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被留置后,退赃、取保、金额认定该怎么处理?三句话先说死:退的是违法所得,不是罚金;取保看条件,不看关系;金额要一笔一笔核,不能“大概齐”。家属最容易做错的,是一着急把家里所有钱都交上去“表诚意”——结果合法财产也被交成了涉案款,往后想区分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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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判断先摆出来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退赃:退的是违法所得,性质上是量刑情节,不是免罪条件。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写明: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亲友代退,经本人要求或者同意,视为本人积极退赃——这是有明文依据的,不是人情。

② 取保: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已留置的人先行拘留,检察院十日内决定逮捕、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能不能取保,对照第六十七条四类情形,核心是“有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交多少钱可以取保”。

③ 金额:一般按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认定(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要真伪鉴定、价格认定(第十二条);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争议往往不在总数,在“哪几笔算受贿”。

五步把钱的账理清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先分清钱的性质把家庭财产按“工资收入、婚前财产、继承、借款、涉案款”分类,每类配凭证刑法第六十四条
2通过办案机关指定账户退不要现金交给个人,不要转到私人账户。要收据、要转账凭证、要写明款项用途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3退赃以本人名义、经本人同意家属代退要取得本人同意(书面或经律师转达),否则可能不被认定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准备取保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家庭唯一扶养人证明、单位担保材料,按第六十七条四类情形对号准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5逐笔核对起诉意见书移送后请律师阅卷,把有争议的笔数单独列出来,准备反证(借款协议、还款记录、市场价对比)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为了“显得配合”承认记不清的笔数;② 不要借钱凑一个大数一次交清,超出违法所得的部分很难退回;③ 不要相信“先交钱再办取保”的说法。

数额认定的五条规则

情形怎么认定依据
一般财物按收受时的财物价值认定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未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先做真伪鉴定;价值不明做价格认定;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的可不作价格认定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多次收受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
受请托之前收的钱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并计入受贿数额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

还有一处常被忽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收受干股的,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这些不走现金,但一样计入数额。

留置到起诉,时间怎么走

环节期限依据
留置三个月,可延长一次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可再延二个月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通知家属留置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有碍调查除外)监察法第五十条
移送后决定强制措施先行拘留,十日内决定;特殊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长十五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两个案例,讲的是「非现金受贿」怎么算数

留置案里最麻烦的从来不是「收了多少现金」,而是「收的是原始股、是分红、是投资份额」这一类的。这两个案例正好各讲一种,而且口径都很硬。

张某庆案:不具备资格买原始股,全部溢价都算受贿。要旨的原话只有一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数额以行为人在涉案股份交易中所获取的全部溢价认定。

这句话里有两个要点必须看懂。

第一,「不具备购买资格」是前提。原始股不是谁都能买的,能买的人要有资格、有额度、有内部关系。一个本来没资格的人买到了,这件事本身就要问一句:为什么给他?如果答案指向他的职务,那这个「资格」就是利益输送的载体。

第二,「全部溢价」是数额。不是按买入价算,不是按面值算,是按卖出后比买入多出的全部差额算。这意味着股价涨得越多,认定的受贿数额越大。很多人以为「我只花了十万买,就按十万算」,实际可能按卖出时赚到的三百万算——差了三十倍。

这一条对家属最实用的一句话是:不要按「投了多少钱」估算涉案数额,要按「赚了多少」估算。这个差距,往往决定了量刑落在哪一档。

叶某峰案:假投资、真分红,就是受贿。要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随时可撤回」的投资方式,投资没有真实资金需求并受其职权管理或制约的公司或者项目,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出资」;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取「分红」「利润」等收益的,属于受贿行为。

四个特征前面已经拆过,这里补一层对「数额」的意义:既然认定「没有实际出资」,那么认定的数额就是实际拿到的分红和利润,不是名义上的投资额。这一点与张某庆案刚好相反——原始股案按「溢价」算(差额),假投资案按「收益」算(到手数)。两个案子的算法不同,但都指向同一个原则:受贿数额看的是「实际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不是名义上的交易金额。

两案合起来给的检查清单:

  • 买过原始股、内部股、员工持股的:查有没有资格、卖没卖、赚了多少差价;
  • 在别人公司「投资」过的:查钱有没有真出、能不能随时撤、公司缺不缺钱、亏了有没有一起亏;
  • 拿过「分红」「顾问费」「咨询费」的:查有没有实际提供劳务、钱与职务有没有关系。

这三类在留置案里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数额往往比现金部分更大。

家属在留置期间能做什么

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介入,这是法定安排。但这不意味着家属只能干等。有几件事现在做,将来都用得上。

第一,把家庭财产的来源理清。按「工资收入、婚前财产、继承、借款、亲属赠与、涉案款」分六类,每一类配证据。为什么要现在做?因为时间越久,凭证越难找;而且一旦进入执行阶段,举证责任在家里这一边。理清的意义不只是「保住合法财产」,也是「不让合法财产被算成涉案款」——这两件事是一体两面。

第二,把可能被认定为「涉案财物」的东西列出来。房产、车辆、股票账户、理财、保险、字画、名表、购物卡。列出来之后,逐个找来源凭证。来源清楚的,标注清楚;来源不清的,也要标出来——让律师提前知道哪里有风险,比庭上被突袭好。

第三,不要动任何财产。这一条要说得重一些:留置期间转让房产、过户车辆、赎回理财、把股票卖掉,都可能被认定为转移涉案财物。即便是合法财产,在这个时间点上做处置动作,也要承担被误解的风险。要动,等律师评估过再说。

第四,把每一次通知、每一份文书都收好。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期限的通知、移送起诉的告知——这些文书上的日期,决定了后面所有的期限计算(留置三个月、延长、移送后十日决定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个月)。很多家属事后说不清「什么时候移送的」,就是因为文书没留。

第五,准备取保材料,但要理解它的作用有限。留置转送起诉后,检察院十日内决定强制措施。受贿案在移送阶段直接取保的比例不高,原因不在材料,在案件性质和数额。材料要准备,但不要把希望全押在这上面——真正决定走向的,是数额和情节。

留置期间的三个时间点,家属必须知道

第一个,留置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这是法定义务,但有例外——「有碍调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比如可能串供、毁灭证据。例外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如果长时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可以向办案的监察机关询问,也可以通过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

第二个,留置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一次,不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在这一基础上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算下来最长可以达到八个月。这个长度要提前有心理准备,不要按「三个月一定出来」安排家里的事。

第三个,移送后的十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被留置的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十天,是家属第一次有机会通过律师了解案情——因为从这一刻起,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可以阅卷(审查起诉阶段)。

一句话提醒:这十天里最该做的事,是尽快确定辩护律师并完成委托手续,而不是到处打听「能不能保」。手续没办,律师见不了人,什么都是空谈。

两个入库案例怎么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5-03-1-404-002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购买原始股的,受贿数额以行为人在涉案股份交易中所获取的全部溢价认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6-03-1-404-004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随时可撤回”的投资方式,投资没有真实资金需求并受其职权管理或制约的公司或者项目,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出资”。该未实际出资的国家工作人员亦未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取“分红”“利润”等收益的,属于受贿行为。

被问得最多的五个问题

问:退赃是不是退得越多越好? 答:不是。退的是违法所得,超出违法所得的部分不叫退赃。全部退赃、配合追缴且大部分已被查扣冻、共同犯罪中已退缴本人分得部分,这三种情形都算“积极退赃”,不必靠“多退”来证明态度。

问:家里人代退,算不算他本人退赃? 答:算,但有条件:要应本人要求或者经本人同意。所以代退之前,务必通过律师取得明确同意,并把这个过程留痕。

问:退赃了能不能不起诉? 答:退赃本身不是不起诉的法定理由。可能影响处理的因素是数额、情节、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造成损失。数额较小的案件,退赃加认罪认罚,空间会大一些;数额巨大的案件,退赃主要影响量刑档次内的从轻。

问:取保候审要不要交保证金? 答: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由决定机关确定。保证金是担保,不是“买自由”的钱,期限届满或解除时要退。

问:数额记不清、有些是借款,怎么办? 答:借款要有借款事由、还款记录、双方关系等证据支撑;没有这些,仅凭“我说是借款”很难成立。这类争议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来,别等到开庭。

条文这样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第十二条: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第二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一句话收住

退赃退的是违法所得、买的是量刑空间,不是无罪;取保看的是四类条件,不是关系;数额靠一笔一笔的凭证说话,不靠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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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