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上设卡收 120 元换乘,景区管理能不能管到公路上?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2026 年 11 月 4 日报道,一位游客今年 6 月 28 日从西藏日喀则自驾前往珠峰大本营,在定日县曲宗村附近的 S515 省道上被景区工作人员设卡拦下,要求必须购买 120 元往返车票、换乘景区大巴才能继续走;他与景区负责人沟通后签了一份「自驾免责协议」才获放行,再往里开了几公里,又在海拔约 4800 米处被景区车辆逼停。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规的」;日喀则市文旅局则承认,S515 省道有几个路段「性质划分不明晰」。游客已于 8 月提起诉讼,索赔 302 元。
拆三层:路是谁的、钱是什么钱、字能不能签。
三句话说清: ① 公路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② 景区可以对自有道路组织换乘,但把公共道路的通行打包成「换乘服务」强制搭售,越过的是消保法的强制交易红线。 ③ 车被拦着、人在 4800 米海拔上签的「免责协议」,既难说是真实意思,也免不掉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
一、先看路是谁的:省道不是景区的地
《公路法》第九条写得很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注意它用的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景区经营公司、景区管理机构,都在这句话里面。
合法的收费有,但门很窄。《公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九条只列了三类——政府贷款或集资建成的、受让收费权的、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共同点是经依法批准、设站、按标准收车辆通行费,不是「谁在旁边开了个景区,谁就能在路上拦车卖票」。
景区对内部道路当然可以管制、组织换乘、禁止私家车驶入核心区。分界线是:管的是自己的路,还是公共的路。
本案的复杂处在于,日喀则市文旅局承认 S515 省道有几个路段「性质划分不明晰」。这意味着这段路是纯公共道路还是含景区代管路段,目前没有官方定论。本文不下「一定是省道」的结论,只说:若属公共道路,设卡并以买票为通行条件就直接撞上第九条;若属景区自有道路,也要看它有没有权力把通行需求变成收费项目。
二、这 120 元是什么钱
门票是游览资格,交通费是运输服务,两块都能收,但都有规矩。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同条第二款还堵了一个口子: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第四十四条更直接: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交通费可以收,但必须单列、可查、可拒绝。游客只想自驾通过、不需要坐大巴,却被告知「不买票不放行」,那卖的就不是交通服务,而是通行许可——这东西不在景区可以定价的清单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给自主选择权,第十条给公平交易权,并明确「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把「必须换乘」设成唯一选项,等于把这个权利抹掉。
三、那张「自驾免责协议」能不能签了就算了
签了字是不是就认了?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
景区单方提供、重复使用、不容协商的文本,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自驾进入景区,发生任何事故与景区无关」——这句话同时踩了第二项和第三项:既免除自己的责任,又排除了游客的索赔权。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更硬: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不管写在哪、签没签,一律无效。
再看「自愿」。签字时车已被拦、路不能走、海拔 4800 米,这种情形下的签字,与其说是协商结果,不如说是为了通过付出的代价。《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是否构成胁迫要看具体情节,但可以确定:签字不等于放弃救济。
裁判规则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以购买其配套设施并接受其安装为条件,构成捆绑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公用企业以拒绝交易为手段以达到捆绑交易的目的,产生限制竞争效果,应按照捆绑交易进行规制。
给你的启示把「买这个」设成「给你那个」的前提,法律上有个名字:捆绑。 本案是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景区票务不同案由,但「以拒绝提供基础服务逼迫接受搭售」的结构一样。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核验 ↗四、302 元怎么要,找谁要
游客索赔 302 元,8 月已起诉,一审未判。金额不大,要的是一个说法:这钱该不该收。金额小反而好办,争点集中。
如果这段路确实不该收费,票款可走两条路径:合同路径,主张强制搭售条款无效、服务未实际提供,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路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返还。
行政投诉有三条线可同时走:交通运输部门管《公路法》第九条的非法设卡、收费、拦截车辆;文化和旅游部门管《旅游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另行收费未单列、强制合并销售;市场监管部门管强制交易与《价格法》第十三条的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诉讼则要先分清告谁:告景区经营主体收钱拦车,属民事纠纷;告主管部门对违法设卡不查处,才是行政诉讼。两条路不能混着走,选错了会被裁定不予立案。
三个提醒:① 遇到设卡先拍三样——路牌(省道编号)、收费依据公示牌、收款凭证或二维码;② 签字前把协议全文拍下来,尤其免责条款那几行,事后主张条款无效时它就是证据;③ 不要在现场争执或强行冲卡,高海拔路段的风险远高于 120 元,先留证据、事后投诉起诉才是正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句话:路是公共的,通行就不该有闸口;票是服务的价,服务不能强卖。 被迫购物怎么退,见旅游被强制购物,能退货吗?;不合理低价团的规则,见不合理低价游;「不买别想走」怎么处罚,见强买强卖。
作者:赵跃律师(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品牌:律师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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