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怎么区分?核心是两条: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限度上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前者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过限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法律还留了一档"特殊防卫":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先说结论
三个要件:① 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②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报复都不算);③ 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的判断: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与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综合判断。 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四个最常见的误判点
- "他先骂我"不是不法侵害——言语挑衅、轻微推搡通常不足以构成可以防卫的侵害。
- "我占了上风还继续打"很危险——侵害已经停止或已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后仍加害,可能被认定为新的故意伤害。
- 互殴不等于防卫——双方均有伤害故意、互相攻击的,一般按斗殴处理;谁先动手、是否为摆脱霸凌而反击,是关键事实。
- 带工具不必然过限——面对人数或力量明显占优的一方,使用随手可得的工具反击,未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两个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225号
裁判规则1. 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2. 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给你的启示"不甘示弱"不等于"有斗殴故意"。被霸凌者的反击,要放在当时的情境里评价,而不是事后用结果倒推。
裁判规则防卫人遭受他人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使用防卫工具实施反击致人死亡,对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给你的启示出了人命不等于防卫过当。判断的是防卫当时的选择是否合理,而不是事后看到了什么结果。
三个提醒: ① "正在进行"是硬条件——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防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② 留证就是留命——监控、通话记录、在场证人、及时报警记录,是还原"当时威胁有多大"的关键。 ③ 事后立刻报警并如实陈述——不要因为有防卫情节就隐瞒细节,前后不一致会削弱防卫主张的可信度。
对方只是拿刀吓唬我,没砍,我能先动手吗?
要看不法侵害是否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单纯言语或轻微威胁一般不足以支持重伤害性的反击;但如果已经形成现实的紧迫危险,可以防卫。
家里进小偷,我把他打伤要担责吗?
入户盗窃本身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是否过限同样看手段、强度与紧迫程度。若已控制住对方再继续殴打,风险显著增加。
防卫过当一定会减轻处罚吗?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法定情节,不是"可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句话:防卫看"当时",不看"事后"。相关情形还可参阅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与打架斗殴会承担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责任。