前向监狱和法院说明履行能力 | 确无履行能力的,提交财产申报、收入证明,不影响悔改认定 | 减刑假释审查财产性判项规定第四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借高利贷凑退赃款——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悔改认定,借钱反而可能被认定“有履行能力”;② 不要把合法房产过户给亲戚“保财产”,这可能构成转移财产;③ 不要相信“退了钱就能马上减刑”,减刑还有服刑期限、考核等条件。
三类判项,三个义务人
| 判项 | 义务人 | 家属能不能代履行 | 对减刑假释的影响 |
|---|---|---|---|
| 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 违法所得持有人(包括代为持有的第三人) | 可以,视为本人退赃 | 影响。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
| 罚金 | 被告人 | 可以代缴,票据写被告人名字 | 影响。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
| 没收财产 | 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 不适用 | 一般不影响悔改认定 |
悔改表现这一关怎么过
减刑的基本条件是: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假释要求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第八十一条)。
“确有悔改表现”怎么认定?对职务犯罪来说,司法解释把话说得很直: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假释审查财产性判项规定第十二条)。反过来,如果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认定(第四条第三款)——所以“没钱”和“有钱不退”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境。
还有一条时间规则值得记住:因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隐瞒转移财产、妨害执行、虚假申报等情形被认定“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这些情形消失或者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假释(第六条)。
两个案例说明的两件事
上面两个案子都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是普通的受贿审判程序。这个区别很关键,先说清楚。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通俗说:人不在了(跑了、死了),钱照样要追。这一程序的出现,本身就是对「人跑了钱就留下了」这个老观念的否定。
于某群案说明的是「混在一起也能分清」。要旨说的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钱款等种类物,与家庭财产发生混同,配偶在先前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代为退缴的,可以认定所退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予没收。
这段话有两层意思,在家属这里正好是两个方向。
一层是提醒:钱一旦混进家庭账户,不会因为「混在一起了、分不清了」就变成家里的合法财产。代退的钱,法院可以认定为赃款而没收,这不是「退了还要再罚一次」,而是这笔钱本来就该追缴。
另一层是保护:正因为是种类物、要分清,举证的责任在主张「这是违法所得」的一方。家属如果主张某笔钱是婚前财产、是工资积累、是长辈遗产,能拿出证据的,就不在没收范围内。所以不要怕「混同」,要怕的是「没有证据」。银行流水、婚前财产公证、继承文书、工资条——这些不是「防备法院」的材料,是保护自己合法份额的唯一凭据。
徐某案说明的是「利害关系人可以进来说话」。要旨是: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对案涉财产主张权利,申请参加诉讼后又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继续开庭的,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庭,以便查明涉案财产事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放弃权利主张及审查情况,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这一条讲的是程序权利。「利害关系人」通常就是配偶、子女这些对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它告诉我们两件事:一,家属在追缴程序中不是旁观者,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到庭说明财产来源;二,放弃这个权利是有记录的,会写进裁判文书。所以如果家里的房子、存款确实有自己的份额,该主张的时候就主张,别觉得「反正也争不回来」就放弃——放弃之后,文书上会记着「曾主张、后撤回」,将来再想翻就难了。
要说清一个界限:这两个案子处理的都是「人不在了」的没收程序,与「人已经在服刑、家属要不要代退」不完全是一回事。前者是特别程序,后者是执行阶段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它们指向同一个道理:追缴的对象是财产,不是人身;财产在谁手里、来源是什么,是要一件一件说清的。
退多少算「积极」,尺度在哪里
司法解释把「积极退赃」列了三种情形:全部退赃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同犯罪中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的。亲友应本人要求或者经本人同意代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本人积极退赃。
这个清单说明一件事:不是「退了才算」,「配合追缴」也算。有些赃款已经变成了房产、股票、公司股权,家属配合指认、交出凭证、协助办理查封冻结手续,这些动作同样被计入「积极」。很多家属以为只有掏现金这一条路,其实把「钱在哪、变成了什么」说清楚,本身就有价值。
反过来,什么不算积极?不交代赃款去向、隐瞒转移财产、虚假申报、妨害执行——这几项不但不算积极,而且会触发「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认定,直接卡住减刑假释。
一个时间上的规则值得记住:因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隐瞒转移财产、妨害执行、虚假申报等情形被认定「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这些情形消失或者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假释。换句话说,卡住的不只是当期,还往后推半年。这个成本比很多人想的高。
家属筹钱的现实问题
这一节说最实际的部分。
第一,不要借高利贷。规则写得很清楚: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反过来,如果借了钱、账上有大额进账,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这不是鼓励不还,而是说:没钱就是没钱,如实申报比打肿脸充胖子安全。
第二,财产申报要做实。到了执行阶段,法院会要求申报财产。收入、存款、房产、车辆、股权、保险,一项一项写清楚,附凭证。申报不实的后果比不申报更重——不申报可能只是「查不出」,申报不实是「虚假申报」,直接进「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名单。
第三,优先顺序要摆对。三类财产性判项里,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要优先做扎实,因为它直接对应「积极退赃」的评价;罚金次之;没收财产不涉及家属代履行。手头钱有限的时候,按这个顺序用。
第四,票据一定要留。缴款后要票据,还要一份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或者执行情况说明。减刑假释审查时,法院看的就是这几样东西——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票据丢了,等于没交过。
第五,减刑不是「退了就减」。减刑还有服刑期限、考核结果、监规遵守等条件。退赃解决的是「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关,不是把减刑直接买下来。这一点要想清楚,免得期望落空。
一个常被误解的对比:退赃与退赔
退赃是把已经拿到手的违法所得交出来;退赔是在违法所得已经花掉、灭失、无法追回的情况下,用等值财产赔给被害单位或者国家。
受贿案里,行贿方送的钱通常在受贿人手里,属于「赃」,交出来就是退赃;如果这笔钱已经挥霍、投资亏损、买的东西已经卖掉了,就要按等值财产退赔。两者的法律评价接近,但在案卷里的表述不同,履行方式也不同。
对家属有意义的一点:退赔的数额往往比原始金额高(因为要按价值折算),但「积极退赔」同样计入从宽评价。所以如果原物已经没了,不要因为「还不上了」就放弃,按等值财产尽力履行,同样是「积极」。
两个入库案例说明了什么
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钱款等种类物,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财产发生混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在先前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代为退缴的,可认定所退缴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予没收。
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对案涉财产主张权利,申请参加诉讼后又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继续开庭审理的,可以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以便查明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放弃权利主张及相应的审查情况,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
被问得最多的五个问题
问:人不退赃,法院能不能执行配偶的房子? 答:只能执行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或者被告人本人的财产份额。配偶的合法份额、婚前财产不能动。如果房子是用赃款买的,对应份额及收益会被追缴。
问:家属代退,算谁退的? 答:算被告人退的。前提是应本人要求或者经本人同意。所以代退之前一定要留痕,否则将来主张“积极退赃”时说不清。
问:判了十年,退不退赃对减刑影响有多大? 答:性质上的影响是明确的:不退、也不协助追缴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假释基本走不通。具体能减多少个月,要看服刑表现、考核结果和法院裁量,没有固定公式。
问:确实没钱退,会不会一直被卡? 答:不会。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没有拒不交代、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认定确无履行能力,不影响悔改表现的认定。
问:罚金和追缴,先履行哪个? 答:两个都是财产性判项,都要履行。如果能力有限,优先把追缴、退赔做扎实——它直接对应“积极退赃”的评价。
条文这样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第二十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第四条: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第十二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一句话收住
家属没有法定退赃义务,但手里代管的钱不是自己的;退与不退的分水岭,不在判决那天,在他进监狱以后能不能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接着往下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